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网上期刊>期刊名称>期刊内容> 正文

周正毅“二进宫”拷问法制监管

2007-3-17 14:15 《新财经》·杜玉忠 【 】【打印】【我要纠错

  案例背景 周正毅再次被捕

  2007年1月21日,农凯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周正毅因涉嫌行贿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上海检察机关表示,周的犯罪嫌疑是在侦查上海社保基金案过程中发现的。

  2007年1月30日,上海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韩正,在上海“两会”上通报了周正毅案查处情况。韩正表示,司法机关已初步确定周正毅罪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行贿,并强调其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根据我国《刑法》,此项罪名最高可判死刑。

  2003年9月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正毅,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被上海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逮捕。2004年6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周正毅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以虚假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于2006年5月刑满释放。

  2007年初,周正毅的被捕再次引起媒体关注。至于周案因何受人关注?或许因为周曾是“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上的“上海首富”;或许因为周此番已是“二进宫”;或许是因为周案与社保基金案一起在上海“两会”被上海市长“点名”通报。但不管何因,媒体关注的是周案的“名人”效应。那么,透过周案,我们还应当关注什么?

  雾里看花:我们看什么

  从公开的报道来看,农凯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周正毅再次被逮捕的罪名是:涉嫌行贿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抛开前一个罪名不谈,就后者而言,是否如媒体所称“涉嫌巨额偷税周正毅可判死刑”?

  1.谁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旁观者,我们对周正毅涉嫌犯罪事实暂不知情,但通过上海市长的通报得知以下信息:“在周正毅的直接授意和指使下,农凯集团公司为达到为企业制造虚假信息和从银行获取巨额资金的目的,虚设贸易背景,通过其下属的10余家关联企业相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商业存贷汇票向银行提现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透过上述信息,我们推断相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主体是农凯集团公司下属的10余家关联企业。那么,是否因周正毅是农凯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我们就可以认为“周正毅在虚开增值税发票”?

  我们媒体在公开报道案件事实是否习惯于关注周正毅的名人效应,而忘记了还一个原本给公众?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可判死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和扰乱税收管理秩序,涉嫌犯罪者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否涉嫌此罪名最高刑罚就为死刑?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的大小及情节的轻重,是决定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处罚及量刑轻重的根本因素。而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其中,自然人犯该罪的,最高刑罚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该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刑罚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因此,在没有弄清楚究竟是周正毅还是周正毅“主政”旗下的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前,断言“周正毅偷漏巨税最高可判死刑”的说法只能是哗众取宠、为时尚早。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同于偷税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二罪在行为方式上有些竞合之处,如涂改单据,伪造账目等。两者存在着手段与目的关系,即“虚开”是偷税的手段之一,只有当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时,才与偷税罪发生关系。二罪之间的区别也很明显,偷税是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使国家得不到应该得到的税款;而“虚开”是没有缴税而伪装缴税,将国家已经得到的税款通过抵扣再骗回来。另外,从《刑法》规定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罪名。上海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称,周正毅案正在侦查过程之中。

  因此,在结果没有出来之前,有关“周正毅偷巨税”的报道只能叫“名不副实”。

  对周正毅案暴露出的法律监管缺位问题给予更多关注或许会对中国法治化进程产生推动作用。

  监管缺位:谁在执法

  从公开的报道看,我们可以推知周正毅及其公司此次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是上海检察机关在侦查上海社保基金案件中发现的。从周第一次被捕的时间算起,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至少发生在三年之前,事隔多年才被发现。我们不禁要问:执法机关是如何履行法律监管职责的?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禁用条件、开具要求、开具时限、备查基本联次等均有明确规定。因此,只要税务稽查部门正常实施稽查,农凯集团公司旗下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不难被发现的。即便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农凯集团公司10余家关联企业分散各地,隶属税务监管机关不同,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同级税务机关的委托或者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布置,也可完成对有疑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证和处理。然而,相关税务监管机关为何对周正毅操控下的农凯集团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涉及数额特别巨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没有发觉?为何在社保基金案这样轰动全国的大案被捅出后才发现其犯罪行为?为何没有媒体站出来问究竟是谁“纵容”了周正毅及其农凯集团?这些疑问值得我们深思。

  中国古代有句话叫“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良好的法律终究要靠人来适用。没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际行动,案发前的监管机制根本无从谈起。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个富豪倒下,或许是偶发事件;群体性倒下,则必定有制度上的原因。在中国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如果我们不能及时通过完善制度来堵塞漏洞,加大执法力度来规范市场交易,类似“周正毅”的事件就会更加突出,更加让人束手无策。

  改革开放后的近三十年间,中国诞生了一大批民营企业家,也产生了不少富豪,但行得正、站得稳、走得远的最终剩下几人?对资本市场来讲,一个掌控着几家上市公司的富豪的倒下不仅仅涉及到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破产问题,它使资本市场承受着难负之重,并有可能因不法企业存在,引发整个市场对企业的信任危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