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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研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06-12-20 16:6 《中国农业会计》·王宇鸿 【 】【打印】【我要纠错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与管理的重要手段,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作为一名内部审计人员,在实践中认识到目前农业科研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加以解决,本文对此作一探讨。

  一、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农业科研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审计实施前、实施中和实施后。

  (一)审计实施前存在的问题

  1.审计部门被动接受审计任务,不能主动制定审计计划,按审计计划安排审计。由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的下达与单位负责人的任免直接相关,而单位负责人的任免由组织人事部门掌握,审计部门事先不了解有关人事任免的信息,只有在得到组织人事部门的通知后,才能做相关的审计立项。因此对审计部门来说,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非经常性的受托审计,不能由审计部门自行制定计划并安排。这样做的结果是,审计部门被动接受审计任务,不能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项目执行缺乏计划性,随意性较大。

  2.安排审计任务一般为“先离后审”,审计结果利用率低。由于种种原因,实际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采取“先离后审”,即被审计人新职务安排到位,然后进行其前任职务期间的审计,有的甚至在该被审计人离职一年或更长时间后,才安排对其经济责任审计。这样,往往导致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审计结果不能得到合理利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挫伤。另外,“先离后审”使经济责任审计变成了一种事后审计,其监督作用被弱化,无法起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作用。

  (二)审计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风险意识淡薄,忽视审计质量。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很多,大致可归纳为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两种。客观原因主要包括:

  (1)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充分,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审计风险。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在充足的会计信息基础上进行,会计信息不足,势必影响审计结果;虚假会计信息也会影响审计评价的客观性,致使审计人员判断错误。

  (2)经济责任界定难形成审计见险。在有些情况下,难以对被审计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界定。例如,被审计人本人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但单位管理却出现了较大的问题;又如,因领导人决策失误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责任应由被审计人还是单位领导班子承担,这些都可能给审计人员带来困感,尚无明确界定标准。

  (3)技术手段有限引发审计风险。随着对干部监管的力度逐渐加大,有些单位和个人作假手段愈加隐蔽,给审计查证带来更大难度,使用一般手段难以破解,而使用特殊手段又受到限制,由此带来审计风险。

  形成审计风险的主观原因主要是,审计人员自身水平低导致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不仅精通财会知识,还应掌握基建、法律、计算机等相关知识,具备较高的查账技能和综合分析能力,才能保证审计质量。另外,审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充分披露,不能避重就轻。

  2.审计内容不明确。目前,我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中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都明确规定了审计内容。但科研单位既不同于行政单位,又不同于中央企业,在现实情况下,对科研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由审计人员根据经验判断,于是可能对不同的审计负责人审计内容不同,内容宽或窄,由审计人员自行决定。

  (三)审计实施后存在的问题

  1.审计评价的内容不规范,标准不确定。对于审计评价的内容,目前表现为不是“越位”就是“缺位”。审计人员不仅对被审计人在单位经济活动中的成绩进行评价,还要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确定性质,进而对被审计单位的未来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作出评价,这样全面评价的结果容易造成“越位”、“缺位”。主要表现在对被审计人应负责任的经济事项不进行评价。“越位”和“缺位”使审计人员在评价时可有选择地决定评价重点,从而影响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一套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否则,定性评价过多,量化指标不足,审计评价主观性强,客观性弱。

  2.审计结果利用率低。形成审计结果利用率低的原因:一是“先离后审”使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审计报告质量低,无利用价值;二是经济责任审计未受到组织人事部门的重视,仅将其作为干部任免的必要程序,只要履行即可。审计报告中提到的问题,往往得不到被审计单位下一任负责人的重视,新任领导不愿处理前任的问题,通常会继续遗留下去。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由纪检、监察、人事及审计部门共同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性。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是审计部门的职责,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也要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的外延已扩大以加强监管的职责,为此,应定期举行纪检、监察、人事及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由会议根据干部考核、选拔的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下达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根据计划制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如果单位没有条件建立该项制度,就要求审计部门与人事部门及时进行信息沟通,主动了解下一年度的到届人员及单位,据此作出审计计划。

  (二)实行“先审后离”,积极推行“任中审计”。为避免在干部监督、选拔和任用中的形式主义,应实行“先审后离”,这样可增强审计的时效性,及时发现被审计人在任期间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审计结论供组织人事部门参考;对组织人事部门来说,可以避免用人上可能的失误;对继任者来说,可以明明白白地接过一个家底清楚的单位。

  既然是对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那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任期中审计,即“任中审计”。这样一是可以分解审计工作量,避免审计量过大可能影响审计质量;二是可以增强审计的时效性,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改正。

  (三)重视和合理规避审计风险,努力提高审计质量。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很多,针对不同原因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1.为避免被审计人及单位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不充分提供会计资料,应在实施审计之前要求被审计人和单位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可靠,对账外资产、或有负债等情况,也要做出书面承诺。这样就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负责人、财务主管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对经济责任的界定关系到对被审计人的评价,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结合的精神和坚持重要性原则。一是要分清主观与客观责任,查明被审计人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还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对国家及行业政策把握不准导致决策失误等;二是要分清任前和任中的责任,即责任人应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应对从任前延伸到任中的经济活动的后果承担责任;三是要分清个人责任与共同责任,即一项决策是由责任人自行决策,则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如决策是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则应由领导班子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四是要分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即使是责任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也应分清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不能轻率地下结论。

  3.多年来,审计人员已形成固定的审计模式,习惯于从数据中找数据,满足于就账论账,审计水平很难得到提高。随着经济责任审计难度的加大,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审计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不断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审计专业、基建、法律、计算机和管理等方面知识,同时,还要加强职业道德培训,使审计人员树立诚实守信、内省自爱、克己慎独的职业道德观,建立一支严守审计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具有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谨稳健职业态度的审计干部队伍。

  (四)根据科研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目前,国家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和中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科研单位不同于行政单位和中央企业,其经济活动有自身的特点,它一方面有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费及专项拨款的收支活动,另一方面又有自主创收的科研活动及产业开发活动。因此,其审计内容应包括:

  1.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真实,有无做假账;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3.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4.科研活动产生的经济效益是否真实;

  5.产业开发活动产生的经济效益是否真实;

  6.净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7.有无个人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8.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五)规范审计评价的内容,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审计评价的内容应遵循以下原则:(1)审计评价应紧紧围绕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人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即不能越超经济活动的范畴去评价不属于经济责任的内容;(2)审计评价应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事项不评价,即坚持审计什么评价什么,没有进行审计的不评价;(3)审计评价应依据审计查明的事实进行,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4)审计评价应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突出对被审计人任期经济工作实绩的评价,突出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评价,突出对被审计人廉洁自律情况的评价,突出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的评价。

  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建立刚性标准,由模糊定位向量化标准的审计评价转变,改变过去因审计人员业务水平和思维方式的差异导致的对相同审计事项的不同审计结果,使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六)建立部门联系制度,及时沟通、传递信息,充分利用审计成果。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纪检、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将其作为对干部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