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在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面有完善的税收政策支持。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从完善征税政策,建立绿色关税征税体系,适时开征燃油税、环境税和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两方面构建我国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体系,以激励循环经济相关产业的发展。
国外实践证明,政府政策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其中税收政策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政策手段。然而,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建立于1994年,虽然在某些方面体现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思想,但并没有将循环经济作为一个系统的因素来考虑。循环经济在发达国家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的构建很有启发。
一、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
(一)征税政策
1.征收新鲜材料税
征收新鲜材料税的是美国,目的是促使人们少用原生材料,多用再循环产品。
2.征收生态税
国外绿色生态税收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是对那些使用了对环境有害的材料和消耗了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而开设的一个税种,主要有二氧化碳税、汽油税、垃圾税和资源税等。各国政府根据不同资源的稀缺程度对不同的资源制定各自的生态税率。在德国,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外,对汽油、电能、矿物等其他能源都要收取生态税,间接产品也不例外。如汽油,要加收6芬尼/升的生态税;对一次性饮料瓶,征收0.15-0.30马克/个的生态税。美国的生态税收主要有四类: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开采税和环境收入税。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包括破坏臭氧层化学品生产税、破坏臭氧层化学品储存税、进口和使用破坏臭氧层化学品进行生产的生产税、危险化学品生产税和进口化学品税等。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包括汽油税、轮胎税、汽车使用税、汽车销售税和进口原油及其制品税等。开采税是对自然资源(主要是石油)的开采征收的一种消费税,目前已有38个州开征。环境收入税是根据1986年国会通过的《超级基金修正案》而设立的,它与企业的经营收益密切相关,规定凡收益超过200万美元的法人均应按超过部分纳税。在加拿大的BC省,每销售一条新轮胎要征收3加元的环境税,用于废旧轮胎的处理和回收利用。爱尔兰对使用塑料购物袋征税,税率为15欧分/个。更有荷兰、瑞典等国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实施绿色税制改革,进一步将对所得的征税转化为对环境和能源的征税,这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发挥了相当有效的作用。OECD的成员国已有14个国家对空气、水污染、废物、噪音、含铅汽油、化肥和电池等征税,目前已有50多个环境税种。
3.征收填埋和焚烧税
这种税在美、英、法等国得到征收,征收对象主要为将垃圾直接运往倾倒场的企业。设立这种税的目的是增加企业垃圾处理的成本,促使其尽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和再生利用。
(二)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一种激励手段,征税范围主要为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等经济行为;优惠形式有减免税、投资退税、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税收返还等多种,以此鼓励企业与消费者尽量延长产品和服务的时间,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具体政策有:
1.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
日本规定,对公害防治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金分别为原税金的40%-70%;对各类环保设施,加大设备折旧率,在其原有折旧率的基础上再增加14%-20%的特别折旧率。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对研究污染控制新技术和生产污染替代品予以所得税减免;美国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控制污染债券的利息不计入所得税税基;对城市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市政污水处理厂等公共投资给予免税的优惠。德国对排除或减少环境危害的产品可免交销售税,此外,环保设施还可在购置或建造的财政年度内,折旧60%,以后每年折旧10%.
2.废旧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
在国外,废旧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产业又叫“静脉产业”,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大多从此起步。日本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剔除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等装置,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返还;另外,日本还建立了生态园补偿制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循环经济系统,实行废旧物质商品制度。美国已有23个州对循环利用投资给予税收抵免扣除,还对购买循环利用设备免征销售税;2005年,美国参议院又通过一份税收优惠提案——企业购买废物再循环设备可减税15%.在美、加等许多国家,废旧轮胎不仅都是无偿回收利用,而且还有免税、补贴等优惠政策。
3.绿色节能的税收优惠
目前,已有23个国家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节能技术和设备进行税收减免。在日本,企业购置列入政府指定目录的节能设备,并在一年内使用的,可按设备购置费的7%从应缴所得税中扣除,以应缴所得税的20%为限;对政府指定的节能设备,还可在普通折旧的基础上,按购置费的30%提取特别折旧。2003年,可享受优惠的节能设备达185种。美国政府对新建的节能住宅、高效节能设备都实行减免税收政策,对优于最低能效标准的商业建筑,每平方英尺减免75美分,约占建筑成本的2%;消费者每购买一辆使用新能源的汽车,可减免联邦税2000美元。在英国,达到节能自愿协议规定的企业,可减免80%的能源税,热电联产可免征气候变化税。德国对热电联产企业全免石油税。荷兰对建筑物的保温隔热、高能效生产设备、余热利用设备等均可享受10%的税收优惠;此外,节能设备还有12%-13%的能源税收优惠。
4.可再生能源的税收优惠
多年来,美国政府不仅通过财政拨款资助可再生能源的研发,还为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项目提供抵税优惠。如对风力发电机投入的最初10年,政府为风力发电者提供1.9美分/KWH的税收补贴;2003年,抵税优惠额度再次提高,受惠的可再生能源范围也从原来的两种,扩大到风能、生物质能、地热、太阳能、小型水利灌溉发电工程等更多领域。在加拿大,生产可再生能源的设备可按购置费的30%加速折旧。在丹麦,强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该国风力发电得以发展的主要原因。
二、构建我国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的思路
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在资源有效利用与环保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从征税政策来看,一是缺少主体税种专门对环境资源问题进行有效调节;二是资源税、消费税对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的调节力度不够,没有起到合理调节的作用。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功能不明确,优惠形式单一,激励作用不够,且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抑制了循环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构建我国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体系,要将循环产业作为一个系统来考虑,一方面要完善以资源税、消费税为中心的征税政策,建立绿色关税征税体系,适时开征燃油税、环境税,另一方面要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激励循环经济相关产业的发展。
(一)完善征税政策
1.完善资源税
在我国目前税收制度尚无专门针对环境资源税种的情况下,增强资源税的节约和环保功能是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遏制过度开采与浪费、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重点,有利于从源头上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完善资源税,一要适当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在原有税目的基础上,将必须加以保护的土地、森林、草原、淡水、地热等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二要调整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按现有的销售量或自用数量改为按开采量和回采率计税,改变现行单一的从量计税方法,对不同的资源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税率形式,并适当提高税率标准,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资源要课以重税,以限制掠夺性的开采和开发。三是整合现有税费,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与资源有关的税种和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四是将资源税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充分发挥中央在调节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2.完善消费税
经过调整后的消费税虽然在征税范围与税率方面从一定程度上考虑了环保与节能的因素,但仍有许多污染环境和资源消耗过多的产品没有纳入征收范围,汽车消费税率的调整对引导汽车消费的作用也非常有限。为此,一是要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资源消耗品、不符合节能技术的高能耗产品、无法回收利用的材料与产品等纳入征收范围,如煤炭、高档建筑材料、一次性用品、塑料包装袋、含磷洗衣粉、过度包装材料、汞镉电池、家用办公电器等;二是调整税率,取消1.0升以下小排量车的征税,鼓励小排量汽车的消费,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建立绿色关税征税体系
绿色关税涉及出口和进口两个环节。出口税的征税对象主要为国内的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这些产品等于出口能源、资源并带来环境污染,应取消这些产品的出口退税。进口税是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重税,限制或禁止其进口。建立绿色关税体系,可以有效保护我国的稀缺资源,改善出口产品结构,提高进口产品质量,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口,完善对外贸易的绿色壁垒。
4.开征燃油税
就汽车消费而言,仅靠汽车消费税的调整并不能达到节能和环保的目的,因为排量、油耗与环保并不直接挂钩。要想达到目的,最直接的是征收燃油税。征收燃油税,一方面使节能环保与消费者的支出直接挂钩;另一方面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汽车厂商也会花大力开发节能环保汽车,有利于汽车的技术进步,从而进一步影响汽车的消费结构。开征燃油税我国已在各个层面讨论了很长时间,应尽快择机推出,以此推动节能环保汽车的发展。
5.开征环境税
将现有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噪音等收费改征独立的环境税,进行绿色税制改革,这是我国构建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的重点与难点。环境税的税目包括大气污染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碳税、水污染税、垃圾污染税等。通过征收独立的环境税,一方面可直接增加纳税人的经济成本,对纳税人在生产和生活中自觉控制污染物和废弃物的排放有较强的抑制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形成专项环保基金,支持环保事业的发展。但因环境税的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在实际操作中有相当的征管难度。可根据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征收。首先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解决水污染、大气污染问题;其次是对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废弃物征税;待时机成熟再开征噪音税等。
(二)制定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
1.增值税
一是要尽快实行增值税转型。建议在东北地区试点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首先选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再生能源利用企业和环保企业试行,将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可再生能源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机器设备及所用建筑的投资分期分批抵扣增值税,激励企业进行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技术投入,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二是调整增值税的优惠范围。对凡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的重点产品和设备,其效益特别显著而受价格等因素制约难以推广,国家支持后有助于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免增值税的优惠;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增即退的政策;将增值税的优惠扩大至废旧物资利用企业,允许其对购进的废旧物资按13%或者17%抵扣,并实行即增即退的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以鼓励废旧物资利用企业的技改发展。
2.所得税
合并内外企业所得税,统一两者的优惠政策,将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等产业纳入所得税优惠的重点。一是允许企业对各类环保设施、再循环利用设备、关键节能设备、可再生能源生产设备等的投资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的优惠。二是加大企业对污染控制技术、节能产品、可再生能源等研发的税前抵扣比例,对企业当年发生的用于上述方面的研发费用除可据实列支外,再按已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50%-100%)在所得税前列支;鼓励企业建立专项研发基金,用于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的研发,增强循环经济的发展后劲;对企业购进的节能、节水、防治污染、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等专利技术,允许一次性摊销。三是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进行生产的企业、“三废”利用企业实行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四是对有偿转让环保、节能等科研成果及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而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3.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节能、环保、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或个人所得税;对符合一定标准的节能、环保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对国内确实不能生产的或技术上达不到要求的污染防治设备、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设备、环境监测设备及环境无害化控制技术等进口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循环经济企业,允许延期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