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的一位郑州媒体朋友发现他购买的豆奶制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当场答应给他调换。我这个朋友是懂法的,他要求商家必须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双倍赔偿,但商家却把“皮球”踢给了厂家。但是,厂家拒不赔偿,还说出了“有能耐你去告我”之类的“狠话”。
这位朋友当然不会花钱费力去法院起诉,他马上想到了当地的质量监督部门。但质监部门说,要想立案,就必须有相关质检部门的检验鉴定,检验部门不归他们管,需要他自己和检验部门联系。
这位朋友或许对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不敢恭维,于是,他想走个捷径,去找当地消费者协会。但消协却告诉他,如果是个案很难处理,“你可以先登个记,什么时候能够处理,我们会通知你。”
无奈之下,他只好再去找质检部门。没想到,在这里碰到的远不止是麻烦那么简单,他们张口就要检验费1000元。
投诉无门,这位朋友只好把整个事件的事实经过刊登在当地一份颇有分量的报纸上。没想到,这件看起来还颇为复杂的事情一下子简单了。报纸出版后没两天,厂家带着赔偿金来了,质量监督部门也带着处罚(豆奶企业)通知书来了,部门负责人还表示,要“现场办公,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次日,消协领导登门道歉。一则报道,可谓比太上老君的“急急如律令”还管用。
上述情况绝非个例。为什么有时候消费者愿意通过媒体,而不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维权呢?因为相比政府机关,媒体的维权成本更低,效果更快也更好。但这样一来,受损害的却是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毋庸置疑,政府设立质量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意在规范和净化市场环境,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但是,由于“政出多门”导致权力“真空”,再加上部门间的不正之风,让消费者在这条本应宽广的维权之路上,却走得举步维艰。我那位朋友进行过一个简单测算,加上产品检验费、误工费、交通和通讯费,按行政渠道解决“豆奶事件”要花费2000元左右,而一袋豆奶的价格仅为14元人民币,哪个消费者愿意花这么大的维权成本,去解决这么“小”的一件事?而且事情最终是否能解决还不一定。上述事件的发生,让政府设立消费者保护部门的初衷大打折扣,消费者难免对这些市场监管和执法部门缺乏信任。在一个习惯了“挂羊头卖狗肉”的市场中,诚信、品牌这些冠冕堂皇的词汇,不过是一些无良商家自我标榜的脂粉而已。
所谓令行禁止,名有令即便行之。而有令不行,损害的则是出令者的利益和信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民不举,官不究”甚至“民举了,官未必究”现象并不鲜见。从很多例证可以看出,给不合格产品曝光,甚至冒着生命危险去“揭黑”的,有时并非执法部门。欧典地板、苏丹红等社会反响巨大的事件,都是通过社会力量和媒体力量让其昭然于天下的。但民间力量和媒体力量毕竟不是行政力量和执法力量,况且,媒体也有媒体的利益。除一些“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能够“有幸”被曝光之外,对于太多的普通维权,媒体也只能爱莫能助。绝大多数消费者在遭遇消费损害时,只好“打碎牙齿和血吞”,吃亏认倒霉算了。
多头监管、监管不力、执行困难的确困扰着地方行政部门。质量监察部门没有主动查证和执行的权力,消费者协会作为民间团体更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具备行政资格和调查、执行资格的司法部门,又似乎与此无关。多头管理所导致的管理真空形成了中国当代经济社会一个奇异景象。
保护消费者权益似乎只有在每年“3.15”这一天才被想起,像遮羞布一样被高高悬挂,而在其他三百六十四天里,消费者权益则成为一个高成本的、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游戏”。
谁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权益?在2007年“3.15”之际,这个问题也许比“3.15”这个日子,比假冒伪劣商品对消费者造成的精神、物质损失更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