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新《基本准则》仍有需要商榷之处。如,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不提报告主体的决策管理层、会计要素的概念、把收入定义为日常活动、把利润定义为经营成果等都需要改进。
财政部最近颁发《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较诸《企业会计准则》(1992)有巨大进步,但仍然有些原则问题需要探讨。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
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是涉及财务会计目标的重大问题。《基本准则》第四条“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这样明确,很有必要。它兼具决策有用观和经管责任观的优点。该条接着规定:“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笔者认为此项规定不够全面。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在会计界流行着决策有用观和经管责任观。经管责任观的提出者井尻雄士认为:1.决策有用观以决策者,即会计信息使用者为中心,而把会计信息提供者的意愿置之度外。经管责任观注重的是委托者和受托者,即会计信息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会计人员服务于委托者的需要,但并非委托者的仆从,应注意协调两者间的利害关系。2.根据决策有用观,会计人员向决策者提供的信息是多多益善。根据经管责任观,会计人员必须把注意力集中于客观的信息上,既不损害委托者,也不损害受托者。3.决策有用观认为会计的首要目标是提供对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经管责任观认为会计的首要目标是计量受托业绩。会计人员利用记录与报告两种工具来实现所追求的目标。报告是汇总的记录,记录是报告的基础。委托者有权获得报告,并在必要时对记录进行核查。记录使受托者对其行为负责,并实现了委托者的大部分利益。重要的是会计系统的整体有用性。井尻认为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与明确经管责任实质上是鸡与蛋的关系,但不能混为一谈。
笔者认为决策有用观和经管责任观只是侧重点不同,两者共同的而且是谁也不能否定的地方是:财务会计报告服务的对象,不仅是有关各方的经济管理,而且应有本企业的经济决策和管理。明确经管责任的主要内容是业绩评估,而业绩评估旨在为决策提供依据。两者是互相关联的会计目标,确定经管责任构成决策作用的一部分。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1978年发表的《论财务会计概念》(SFAC)第一辑《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第24段指出:“许多人根据他们对企业的关系,根据他们所了解的企业情况作出经济决策,所以他们都是编制财务报告所提供信息的潜在用户,其中有业主、贷款者、供应者、潜在的投资人和贷款者、职工、管理人员、董事、客户、财务分析和咨询人员、经纪人……”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A.C利特尔顿认为“会计的首要目的是向管理当局提供控制信息或报告受托责任的信息。”
1988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跨国公司委员会国际会计和报告准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提出《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与概念》,认为编送公司报告的首要目标,是披露有关经营、资源和义务等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以帮助使用者控制公司,作出有关该公司的经济和社会决策。这里,信息“使用者控制公司”,最直接的应当是报告主体的决策、管理层。这样说,并不否定“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问题在于不应当否定直接“控制公司”的报告主体的决策、管理层,他们是最初的使用者。
很明显,我国的新《基本准则》主要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89年正式公布的《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该《框架》第9段“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包括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者、雇员、贷款人、供应商和其他商业债权人、顾客、政府及其机关和公众。”还必须注意该《框架》第11段“管理层关心财务报表中包括的信息,尽管它能够取得有助于执行计划、决策和控制职责的额外的管理和财务资料。……公开的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是,管理层使用的关于主体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这里,充分说明《框架》明确提出管理层“关心”并“使用”财务报表中的信息。从我国的实际看,企业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有三分之二来自于会计,已是众人皆知的常识。管理层提供信息和利用信息的统一构成了会计的具体目标,怎能否定报告主体的决策管理层是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使用者呢!
IASB的突破之处:一是目标的服务对象不只限于外部;二是明确指出企业管理当局使用财务报表信息,可惜未能将其明确列入使用者的范围。
从会计目标服务对象的重要性来看,把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列在前面,完全正确。但从会计工作的角度看,企业决策管理当局和会计部门首先要运用会计信息,加强经济管理。这正是当前和今后深化会计改革、建立管理型会计的迫切需要。将财务会计报告主体的决策管理层(包括财会部门)列入使用者,有利于指导他们更好地强化会计核算与管理,尽快实现核算型会计向核算管理型转化。
原《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一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前两者与新准则略同,主要差异在于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应当“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或者说,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主体的决策管理层应当属于使用者,是相当重要的、首先使用报告的使用者。
二、关于会计要素
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指什么?一般认为会计指会计工作,如会计准则、会计报告、会计期间、会计理论等,这里的会计都是会计工作的简称。但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显然不能构成会计工作的要素。
国外文献经常使用“财务报表要素”概念,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财务报表的要素”第47段指出,“财务报表揭示交易和其他事项的财务影响,是根据交易和其他事项的经济特性,把它们分成大类。这些大类称作财务报表的要素。与资产负债表内财务状况的计量直接联系的要素是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与收益表内经营业绩的计量直接联系的要素是收益和费用。”FASB认为“财务报表的各种要素是构筑财务报表的材料——财务报表所包含的各类项目。”IASB五要素和我国的六要素可以概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要素。英国的七要素和美国的十要素由于增设业主投资和业主派得,还可以概括业主(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但是,这些都不能直接概括现金流量表的要素,因而“财务报表要素”有其不够准确之处,也引起了是否设置现金流量表要素的争议。
我国文革前没有“会计要素”的概念。财政部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草案)提纲(讨论稿)》于1990年11月公开发表,首次正式采用会计要素概念。娄尔行教授较早提出“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所谓会计要素就是会计报表通常所含有的大类项目,是构建会计报表最根本的组件。会计要素就是会计报表的要素。”认为会计要素与会计报表要素是相同的。葛家澍、余绪缨教授也指出:“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我国对会计要素的研究源于建立会计准则框架,比国外“财务报表要素”概念在逻辑顺序上提升了一个理论层次,并“解决了'财务报表要素'不能涵盖资金运动全部内容的问题。”
根据系统科学理论和会计理论,笔者认为,使用“会计对象要素”概念更为科学。会计对象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是按照经济内容对会计对象所作的基本分类,是财务会计报表的框架,是会计报表最基本的项目及其概括,会计报表的各个项目都是会计对象要素的具体化,会计报表项目具体化为会计科目或会计账户。四者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会计对象 具体化 会计对象要素 具体化 会计报表项目 具体化 会计科目
三、关于日常活动
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把收入定义为“日常活动”,给人以内涵过宽之感。原收入准则《指南》基本要求(一):“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它活动。”其内涵之宽,溢于言表。对工商企业来说,投资活动、旧设备处置等等,都可以理解为日常活动,但都属于利得范畴,不属于收入要素。由于企业收入以营利为目的,核算企业经常的营业活动应将“日常活动”改为“营业活动”。这样,将更为准确和明确。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概念亦可作此佐证。查“日常活动”来目IASC《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的收益概念,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我国的收入只是它的一部分,不应简单套用。而且1AS18收入准则新译文的第7段定义为:“收入,指主体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已将“日常活动”改正。对收入来说,“营业活动”或“经营活动”都比“日常活动”贴切。
同理,第三十三条费用定义中的“日常活动”也应改为“营业活动”或“经营活动”。
四、关于经营成果
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七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第四十六条“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报表。”需要商榷。
原《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修订本)》第5条:“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会计词典(增订本)》:经营成果“在一定时期内各个或全部经营过程中获致的成果。”所以经营成果是经营过程或经营活动获得的成果,营业利润或称经营利润准确地概括这一关系,即:收入-费用=营业利润(经营利润)。《基本准则》第三十七条准确规定:“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即:利润=经营利润+利得-损失。“利润”来自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还受非常活动的影响,而不能仅限于经营活动。
利润账户反映利润要素。在账户分类上,会计界一直把利润账户称作财务成果计算账户。《现代汉语词典》对财务的解释为:“机关、企业、团体等单位中,有关财产的管理或经营以及现金的出纳、保管等事务。”或曰:“经济组织中,有关资金的筹集、调拨、使用、分配、偿还等方面的经济业务。”财务成果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经营过程在财务上获致的成果。”这个定义的不确切处在于财务成果不仅由经营过程中获得,还可以在非经营过程中获得,即利得-损失。查《辞海》:“财务成果是企业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它包括销售(或营业)损益和销售外(或营业外)损益。”财务成果即“利润或亏损”。
财务活动能够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如果把“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后四字改为“财务成果”,显然要好得多。但仍然不完全准确。
从严格的字面意义看,财务成果似乎不能包括非常活动。法国把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称作财务活动,营业损益+财务损益=正常损益,不包括非常损益。
按照《基本准则》,包括非常损益在内的营业外收支属于利得和损失,属于利润要素。收益有发生额和差额两种概念。《国际会计准则》的收益要素包括利得和损失,属发生额概念。美国的综合收益是差额(净额)概念,与我国的利润略同。其计算式是:综合收益=收入-费用+利得-损失。与《基本准则》第三十九条的“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一致。如果把“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后四字改为“净收益”,可能更准确些。是否有更准确的概念,请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