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回顾了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发展沿革,分析了公允价值走进新会计准则的原因,并对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中如何应用进行了详细分析。
历史成本计量模式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无法对某些特殊会计业务进行准确计量,公允价值计量应运而生,并走进新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国逐步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下,公允价值必定会更具有竞争力。
一、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的发展
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从而确立了公允价值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新准则中有17项运用到了公允价值。主要体现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
我国财政部曾在1998年将公允价值引入会计准则,主要体现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两项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准则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反映。很多上市公司滥用此条准则操纵利润,因此施行了一年左右,公允价值计量在债务重组中被限制使用。同样,《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也没能幸免于难,和《债务重组》一样,也为资本市场的利润操纵提供了便利,也遭到了摒弃。
这一次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再次引入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不禁引起人们的质疑:公允价值走进会计准则的条件已完全具备了吗?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历史成本计量在物价变动环境中,既不能反映由于通货膨胀引起的一般物价变动,也不能反映计量对象的个别价值变动,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相关性难以兼顾,特别是用传统的资产计价模式计量衍生金融工具时,一度被认为相关性与可靠性俱失。这些都促使我国必须使用公允价值这种计量模式。
而且,此次公允价值在新准则中的应用十分谨慎,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更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作了审慎的改进,不会再像1998年一样导致会计准则的滥用。
对可以取得公允价值的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是《国际会计准则》、美国及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会计准则的普遍做法。会计准则体系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不仅是我国会计与全球会计准则的成功对接,也是我国会计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
二、公允价值计量在新准则中的体现和应用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一共有38项准则,其中有30项涉及计量,在这30项里面有17项运用了公允价值。具体分布见下表:
准则名称 | 初始计量 | 后续计量 |
1——存货 | √ | × |
2——长期股权投资 | √ | √ |
3——投资性房地产 | × | √ |
4——固定资产 | √ | × |
5——生物资产 | √ | √ |
6——无形资产 | √ | × |
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 | × |
10——企业年金基金 | √ | √ |
11——股份支付 | √ | √ |
12——债务重组 | √ | × |
14——收入 | √ | × |
16——政府补助 | √ | × |
20——企业合并 | √ | × |
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 | × |
23——金融资产转移 | √ | √ |
24——套期保值 | √ | √ |
38——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 √ | × |
注:“√”代表已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代表没使用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计量在新会计准则中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衍生金融工具
公允价值最为典型的应用体现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计量中,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中转移风险报酬与实现权利义务并非同时进行,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不再适用,势必导致公允价值的出现。
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且惟一相关的计量标准。由于很多金融工具的交易或事项并未实际发生,不符合传统会计的计量标准,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恰巧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二)投资性房地产
新准则规定:在会计报表中须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如有活跃市场,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也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这一点体现了公允价值在新准则中运用的谨慎性。
(三)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如果存在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该以账面价值计量,放弃使用公允价值,避免利润操纵。
目前,有些上市公司通过合并重组一夜暴富、掩盖亏损的事例屡见不鲜。因此,新会计准则从我国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的现状出发,规定企业合并对价按资产账面价值进行会计处理,从而规范了企业的盈余管理,提高了企业利润的可信度。
(四)债务重组
继1998年公允价值在此准则中的使用失败后,此次新准则再次把公允价值引入债务重组,但严格规范了公允价值运用的前提条件: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如果抵债物资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是非关联方,双方的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
(五)货币性交易
新准则借鉴了国际准则的经验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有了这些条件,公允价值将很难再被滥用。
三、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运用的前景分析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尚未完成,作为活跃市场事后证据的市场价格等交易信息系统还不够完善,难以为由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的鉴证提供可依赖的证据,同时还受到多种非市场因素的影响,滥用公允价值计量很可能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所以目前我国使用公允价值的原则是:保持特色,不追求简单的完全相同。
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巨变,现代会计正从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向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发展。公允价值不仅是为了解决当前如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问题,它的进一步推广,也可能涉及非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负债的属性。以公允价值反映的会计信息,不仅增强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而且将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本和收益。研究公允价值计量,对于财务会计模式的改进与改革将具有深远的意义。
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的主导性必定会日渐显现,加速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全面接轨,推动我国经济的全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