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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新兴结算工具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

2006-12-11 15:0 《会计之友》·张 岭 【 】【打印】【我要纠错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商业银行各类新兴结算工具层出不穷,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支付密码、影像技术等被大量应用。作为该类工具中涉及的银企双方,特别是客户方面,应充分注意面临的风险。

  一、现状概述

  银行结算工具的设计者,在潜意识中首先是保护银行利益,降低银行风险;对客户方面,则往往只考虑到方便,对可能出现的客户内部、外部风险则考虑得比较少。作为客户一方,受到银行宣传营销引导,只看到方便、快捷及眼前利益,较少能主动考虑到潜在风险。甚至有的银行以试用为名,不管客户是否同意,一纸告示即为全部客户开通某项服务,而客户则蒙在鼓里,直至发案或银行开始收费后才知晓到有该项服务。

  上述论断,并非危言耸听,如:深圳某银行景田支行客户经理与他人内外勾结,盗开某公司网上银行账户,转走1500万元巨款案;几百名网上银行用户遭遇资金被盗,成立集体维权联盟要求赔偿事件。类似案件不胜枚举,因此,对于客户一方,有必要综合研究各类商业银行新兴结算工具的潜在风险,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二、商业银行新兴结算工具类别及潜在风险

  (一)电子银行业务

  在电子银行业务中,客户面临的风险有:未经单位负责人授权,财会人员擅自进行网上对外支付;财会人员利用网上银行伪造电子回单;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存款信息泄密等。

  (二)影像技术的应用

  支票影像结算实施后,支票的电子影像从收票行通过结算中心传送到出票行。由于电子影像同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但又易于复制,因此,影像结算将对票据交换的第三方——客户的资金安全带来难以预测的风险。这类风险由于客户没有参与影像结算项目的设计而可能得不到充份的保障。

  (三)支付密码技术与电脑验印

  由此引起的风险有:银行及企业财会人员未将上述风险向企业负责人作充分提示,企业负责人仍然以为掌握了印鉴即可保证资金安全,而未将票据与支付密码进行分管,造成了财会人员单方面即可办理对外支付。

  另外,由于电脑验印技术的发展,银行往往要求客户预留图章印鉴,拒绝手签印鉴。殊不知,图章印鉴既然能被银行的电脑识别,那么通过影像技术伪造的假印鉴同样也可能做到以假乱真,造成难以预测的风险。

  (四)批量处理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收付费)

  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风险有:企业财会人员擅自将代发工资入账的个人账号更改为本人控制的账号;在签订代收费协议时,将企业账号提供给代收费单位,用于非本单位的扣费;批量虚开个人账户进行洗钱活动等。

  三、主要成因分析

  (一)银行、客户信息不对称,形成客户单方面的隐性风险

  银行在设计各类结算工具时,必定对其十分熟悉,在大量的应用过程中也能发现漏洞并及时修正。同时,银行内部还有专业部门对其风险进行评估,以最大程度地消除风险因素。而作为客户一方,只是被动地接受银行推出的产品,凭自身的一点经验进行判断,难以预计到各种可能的隐性风险。

  纵观各家银行的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无一例外地加上“对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银行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所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言下之意,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客户自行承担。由于银行在营销时,极力推崇其安全性,对不可抗力条款则略过不提,而客户基于对银行的信赖,往往对该条款也不太在意,这样在发生纠纷时将处于不利的位置。

  (二)企业内部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

  企业内部管理风险主要是由于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严密而导致的风险。

  道德风险指财会人员自身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部分财会人员利用企业负责人、其他财会人员对银行结算工具的不了解,违反财务制度,有意或无意制造案件,造成企业资金损失的风险。这类风险有:擅自开通某类服务如电话银行、无支付功能的网上银行等;或对银行主动为企业开通的服务有意或无意地隐瞒,在离职后仍利用该类服务进行查询存款等商业秘密的非法活动;利用代发工资数据使用明文格式的漏洞篡改代发工资入账账号等数据;在向银行申请批量开立员工工资账号时,虚开账户用于洗钱等非法活动。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是因人为或系统失误造成损失的风险。近期国内发生的某银行网上银行用户遭遇资金被盗案件,其中部分发案原因即为客户人为操作失误,登陆伪造网站或中了木马病毒造成密码泄露,进而造成资金损失。

  四、应对措施

  (一)立法规

  由于各种商业银行新兴结算工具的迅速发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又滞后,而客户处于弱势群体位置,银行往往利用格式条款将风险转移到客户身上,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应紧跟科技发展的步伐,及时修订完善,明确银企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认定标准等,减轻弱势群体的风险。

  为了防范银行单方面推出新产品而对客户造成的风险,建议修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时,明确禁止银行擅自为客户开通各类新业务;在客户申请开通新业务时,银行有义务向客户及其负责人(而不仅仅是财会人员)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银行有义务定期向客户发送结算账户开通的各类服务项目清单,而不仅仅只是存款对账单,以便客户知悉各类潜在的结算支付工具及风险;增加银企双方对账义务,以便及时发现错账,确保银企双方财务完整正确。

  (二)完善企业内控制度

  企业要针对各类商业银行新兴结算工具及时完善内控制度,包括结算凭证、印章、密码、证书、机具等重要物品的分管分用制度、双人复核制度、分级授权制度、强制休假制度、银企对账制度、经办与对账分离制度等,从源头上防范道德风险,以尽早发现已发生的案件,降低损失。

  (三)提高企业财会人员素质

  企业财会人员应主动提高个人综合素质以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同时,银行在推广新技术、新业务的过程中,应定期对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培训,协助企业抗击外部风险。

  (四)引入第三方,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参照“车强险”做法,建立强制责任险制度,强制要求银行或客户在开通网上银行等服务时投保。对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银行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只要客户能证明并非自身原因,一律由第三方即保险公司在一定额度内负责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