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网上期刊>期刊名称>期刊内容> 正文

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演化及运用

2006-12-11 15:6 《会计之友》·康玉珠 【 】【打印】【我要纠错

  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从最早的应付税款法到后来的递延法、债务法、再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每一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都有各自的优缺点、演化的背景原因及出现的历史必然性,文章结合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进行相关分析,得出了我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体现国际趋同是历史必然的结论。

  所得税会计准则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的美国。1913年美国颁布《所得税法》,确立了以经营收益作为计税基础的原则,但税法上的“收益”与会计上的“收益”通常不一致,因此会计学界都在为如何协调两者的不一致而努力,其讨论的焦点都是如何协调和处理税法和会计准则对收入费用的确认计量口径与时间上的不一致所导致的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和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导致的暂时性差异。

  一、应付税款法

  (一)含义与特点。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一种方法。在此方法下,某一特定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相等。其计算方法是: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此方法只反映时间性差异对当期纳税的影响,而不通过递延方式反映时间性差异对未来会计期间的影响,也无需在未来期间转回纳税影响。此方法简单易行,但是,其利润表所得税费用与收入不配比,资产负债表也未能客观反映企业资产与负债的真实情况。

  (二)起源与运用。1954年,美国颁布的收入法案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这主要是出于税法目的的考虑,可使企业的前期所提折旧大而减少前期所得税费用,从而实现折旧的抵税作用所带来的时间价值。出于会计目的计提的折旧一般采用简单易行的直线法。但这必然产生出于税法目的和出于会计目的所计提折旧之间的重大差异,从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前会计利润出现差异,因此产生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所得税的分摊问题,即每期应付所得税是否应作为所得税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所得税也应同其他费用一样在各期间进行分配。

  1944年,美国会计师协会中的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发布了第23号公告(ARB23),这是第一个建议对实际发生的应付所得税进行分摊的权威性会计公告,并首次明确了所得税的费用性质,提出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概念。1953年发布的会计研究公告第43号(ARBs43)和1958年发布的第44号(ARBs44)则正式将所得税分摊作为财务会计的一条重要原则。采用“当期计列法”(即应付税款法)作为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这种规定一直持续到1959年。

  我国在1994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2000年12月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中也允许采用应付税款法。但由于它的局限性,已被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我国新准则所淘汰。

  二、递延法

  (一)含义与特点。递延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影响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影响额的一种方法。递延法本质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强调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但是在此法下, 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作调整。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是按照产生时间性差异时期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确认,而不是用现行税率计算所得。因此,其所得税费用与收入在税率发生变化时仍不能配比,同时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递延税款余额也并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

  (二)起源与运用。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在其发布的第6号意见书(APB Opinions No.6)中明确表示,企业只能在“递延法”与“债务法”之间选择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1967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前身)发布了第11号意见书,取消了以往的“当期计列法”(即应付税款法),改用“全面分摊法(Comprehensive Allocation)”,要求采用递延所得税法来核算所得税,目的是将所得税费用和当年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在全面分摊法下,不论递延所得税是否由于相应环境发生变化能否转回,所有时间性差异对未来的纳税影响额都将被确认为递延项目计入资产负债表。

  1979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发布了第12号公告《所得税会计》,要求纳税主体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处理所得税会计。我国在旧制度中也允许采用递延法。但由于递延法的局限性,现已被IASC、FASB和我国新准则所淘汰。

  三、利润表债务法

  (一)含义与特点。利润表债务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影响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影响额的一种方法。它与递延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当所得税税率变更时,需要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这种进步能够保证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是按照现行税率计算的结果,从而使所得税费用与收入在税率发生变化时保持配比关系。

  但此法与递延法一样,以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为中心,以利润表为基础,侧重时间性差异,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记入递延税款。在核算时,首先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适用所得税税率±税率变动对以前递延税款的调整数),然后根据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款之差,倒轧出本期的递延税款。可见,利润表债务法本质仍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其注重利润表的当期所得税费用,而资产负债表的“递延税款”为倒轧数。因此,在利润表债务法下,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递延税款余额并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

  (二)利润表债务法的运用。由于利润表债务法相比于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具有注重所得税费用与收入配比、税率变化时按现行税率调整递延税款余额等优点,因此利润表债务法很快被广泛运用。1959年,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制定机构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在其发布的第6号意见书(APB Opinions No.6)中明确表示,企业只能在“递延法”与“债务法”之间选择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在1989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D33),建议采用利润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我国在旧制度中也允许采用利润表债务法。

  但由于利润表债务法过于注重利润表的当期所得税费用与收入的配比,而资产负债表的“递延税款”只是倒轧数,仍旧无法使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税款余额代表收款权利或付款义务,不能真正意义上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出发,真实反映主体的资产和负债。因此,利润表债务法现已被IASC、FASB和我国新准则所淘汰。

  不同的是,英国会计准则FRS19仍旧采用利润表债务法,这与其采用时间性差异不采用暂时性差异的认识有关。

  四、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一)含义与特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原理与利润表债务法相似,在所得税税率变更时,也需要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但它们的理论基础与核算对象却大不相同。与利润表债务法以收入费用观为理论起点,以利润表为基础,注重收入费用配比,侧重时间性差异不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观为理论起点,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注重资产负债的真实反映,侧重暂时性差异。在此法下,按预计转回年度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其纳税影响数并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使资产负债表的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能真实地反映其预计转回时的金额,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在核算时,首先计算资产负债表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然后倒轧出利润表中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其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见,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资产负债观为基本理念,注重资产、负债的真实与客观。只有在这种方法下,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方代表其真实的收款权利或付款义务。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运用。198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建议采用资产负债法来对当年和以前年度由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税的影响进行核算。1987年12月颁布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96号《所得税的会计处理》(1992年被FAS 109取代)中率先提出了暂时性差异(Temporary Differences)的概念,用以取代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第11号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APB Opinion No.11)中使用的时间性差异(Timing Differences)。1991年6月,委员会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保留了96号公告中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和报告所得税的规定。

  1994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再次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D49),该征求意见稿基本上采纳了美国109号公告所提出的处理方法,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1996年10月国际会计委员会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其所采用的方法和原则与再次发布的ED49提出的要求基本一致,用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取代了时间性差异的概念,确立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所得税会计中的重要地位。

  我国2006年颁布的,2007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CAS18)也规定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目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已成为代表所得税会计处理国际惯例的主导方法。

  五、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见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演化的历史轨迹。每一种方法的出现和淘汰都反映出会计改革与经济背景、国际趋势的血脉相联,都体现了会计进步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以资产负债观为核心理念,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CAS18)上,便是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充分运用,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