实施“一户一房”制度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管理政策与房地产价格调控之间的矛盾为了宏观调控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的需要,国土资源部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政策。但问题在于,控制土地势必导致其价格上涨,进而推动房价飙升。因此,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与房地产价格调控存在内在矛盾。要解决这个矛盾,不仅要在政策操作层面做文章,而且要在制度变革上下功夫。
我国土地管理的确面临严峻考验。最近十年的耕地面积迅速减少,面对严峻的土地形势,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控制措施,目标是守住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但这些土地紧缩政策给市场的预期是,未来农用地转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空间已经非常有限,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将日趋紧张,价格将不断攀升。严控土地供应虽然是为了可持续发展,但土地供应紧张,甚至无法完成计划,极大地加剧了供需矛盾,从而推高房价。
政府强调土地稀缺,必然导致大量资本囤积土地,不仅不能达到集约利用土地的目的,反而导致土地大量浪费。显然,在房价不断上涨的时候,国家不能在社会舆论宣传上一味地强调紧缩土地的政策,政府应该在土地控制方面做得更有灵活性。
从长远看,土地与人口之间的矛盾将是我国难以回避的现实,需要我们采取特殊的住房制度才能解决我国的住房问题。
这里,“特殊的住房制度”是指“一户一房”制度。“一户一房”制度是指,一个家庭只允许拥有一套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主要指减免土地使用费等优惠政策)。国家对居民属于计划内指标的住房采取低税、费政策,而对计划外住房采取惩罚性的高税、费政策。
“一户一房”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我国的土地公有制,既然土地是公有的,每个公民应该可以平等、免费享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在人多地少的国情下,“公民平等、免费享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可以定义为“拥有一套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居民可以依法拥有自己的宅基地”,但没有规定城镇居民同样的权利。其原因在于,宪法起草时,城镇居民享有实物福利分房的权利,没有必要对城镇居民在土地所有权方面作出专门规定。但时过境迁,城镇居民已经失去了上述权利,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在宪法修改时对城镇居民的土地所有权专门明确。
为了落实宪法规定的土地公有制的精神,《物权法》等法律制度也应该体现土地的公有属性,但《物权法》在起草过程中关于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结果是“将土地的70年使用年限”无条件延期,当目前的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期满时“自动续期”。该规定赢得了现有房屋所有者的拥护,但违背了土地公有制的精神,侵犯了现有住宅所有者之外所有公民的利益(尤其是未来进入城市的农民的利益)。
有趣的是,与我国的做法相反,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在强调土地的“共有属性”,强调住房是“准公共产品”。例如:欧美国家都出台了“不动产税”(我国叫物业税),都有住房保障制度,其理论基础就是“住房的共有属性”。
假如我们强调“土地公有制”,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必须有条件续期,那么,我国的所有住宅就只能用于居住,不能用于投资了,住宅的价格就不具备不断上涨的基础。这正是很多国家政府梦寐以求的,这也是新中国的缔造者们当初设计土地公有制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