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等38项具体会计准则,加上1项基本会计准则共39项构成了我国较为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已基本建立,对于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对外开放程度以及加速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成为我国会计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重要里程碑。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的价值,不虚增企业资产和利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可比性。新颁布的《资产减值》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比较,前者越来越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更有利于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具体表现在:
一、进一步扩大了资产减值的范围
财政部2000年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应收账款和委托贷款八项资产于定期或是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估计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新颁布的《资产减值》准则对资产减值范围的规定除了以上8项内容外,对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所得税、租赁、金融工具和未探明矿区权益也纳入计提资产减值的范畴。可见,新《资产减值》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范围更加全面,更能反映企业资产的实有价值,体现资产的质量状况,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二、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具体化
在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上,会计制度只规定了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标准。而且,会计制度对减值准备的迹象判断大多是原则上的规定,不具有操作性。与旧制度相比,新《资产减值》准则第五条规定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标准,即资产的市价当期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企业经营所处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己经损坏;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笔者认为,新准则对资产减值迹象判断的具体化使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对判断资产减值有了一个具体的判断标准,做到有章可循,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资产减值确认方式更合理、确认时点更具体
在资产减值确认方式上,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都是按照单项资产为基础,其中对应收账款、短期投资以及存货还可以按照资产类别确认减值;对应收账款、短期投资还可以按照全部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在实务中有些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所以在具体操作时缺乏一定的可执行性。与旧制度相比,新《资产减值》准则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即“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对那些不能单独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要求以其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合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并且确认减值损失。新准则中还明确规定了资产组的认定标准——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这一规定减少了按单项资产为计提基础的复杂性,使企业在计提资产减值时能更好地操作,降低了执行的难度。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终时,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然而对于“定期”的具体时点制度并没有作说明。因此,企业在操作时就有了一定的随意性,在任意时点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从而使企业间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新的《资产减值》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这一规定使计提减值准备的时间具体化,避免企业“随时”计提减值准备的现象发生,使企业间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可比性。
四、资产减值的计量更具有操作性
在资产减值的计量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类资产减值计量属性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委托贷款、长期投资、在建工程都是按照销售净价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较低者计价;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对应收账款按未来可回收金额计量。制度虽然对资产减值的计量进行了规范,但是市价、可回收金额、可变现净值的确定都具有一定的难度。而新《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新准则在销售协议、活跃市场下公允价值的确定以及不在这样的条件下依据最佳信息和同行业或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或结果作参考。除此之外,新准则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也作了具体的规定,使企业在操作时有章可循。
五、资产减值恢复的判断及处理更合理
会计制度允许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制度规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当表明减值的情况不在存在时,企业才能部分或全额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减值准备,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所计提的减值准备。这一规定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被企业滥用,很多企业将资产减值准备用作操纵利润的一种手段。与旧制度相比,新准则除特殊资产项目(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等)外,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该规定对目前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调节利润的现象起到良好的抑制作用,适合我国会计行业的现状,更符合我国国情。
六、对资产减值披露的规定更全面
上市公司真实、全面地进行资产减值披露,有助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以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自身发展。《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上不单独设立项目来反映资产减值损失,在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时以“资产负债表”附表的形式,即“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披露。对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以相应资产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减值准备后的净值列示,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中单独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各减值准备的年初余额、本期增减变动额以及年末金额。与旧制度相比,新《资产减值》准则对资产减值的披露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准则对资产减值的披露除了也有上述规定内容外,还对资产减值的原因、减值损失确定的具体理由、计提金额较大的项目以及商誉的披露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新《资产减值》准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更全面,从而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更准确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