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网上期刊>期刊名称>期刊内容> 正文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

2007-1-17 16:40 《中国农业会计》·丁岩 李秀强 【 】【打印】【我要纠错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

  美国安然事件发生后,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会计师职业界和理论界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纵观各国实践,注册会计师监管基本模式大致有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独立监管。

  (一)行业自律模式。澳大利亚、1999年之前的英国和2002年之前的美国采用的是这种模式。该模式的特点在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微观层面的事务,均由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实施控制,这包括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认定(通过资格考试等程序)、执业技术规则与职业道德准则的制定,以及监督注册会计师遵循这些行业管理规则,并给予惩戒。该职业组织既是行业利益的守护神,又是行业行为的监管者,独立性差,权威性弱,灵活性强。

  (二)政府监管模式。采用该模式的国家有德国、日本等。该模式的特点在于,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微观层面的事务实施控制。在此方式下,政府一般会颁布详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技术规则、职业道德准则以及执业质量的监督与处罚等进行规范。它独立性一般,权威性强,灵活性差。

  (三)独立监管模式。2002年7月,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的创建,标志着美国开始进入独立监管的时代。英国从1999年开始,由纯粹的行业自律模式,逐步向行业自律和独立监管相结合的模式过渡。该模式的特点在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微观层面由既独立于行业自身、又独立于政府的独立管制机构实施控制。它独立性最强,权威性、灵活性一般。

  简单比较以上三种模式,归纳如下:略

  二、各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选择不同监管模式的原因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若仅从理论上选择,独立监管模式无疑是最优的。但值得注意的是,为什么大多数国家没有采用这种模式?笔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各国国情不同,而注册会计师行业在选择监管模式时必须考虑国情,即有着强烈的环境依赖的特点,主要取决于该国的政治经济制度、法律制度以及历史文化背景。

  (一)政治经济制度。在数百年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中,英美等国长期奉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学说,主张用“看不见的手”自动调节社会经济活动,政府职能被限定在既定的范围内。然而,注册会计师市场本身的无序性又要求一定的力量对其进行外部调节,职业组织的作用便凸现出来。

  德日等国实行以自由市场为基础、政府进行有计划干预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干预和规范渗透在经济生活各领域,会计职业组织的发展基本处在政府控制之下,其主要功能是协助政府完成对本组织成员的管理,其行业管理制度基本上跳过了完善的自我监管阶段,从职业界发展萌芽的无管制阶段直接过渡到政府管制阶段。

  (二)法律制度。英美属于普通法系国家。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对于经济活动的制约比较原则,框架性的法律规范使得经济活动得以在比较宽松的环境中进行。英美的法律往往不对审计准则和审计实务进行直接指导或者明确规定,因而会计职业界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德日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政府往往借助于法律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干预,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处于国家详尽而完备的法律管制之下。德日两国的审计实务受到政府的严格管理,并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款中,会计职业界选择空间很小。

  (三)社会文化制度。在长期的经济发展中,英美奉行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因而,对于政府行为抱有防范和警惕,采取分权和制衡态度。会计职业界就是在这种分权和制衡精神的支持下,成为政府行为的监督者,成为会计人士自己的组织,保护自身利益。

  德日追求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团结和个人凝聚。人们信赖政府,并认为政府和维护社会成员利益而成立的职业组织一样,会为其谋求共同利益。这种思想限制了多个会计职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

  以上是对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两种传统监管模式的成因分析。安然事件发生后,会计职业界受到巨大冲击,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严重缺乏独立性这一缺点暴露无疑,各国政府均大大加强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力度,但路径不一。英美两国建立独立监管机构,并赋予独立监管机构较为全面的监管权(包括准则制定、实施,违规的处罚等),强化政府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相对而言,行业自律仍然在发挥作用,但是其自我监管的范围和内容受到很大影响———行业监管要素的部分核心权力被收回,行业自律中的内部处罚权、资格准入的考试和内部教育得以保留。德日两国没有跟随英美两国采取独立监管模式,而是直接加强了政府监管。值得注意的是,德日两国并没有一味强化政府的行政职能,而是兼顾了职业组织职能的扩展(当然,是政府政策制定的结果,也是政府行为的产物)。各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出现了相互包容、日益融合的趋势。

  三、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选择监管模式的启示

  综上所述,各国选择何种监管模式,其标准不在于监管模式优点多寡,而在于它是否符合本国国情,能够运行顺畅的监管模式都是理想的选择,要求其能降低管制成本,提高管制质量与效率,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公众利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我国不能照搬任何国家的模式,而应在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

  众所周知,市场在自发配置资源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偏离的倾向,需要政府或职业组织对其进行外部监管。但政府和行业协会同样会失灵,前者由于可能存在有限理性、自利倾向和寻租行为;后者由于职业组织本身的局限性、权力的特性和组织的特性,因此,理性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应该是,在考虑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实现各种模式的相互结合、相互补充。从实践看,各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已经出现了相互包容、日益融合的趋势。只有将政府与市场的力量有机配合,将政府管制与自我管制有机配合,才能更好地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独立监管模式就是这种结合的一种代表,它无疑能更好地保持管制机构的独立性,有助于保护公众利益,从而更好地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就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而言,建立独立监管模式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我国现阶段市场发育还不完善,与独立监管模式相配套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尚不成熟,因此,以政府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为辅助的混合监管模式是现实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