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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的措施

2007-12-3 13:19 《交通财会》·高增平 【 】【打印】【我要纠错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交通部、财政厅、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各省、市也相应出台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暂行办法。可以说,从中央到地方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都非常重视。我市2006年成为全省率先实现村村通油路目标的地区之一,2006年底县道好路率达60.3%;乡道好路率53.9%。根据我市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经验,提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

  1.市、县级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

  根据冀政办[2006]16号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的精神,要求“省、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养护。”这就要求市政府、县政府每年要在市级、县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各县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管理。在市政府制定的全市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中根据养护里程明确规定,市级、县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不同等级的公路养护的专项资金的比例,即:

  (1)县级公路小修挖补及日常养护资金由省交通厅补贴养护资金包干使用。

  (2)县道中修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筹集50%,省、市交通主管补贴50%.

  (3)县道大修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筹集,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二级路30万元/公里,三级路20万元/公里)。

  (4)乡村公路小修、中修、大修工程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筹集,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给与补贴。标准为:小修挖补资金由县(市、区)、乡(镇)政府筹集40%,省、市补贴60%;大修、中修工程按项目管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政府筹集70%,省、市补贴30%.

  每年养护主管部门根据养护实际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并同时报省级主管部门。市财政根据市、县资金和养护实际确定具体补贴金额(市财政每年至少补贴200万元,县财政每年按乡、村路里程每公里1000元补贴)。

  2.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的资金投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精神,省交通厅从养路费中提取一部分补助农村公路养管,即县道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这些补贴资金用于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交通局每年再投入1000万元左右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此外,各县(市、区)交通局把拖拉机(养路费)返还资金近1500万元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以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顺利进行。

  3.乡村政府的以工抵资

  因为乡级政府和村委会财力有限,要让他们拿出资金来养护农村公路实在是困难,为缓解资金压力又减少农民负担,我们采取以工抵资方式,每村的村路除了设立专门的养护工人,保证村路的保洁、保畅工作,还要在对村路实施具体养护时能出工出力,以减少养护工程的开支。

  4.个体企业的捐资

  加大宣传力度,让那些受益的民营企业和村集体经济认识到公里对他们企业发展的重要性,鼓励受益的民营企业和村集体经济捐资养护。

  二、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

  1.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在养护管理工作职责里要强调指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审核农村公路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及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制定相关办法,对养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县级公路养护质量、乡村公路改造、中修、小修工程质量及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筹集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的养护主体,主要负责组织公路沿线的单位和群众实施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筹措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

  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本行政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确定适当的日常养护形式,筹措日常养护资金,明确专人养护,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通过这样的制度规定让每个市特别是县有章可循,并通过规定统一的省、市补贴的比例来调动各县和乡的积极性,以确保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

  2.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规定

  通过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要求各级养护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设置养护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规定养护资金的拨付程序,做到层层把关,严格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养护资金;并要求各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运行。

  3.制定农村公路养护情况的绩效考核制度

  市交通局地方道路管理处制定每年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于重视程度高、养护管理规范、养护质量较好的县(区)将给予相应的养护补贴,根据《廊坊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廊坊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评分表》,每年6月、10月,分别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100%的县级公路、30%的乡级公路和10%的村级公路养护质量进行一次抽查验收打分,不得重复,直到全部抽查完毕后,以此类推。

  依据各县(区)的列养里程和实际得分(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列入计算范围)计算出每公里每分单价,并核算出各县(区)应得补贴资金额度。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注:A——每公里每分单价,单位为元/公里。分;

  n——60分以上的县(区),n≤8;

  Bn——60分以上的某县(区)得分;

  Sn——某县(区)的列养里程;

  Cn——补贴某县的养护资金额度。

  以此力争做到奖勤罚懒,调动各县的养护管理积极性。

  三、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检查

  1.主管部门对养护资金的监督检查

  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检查监督,每年要对拨付的养护资金跟踪审计,充分发挥交通系统内部审计的作用。

  2.社会的监督检查

  每年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进行审计和监督,形成惯例,让养护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认识到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是专项资金,不能随意使用,一定要专款专用,从而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真正用在农村公路养护上。

  3.村民和出资人的监督举报

  对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在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每个县政府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公开张贴到每个村和出资企业,让人人监督、人人负责,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正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