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股市和汇市出现的动荡,再一次说明:新兴资本市场开放,必须遵循有序原则,合理地安排改革与自由化的秩序,防止国际金融风险对本国经济崛起和金融安全的冲击。新兴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形式主要包括机构准入和市场准入,其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证券融资对外开放
证券融资的对外开放是证券市场开放的初级层次,即允许境内、外公司通过本国证券市场进行股票筹资。证券融资的对外开放必须考虑开放顺序、企业选择、发行量和发行比例以及募集资金投向等问题。其开放顺序应是:一、允许在华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到国内证券市场融资;二、允许在华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到国内证券市场融资;三、允许在国外注册的中资企业到国内证券市场融资;四、允许港、澳、台企业到内地证券市场融资;五、允许外国企业到中国证券市场融资。
证券融资的企业选择,应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业绩优良,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外资企业,按照核准制的标准发行股票。对于优质项目融资类企业,如能源、交通等,应给以鼓励。同时,允许国际知名大公司所设立的外资企业发行股票,以鼓励更多的外商投资于我国亟待发展的产业。另外,在同等条件下,还应选择产品出口比例高、创汇能力强的外资企业发行股票,促进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
外资投资企业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投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对于用于营运资本,采购国内原料、设备,在国内设立研发中心,在国内扩大再生产,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兼并收购国内中小企业等方面的投资,应给以积极支持。
证券业务对外开放
证券业务的对外开放是证券市场开放的中间层次,即允许证券中介机构采用合资或独资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开展证券买卖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为企业的融资、投资者投资理财服务的。
引进境外证券中介机构有利于市场竞争,导入国际惯例、经营方式、操作技能和运作理念等现代化模式与观念,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境外证券中介机构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的前提必须是,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其行为,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消除或减少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利影响,更要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
证券投资对外开放
证券投资对外开放是证券市场开放的最高层次,即允许境外投资者可以自由购买本国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产品。其最基本考虑的是市场稳定问题。中国作为新兴资本市场,国际资本必然看好。外资进入中国股市的数量限制只能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逐步放开。
允许外资进入中国证券市场,必须防止市场过度投机,确保市场基本稳定,这是一个根本前提。事实上,不管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国外投资者,投资证券市场都是为了获取最大的收益。投机性的强弱是与市场监管水平相联系的,只有对外资实行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方可逐步放宽对外资的限制,最终实现正常的国民待遇。
此外,证券投资的完全对外开放,还以人民币汇率和国际资本自由流动为前提。从这一点上讲,我国资本市场开放的逻辑顺序应是,人民币汇率自由化和国际资本自由流动在先,资本市场的完全对外开放在后。否则,贸然开放资本市场,就会出现泰国或亚洲金融危机时所发生的现象,国际资本流窜导致汇率危机、国际资本流动危机和股市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