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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船代企业往来账核算方法的思考

2007-2-5 16:53 《交通财会》·冯翌胜 【 】【打印】【我要纠错

  一、船代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模式

  如本行业其他大多数企业一样,我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也是按照总公司的规范来执行的。我公司是以一条船、挂靠港口一次在港时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为核算对象,即所谓的“单船单航次”核算模式。在预收账款科目下按委托方(客户)名称设立明细户,由于委托方可能汇外币,又须按币种设人民币户和外币户(一般为美元户)两个明细户。在应收账款科目下就“单船单航次”开设一个明细科目,该“单船单航次”所有的费用在这个科目下归集,结算人员将该核算对象发生的所有费用的发票归集、并做成账单,装订成册,在规定的时间内(我公司按照BSI要求是船开走30日内)寄给委托方;相应的会计核算,在账单寄给委托方后,将该科目余额结转至预收账款该客户名下。

  二、改变核算模式后显现的优势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参照利润分配科目的核算方式,改变了以往的核算方法,彻底杜绝了以上弊端,主要是如下操作:

  取消预收账款—客户这一级科目,应收账款一级科目下按委托客户设二级明细科目,在二级科目下设第一个三级科目为人民币结算(记录人民币收款)、第二个三级科目设美元结算(记录美元收款),从第三个三级科目开始,按照以前的模式,依次按“单船单航次”设明细科目。这样做实现了与该客户有关的所有会计记录均设在该客户名下,杜绝了以前分设带来的弊端。

  结算工作还像以前一样,每一单船单航次结算完毕,由结算人员按照航次结账单将该三级科目余额(单船单航次科目余额)结转至同级三级科目人民币/美元科目内。

  收到客户款项,记录在应收款科目而非预收款科目,是因为:各主要口岸船代企业数量有所增加,除外代、外运外,从事自营船舶代理的船代公司相继出现,船代行业将面临更激烈的市场竞争。现在客户一般都是采用接受服务后再付款的方式,先付备用金的情况很少见,因此在收到客户款项时记录在应收账款科目人民币/美元核算科目内较预收账款科目更合适。

  由于将一个客户所有账目集中在一个科目下,查阅一个客户与本公司的往来账,只需查阅应收账款二级科目—客户名称即可,在会计软件中查阅,只需几秒钟。

  同时,即使由于结算人员未结转单船单航次,时间再久也不会混淆,因为,单船单航次是设在客户名称科目下的。

  即使由于先前原因,客户承诺汇来美元,结算完毕后,将余额结转到美元核算科目里,而后客户汇来人民币,收款人员记录到人民币结算科目里,结果出现合计为零,但各自有正负余额的情况,由于查看客户科目是该两个科目的上一级科目,会由计算机自动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