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是企业存在和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在所有会计要素中,资产是关键性的要素,乃至其他会计要素的定义都以资产为基点。譬如,负债被定义为负资产,产权被定义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是产权和负债的改变。资产本身是客观存在,但相关法规、制度对资产所下定义及对其内涵解释的不同,决定了对资产的核算范围和方法的不同选择,也使依此提供的与资产相关的会计信息结果不同,可见对资产界定之重要。建国以来的每一次重要会计改革,都伴随着“资产”概念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无不围绕着会计改革目标的实现,引导这一变化过程逐步走向国际趋同。
一、从“资金占用”到“资产”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全面学习前苏联经验,建立起一套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会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模式。此后四十年里,尽管多次进行会计改革,但总体上讲没有太大改变。当时的会计核算模式把会计对象分解为“资金占用、资金来源、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等基本会计要素”,并将“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这一会计平衡等式(会计方程式),作为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和编制资金平衡表的依据。企业所拥有的资金,在经济活动中加以具体运用,必然分布在各个方面,表现为不同的占用形态,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货币资金、应收款项等。资金运用后的分布和存在形态,在会计上叫做资金占用,亦称资金运用。企业所拥有的资金,都是从一定的来源渠道取得或形成的,如国家投入、银行借入、企业积累等。资金取得或形成的来源渠道,在会计上叫做资金来源。
“资金占用=资金来源”这一会计平衡等式是建立在产品经济基础上的,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按照这个平衡等式进行会计核算,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符合国情的。但历史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利益分配多元化的新格局,企业与外部的关系越来越复杂,这就决定了会计对企业产权关系不能再笼统地从资金来源的角度进行核算,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必须严格区分“负债”或“所有者权益”的界限。同时“资金占用”作为“资产”的同义语,偏重可触可见的有形资产,忽视了商誉等没有占用形态的无形资产,过分强调了“企业现有的资金在经济活动中运用后的分布和存在形式”,不能反映资源可以被企业动用这样的性质和特点,更没有考虑到资产是能为企业带来持续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再按照传统的会计平衡等式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会计报告体系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只能向政府部门提供会计信息,却无法满足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各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此,经过几年的研究和准备,财政部于1992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这是新中国会计里程碑式的改革,标志着中国会计改革发展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这次会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改变传统的会计平衡公式。借鉴国际惯例,采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来取代“资金占用=资金来源”的会计平衡公式,从而以“资产”取代“资金占用”这一会计要素,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取代“资金来源”这一会计要素。重新定义后的“资产”要素,不仅说明了什么是资产,而且表明了资产的实质是“经济资源”。而重新定义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明确区分了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使会计报表反映出企业商品生产者地位,有利于会计核算为外部报表使用者提供更适用的会计信息,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产权结构和偿债能力的要求,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会计准则(1992)》中的“资产”:企业的经济资源
《企业会计准则(1992)》(以下简称“准则92”)明确了企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项,并对每一要素的定义、内容、范围、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会计核算的各环节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准则92”规定:“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与原来的“资金占用”相比,资产采用了一种全新的概念。
(一)明确了资产的本质是企业的经济资源。资源服从于企业的需要,作为企业的经济资源,首先是具有使用价值,即有用性。资产既可用于商品制造,如原材料;也可用于销售,如库存商品;还可以用于换回另一项资产,如货币资金,总之,能满足企业的特定需要,代表着一定的购买力,并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次是稀缺性。企业一定时期内可利用的经济资源是有限的,合理地配置资产,发挥其最大效益是会计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在原“资金占用”的概念中,没有反映出资产的这个本质特征。
(二)明确了资产不仅包括企业所拥有的,而且包括企业能够控制的资产。就是说,企业不一定对某一资源拥有所有权,只要能够加以控制,便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这也是原“资金占用”概念没有明确的。
(三)明确了资产包括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规定凡是为企业拥有或控制,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都是资产,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包括财产和各种权利。明确了将“无形资产”划入企业资产的范畴。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准则92”以“资产”取代“资金占用”,并给出了一个全新概念,这一概念指导中国会计实务从1993年直到2000年。经过这七、八年的实践和会计理论界的进一步研究,人们发现资产定义虽然较“资金占用”有历史性的进步,但还不能完全揭示资产的本质,它忽略了作为企业的资产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即资产应当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按照“准则92”给出的资产定义,在实务工作中产生的主要问题是:即使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不能再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效益,仍然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从而造成企业资产不实。例如,由于技术进步,原有设备已被淘汰或长期闲置不用,这些设备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因其符合资产定义,仍作为企业的资产,其价值仍然记录在有关账户中,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造成企业虚增资产,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信息失去真实性。
未来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是资产的最基本性质或特征。资产中所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增加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潜力。这种潜力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单独产生净现金流入,而某些情况下,则须与其他资产结合起来,才可能在将来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净现金流入。资产的这一基本特征,在资产定义中是不可或缺的。按照这一特征判断,不具备可望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则不能确认为企业资产。如果资产定义忽略了“预期会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这一基本特征,则这一定义是不完整不科学的。
鉴于以上原因,国务院于2000年6月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财政部2000年1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给予重新定义。重新定义后的资产表述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这一定义从两个方面对原定义作了修正:一是指出资产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而不是由未来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源;二是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果企业某项财产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则该财产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对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或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可以通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方式计入当期损益。
按资产的原定义,企业可以利用虚拟资产作为“蓄水池”,不及时确认或少摊销费用和损失,从而粉饰企业的会计报表、调节利润等。因此,有必要对资产概念重新界定,制定资产确认的标准和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保证资产的准确确认、计量和报告,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使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评估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成果。
四、《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中的“资产”:与国际惯例趋同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对外发布了包括“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完成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任务,这成为我国会计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重要的里程碑。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重新定义各项会计要素。重新定义的资产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可以看出,这一定义沿用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产定义,其内容和实质没有变化,只在语言表述顺序上作了一些调整,而这种表述方式恰恰与《国际会计准则:编报财务报告的框架》中的资产定义相一致。因此,这一最新的资产定义既反映了资产的本质特征,又在表述方式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达到了实质与形式的国际趋同。同时,还明确了资产的确认条件。依此定义指导对资产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才能提供出反映企业真实资产状况、符合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的会计信息。
从“资金占用”到“企业的经济资源”,再到“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不仅使资产的本质得到了体现,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日益趋同。资产定义的演变过程,正是中国会计走向国际趋同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