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相关性与可靠性之间的内在矛盾,新会计准则在引入公允价值等方面,无疑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却同时弱化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在此种情况下,不受企业管理层主观因素影响的现金流信息便更具验证价值。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国内上市公司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质量并不高,存在着现金流扭曲的现象。这种扭曲既表现在制度层面,如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现金等价物所导致的种种问题;也表现在具体上市公司编制的技术层面,如由于会计人员素质所引发的间接法下现金流信息的失真。
新准则已经开始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而目前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投资者表现出的极大热情,却大多集中在新准则会提高哪些上市公司的账面利润方面,而忽略了新准则真正的价值所在,即在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方面更具可行性。
如是观之,无论从上市公司层面,还是从投资者角度,将错位的目光重新聚焦在现金流上,不仅仅能够增加一份清醒与理性,也利于体现新会计准则的真正价值。同时,由于新会计准则的发布与实施,无法直接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的素质,也尚未涉及到诸如银行承兑汇票所带来的制度上的现金流扭曲问题,所以,对于会计政策制定者、学界等相关方,关注现金流也是保证新会计准则顺利实施的题中应有之义。
纯理论往往枯燥。本文在围绕着现金流与现金流量表探讨会计目标、企业价值与费用分类等问题的同时,不仅仅对我国新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等进行了梳理,也深入分析了诸如四川长虹、青岛海尔、华泰股份、伊利股份、东方锅炉与栖霞建设等上市公司的鲜活案例。
对即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投资者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人们似乎只是关注新准则会提高哪些上市公司的账面利润,却忽略了新准则真正的价值所在,颇有些买椟还珠的味道。事实上,从理论上讲,既然企业价值是其预期在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的现值总和,那么采用新的会计准则只能令投资者更加准确地评估公司的价值,却不能直接增加上市公司的价值。在新准则下,我们建议人们关注企业的现金流。一方面,新准则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而使投资者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更具可行性;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新准则下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受到影响,相比于其他会计信息,不受企业管理层主观因素影响的现金流信息就更具验证价值。通过考查国内一些上市公司,我们发现,由于种种原因,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质量并不高,需要引起各方面的重视。
现金流:会计目标与企业价值评估共同指向
先从会计目标谈起。
新准则对会计目标谈得很简单:“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然而,经济决策包括哪些类型?会计信息应该如何帮助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新准则并没有细讲。
相比之下,美国会计准则就会计目标问题进行了层层深入的阐述:
“财务报告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旨在提供对商业和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
“财务报告应当向现在或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使用者提供对他们做出理性投资、信贷或类似决策有用的信息。”
“财务报告应当向现在或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使用者提供信息,以有助于他们评估从红利、利息和出售、到期兑换证券或收回贷款所得收益中获取潜在现金收入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既然投资者和债权人的现金收入与企业的现金流紧密相关,财务报告应当向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使用者提供信息,以有助于他们评估相关企业获取潜在净现金流入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会计目标的阐述虽不如美国会计准则逻辑清晰,但意思基本相同,有关陈述如下:
“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在经济决策中有助于一系列使用者的关于主体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
“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要求评估主体产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及其产生的时间和确定性。这种能力最终确定了诸如主体与其雇员和供应商结算、支付利息、偿还贷款和对其所有者进行分配的能力等。如果使用者得到的信息着重于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动,他们就能更好地评估这种产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
很显然,无论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还是美国会计准则,都强调了会计信息应帮助使用者评估企业的现金流,而这与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息息相关。
总体而言,资产的估价方法有三种:第一,贴现现金流(Discounted Cash Flow,DCF)估价法,它认为一项资产的价值应等于该资产预期在未来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的现值总和;第二,相对估价法(比率估价法),它根据某一变量,如收益、现金流、账面价值或销售额等,考察同类“可比”资产的价值,从而对一项新资产进行估价;第三,期权估价法,它使用期权定价模型来估计有期权特性的资产的价值。
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通常使用相对估价法和DCF法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但不可否认的是,DCF法在理论上更加科学。尽管很多人为了简便起见而更喜欢使用相对估价法,但是从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陈述来看,显然准则的制定者默认或鼓励投资者使用DCF法。
既然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是与国际会计标准“趋同”,那么,我们的投资者是否也能随之与成熟的投资者“趋同”,以实现同步跨越呢?
目前的答案似乎不容乐观。在新会计准则颁布后,有很多业内人士热衷于寻找在新准则下每股收益或每股净资产将大幅增长的上市公司,这实际是基于相对估价法中的市盈率法和市净率法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却忽视了新准则的真正价值——更好地帮助投资者评估企业的现金流。
现金流量表:准则制定者殚精竭虑
成熟的投资者更加关注企业的现金流,而关注现金流在相当程度上就是要关注现金流量表。国际会计准则认为“主体现金流量信息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主体产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了解主体是如何使用这些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过去的现金流量信息通常被视为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的标志。它也有助于检查过去对未来现金流量所进行评价的精确性,并明晰获利能力与净现金流量之间的关系以及价格变动的影响。”
我们从会计准则的一些细节中可以发现准则制定者是如何为投资者评估企业现金流殚精竭虑的。在对比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异同时,一些研究简单地得出这样的结论:现金流量表——国际会计准则允许在直接法和间接法中任选一种,而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按两种方法填报。为什么会这样呢?下面试分析之。
国际会计准则鼓励会计主体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其理由是“采用直接法所提供的信息有助于评估主体未来现金流量,而间接法却不具有这一优点。”这话是很令人费解的。我们知道人们往往通过下面的公式预测企业未来的自由现金流:
公司自由现金流=EBIT(1-T)+折旧-资本性支出-营运资本追加额
上面公式中的折旧和营运资本增加额我们可以从间接法报表中得到,却不知道直接法提供的信息在公式中有什么作用,然而国际会计准则应该不会出这种低级错误。其实,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会计准则在利润表上就有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费用项目应进一步细分,以突出财务业绩中在稳定性、形成损益的可能性和可预测性等方面可能不同的组成部分。这些分析应按两种方法中的一种来提供。
第一种分析方法是费用性质法。费用按其性质(例如折旧费、原材料购买成本、运输费用、雇员福利和广告费)在收益表内汇总反映,不再在主体内的不同功能之间重新分配。这种方法简单易用,因为它们不需要对费用按功能分类。使用费用性质法分类的例示如下:
收入
其他收益
产成品和在产品存货的变动
耗用的原材料和易耗品
雇员福利费用
折旧费和摊销费
其他费用
费用总额
利润
第二种分析方法是费用的功能分类法或'销售成本'法,它将费用按其功能划分为如销售成本、销售或管理活动的成本等部分。按照这种方法,主体至少应将销售成本与其他费用分开披露。这种方法通常能向使用者提供比按性质进行费用分类更相关的信息,但将成本归类至各种功能可能具有随意性并涉及相当多的判断。使用功能分类法分类的例示如下:
收入
销售成本
毛利
其他收益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其他费用
利润“
很显然,中国会计准则采用的是功能分类法,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其实更鼓励使用性质法,“选择费用功能法还是费用性质法取决于历史和行业因素及主体的性质。两种方法均能提供那些可能随主体的销售或生产水平直接或间接发生变化的成本信息。由于每种列报方法对不同类型主体均有合适之处,因此本准则要求管理层选择最相关和可靠的列报方式。但是,由于关于费用性质的信息有助于预测未来现金流,因而要求使用费用功能法时作附加披露。”更具体的要求是“将费用按功能划分的主体应披露关于费用性质的附加信息,包括折旧费、摊销费和雇员福利费用。”
于是,中国会计准则就要求企业按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同时在附注中披露间接法表,就是因为间接法能提供“折旧费、摊销费”、直接法能提供“雇员福利费用”等信息以帮助使用者预测未来现金流,两者缺一不可;同时,两种方法下现金流量表的其他信息也非常重要。此外,按两种方法编制现金流量表,还能起到互相验证的作用,有助于提高信息的准确程度。
准则的制定者如此,投资者亦是如此。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陈毓圭主持的《会计目标》课题组的调查结果,现金流量表无论是对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其重要性均居于三大报表之首,其次是利润表,再次是资产负债表。课题组还认为,“个人投资者对三大报表态度的转变,折射出个人投资者经过近六年的发展,日渐成熟与理性,更加关注与上市公司现金流相关的信息,关注公司的盈利质量。”
新会计准则:现金流功效凸现
尽管新会计准则在现金流量表准则上未作大的改动,但我们认为,现金流量表变得更加重要了。这种重要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新准则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进而使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更具可行性;二是在新准则下会计信息可靠性受影响的情况下,相比于其他会计信息,不受企业管理层主观因素影响的现金流信息更具可验证性。
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所编的《会计准则研究文库》中可以看到,很多专家对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显得非常担心,并因此不主张采用公允价值。其实,这种担心并非杞人忧天。事实表明,在新准则尚未正式实施之前,就已经有上市公司开始动起了脑筋。
2006年12月4日,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600836.SH)发布公告称拟与大股东长虹集团进行资产转换,具体内容为公司以拥有的对Apex公司的债权4亿元及部分存货资产经评估价值为10.06亿元(含税交易价格为11.77亿元)与长虹集团所拥有的评估价值为23.97亿元的长虹商标及长虹集团所拥有的经评估价值为1.94亿元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合计15.77亿元的价格进行资产置换,资产置换的差额部分437万元由长虹集团以现金补齐。其中,长虹商标整体评估价值为23.97亿元,按长虹集团对长虹商标的价值贡献所分摊的57.50%比例即13.78亿元进行交易作价。
对于此次资产置换的目的,四川长虹公告中的一段话泄露了天机:“长虹商标通过本次资产置换方式进入本公司后,根据2007年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本公司无须对该无形资产进行年度摊销,从而对本公司的利润指标不产生负面的压力;相反,因资产质量的改善将为本公司盈利能力的稳步提升奠定基础。”
长虹此次置出的应收Apex账款质量之差恐怕是路人皆知,而存货主要是在模拟技术向数字技术升级过程中,由于公司业务结构调整和产品市场本身出现的变化形成的部分商品、原材料、在产品(包括专为美国市场生产的产品及原材料),以及由模拟技术向数字技术升级过程中形成和原为美国市场出口准备的专用模具及其他低值易耗品。按理讲,这些存货是应该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也将随着账龄增加而加大计提坏账准备。然而,这一切随着资产置换就统统不需要了。
不过,新准则虽然规定对商标这类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却也要求“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显然,从公告中的内容来分析,四川长虹并不打算对商标计提减值准备。即使是进行减值测试,恐怕公司也能得到一份满意的资产评估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当然是现金流量表比利润表更加值得依赖了。
在新准则正式实施后,我们预计上市公司总体账面利润会有所上升,部分上市公司可能通过公允价值、研发费用、企业合并等方式来调节利润。然而,如果企业的现金流没有改善,则这些纸面富贵并不可取;倘若一些公司因为采用新准则增加了税负,从而导致现金流恶化,投资者甚至还需退避三舍。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们再三强调关注现金流但是,根据我们分析上市公司报表的经验,由于编制的复杂性,现金流量表往往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值得报表使用者注意。
银行承兑汇票:真假现金等价物?
在财务分析指标体系中,有一个指标叫做“销售收现比率”,其计算公式为:销售收现比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有观点认为该指标反映公司销售的收现水平,该比率大于1,说明应计现金流入转化为实际现金流入的能力越强,收入质量越好;反之,该比率小于1,说明应收款项增多,变现收入低,可能有虚增收入,以虚增利润的目的。然而,上市公司的现实情况已经使这种理论分析成为纸上谈兵而几无实际意义。
以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600690.SH)为例,这家公司2005年主营业务收入高达165.09亿元,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却只有39.74亿元,销售收现比率仅为24.07%.那么,我们可以简单地根据财务指标就得出青岛海尔可能有虚增收入的结论么?显然不能。青岛海尔在年报中解释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购销业务中分别有134.50亿元、132.83亿元系通过票据结算,另有17.44亿元货款系采用协议抵账方式结算。”
其实,通过票据结算并非海尔一家公司采用,而且会更加流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戴根有日前透露,为了有效解决企业间三角债问题,今后票据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把企业应收账款逐渐票据化。因此,讨论票据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体现已然刻不容缓。
我们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银行承兑汇票究竟是不是现金等价物,在此基础上才能讨论应收票据的贴现和背书转让究竟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7号,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现金等价物。但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议,我们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现金等价物核算,应该更有助于会计目标的实现。
或许有人认为这个问题并不重要,原因是通过票据结算并不会影响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数。问题是如果企业将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用以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长期资产呢?如果现金流量表不反映这一交易,就会少计企业的资本支出,从而影响人们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此外还有一个原因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对投资者分析企业非常有用。
举例说明。有券商分析师在比较青岛海尔、美的电器(000527.SZ)和格力电器(000651.SZ)时,发现青岛海尔的存货周转率远远高于美的电器和格力电器,2005年其数值分别为16.85、4.93和4.44.这位分析师认为,青岛海尔主要得益于以“零库存”为目标的集团层面强大高效的物流平台。那么,有没有其他原因呢?我们认为还应该考虑一下三家公司零部件自给率的因素。美的电器有部分空调压缩机是自产的;而有分析师认为格力电器是除压缩机外零部件自给率最高的空调制造商;至于海尔,则有人说它更像海尔集团的一个车间。在这种情况下,青岛海尔存货周转率高是必然的,但有多少是因为“零库存”生产模式,又有多少源自于零部件自给率低呢?这种存货周转率高或低的归因问题,对于判断三家公司的优劣是非常重要的。本来,就零部件自给率对存货周转率的影响问题,我们可以通过计算原材料占成本的比例来分析,具体方法是对比数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和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以及主营业务成本等数据,据此判断原材料占成本的大致比重。
然而,由于青岛海尔以票据结算了大部分采购款,根据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又非现金,也就导致了“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这一指标的失真,于是上述分析方法无法得到满意的结果。
之所以认为银行承兑汇票不是现金等价物,是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根据旧指南:“期限短、流动性强,强调了变现能力,而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则强调了支付能力的大小。”
单纯从理论出发,银行承兑汇票确实很难说符合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因为它有可能六个月才到期,没有发达的交易市场,也就很难说流动性强和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国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内企业大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却是不争的事实。如果企业收到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并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供应商,而对方也欣然接受,这时有什么理由说这张汇票不是现金等价物呢?事实上,它已经不用变现,已经起到了支付作用。
美国安然事件发生后,学术界都在反思该建立什么样的会计准则。从《会计准则研究文库》中诸位专家的意见来看,多数赞成建立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体系。那么,反过头来看一下以原则为导向的国际会计准则如何解释现金等价物:“投资通常仅当其期限较短、比方说自取得日起3个月或更短时间内到期才被认定为现金等价物。”对比一下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准则的差异,一个用“比方说”,一个用“一般是指”,语义的轻重一目了然:“比方说”更加贴近于原则导向,而“一般是指”则体现了规则导向的思维。
而在中国上市公司实践中,确实有上市公司根据国内准则,在其会计政策中将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现金等价物处理,充分体现出以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特色。如葛州坝股份有限公司(葛州坝,600068.SH)披露的现金等价物标准为:持有期限短(从购买日至到期日不超过三个月)、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不过,我们认为,这样做不妥。如果三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一些地方的城市商业银行承兑,在经营中不为多数企业接受,而有些汇票六个月才到期,却由大家都肯接受的国有大银行承兑,那么谁更应该作为现金等价物呢?
我们认为,应该将已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现金等价物处理,而其他商业汇票不作为现金处理,如果将来我国企业信用有了较大发展,出现部分大企业信用高于某些商业银行信用的现象时,也可以将背书转让的这些大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现金等价物。在供应商接受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时,企业同时记“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当然,更稳健些,企业应该注明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中有多少是未到期的汇票。这样企业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工作量会加大,但是有利于投资者评估企业价值,是值得的。
还需要探讨的是企业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按财政部问题解答的精神应该将其作为质押贷款处理。然而我们怀疑部分企业机械地执行此规定会误导投资者。我们假设企业应收账款已经充分票据化了,如果某企业投资回报率远高于贴现率,那么它很有可能将收到的每张银行承兑汇票都贴现,那么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应该是零么?显然不应该这样。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贴现时,按票面金额记“借款收到的现金”,支付的贴现息记“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在该汇票到期时同时记“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这样,就不致于高估或低估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现金的能力。
现金流扭曲:编报层面的四种样本
如果说直接法因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认识而导致了信息失真,那么以间接法编制的现金流量表出现问题,则有可能是会计人员的素质问题。前面已经论述过,由于我国按费用功能法编制利润表,因此间接法现金流量表对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现金流是非常重要的,而如果报表不准则后果严重。
下面试举数例,为部分绩优上市公司报表中出现的错误或令人费解的地方,分别涉及折旧、减值准备、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等。
案例一:华泰股份“一数错,数数错”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股份,600308.SH)2000年间接法现金流量表中固定资产折旧数居然为-3154万元,而经我们验算发现这并非笔误,即将3154万元误录为负数(见表1)。
可以断定,华泰股份该笔负数的固定资产折旧显然是错误的,但既然公司能将报表作平,可见其他项目数据也同样必然有误,因此这张表已经很难让分析者相信。
表1 华泰股份2000年度间接法现金流量表(万元)
2000年 | |
净利润 | 8782 |
加:少数股东损益 | 1310 |
减:未确认投资损失 | |
加: | |
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 -118 |
固定资产折旧 | -3154 |
无形资产摊销 | 38 |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
待摊费用减少 | -76 |
预提费用增加 | 63 |
处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 | -161 |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 |
财务费用 | 1466 |
投资损失 | -210 |
递延税款贷项 | |
存货的减少 | -8532 |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 | -3136 |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 | 7486 |
其他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758 |
案例二:伊利股份折旧疑团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利股份,600887.SH)2006年上半年间接法现金流量表中固定资产折旧数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不多,这与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大幅增加不相匹配,引起了我们的好奇。
表2 伊利股份2005、2006年上半年固定资产折旧情况(万元)
2006年上半年 | 2005年上半年 | |
固定资产折旧(现金流量表数) | 11,881 | 10972 |
累计折旧增加(会计报表附注数) | 11,549 | 10972 |
期初固定资产原价 | 294,302 | 236148 |
期末固定资产原价 | 374,781 | 253995 |
固定资产原价均值 | 334,542 | 245072 |
年综合折旧率 | 7.10% | 8.95% |
表2中固定资产原价均值=(期初固定资产原价+期末固定资产原价)/2,年综合折旧率=固定资产折旧×2/固定原价均值。根据这样的估算可以发现,2006年上半年伊利股份的综合折旧率下降较多,这是为什么呢?此外,2005年上半年现金流量表中固定资产折旧数与会计报表附注中本期累计折旧增加数相同,这是很正常的;然而2006年上半年固定资产折旧数要大于累计折旧增加数,这就很令人费解了。如果累计折旧没有增加那么多,现金流量表中的固定资产折旧来自哪里呢?
对伊利股份的折旧作进一步的分析可以发现,机器设备折旧有问题。
表3 伊利股份2005、2006年上半年机器设备折旧情况(万元)
2006年上半年 | 2005年上半年 | |
期初原价 | 209,753 | 166,071 |
本期增加 | 69,598 | 13,735 |
本期减少 | 1,917 | 2,312 |
原价最大值 | 279,351 | 179,806 |
累计折旧增加 | 9,871 | 9,152 |
综合折旧率估算(最小) | 7.07% | 10.18% |
原价最小值 | 207,836 | 163,759 |
综合折旧率估算(最大) | 9.50% | 11.18% |
表3中原价最大值=期初原价+本期增加,综合折旧率估算(最小)=累计折旧增加×2/原价最大值。根据这样的估算我们可以得到,假如当期减少的固定资产全部为期初减少,而增加的固定资产均为期末才增加时,伊利股份机器设备的年折旧率,这是一个最小值。估算的结果是,2005年上半年公司机器设备年折旧率最小为10.18%,这是不可思议的,因为按伊利股份披露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其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折旧率为9.5%.当然,按规定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下月才停止计提折旧,然而这一因素影响甚微。我们计算的结果是,如果2005年上半年减少的2312万元固定资产均为6月份减少,则估计的年折旧率仍可达到10.16%.
据此可以断言,伊利股份2005年上半年的固定资产折旧数可能是多计了,那么,间接法现金流量表中其他项目也肯定会受到影响。
案例三:东方锅炉解释悖论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锅炉,600786.SH)是我国三大电站锅炉生产商之一。2006年该公司半年报受到广泛质疑,很多投资者怀疑公司为了达到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少支付对价的目的而隐藏利润。电站锅炉行业近年来的景气可以用“井喷”来形容,然而东方锅炉在半年报中却计提了大量的资产减值准备,其中包括7854万元存货跌价准备。
表4 东方锅炉2006年上半年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万元)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数 | 本期减少数 | 期末余额 | ||
因资产价值回升转回数 | 其他原因转出数 | 合计 | ||||
坏账准备合计 | 20090 | 4058 | 121 | 121 | 24027 | |
存货跌价准备合计 | 7797 | 7854 | 6108 | 6108 | 9544 | |
其中:库存商品 | 112 | 0 | 112 | |||
原材料 | 1577 | 0 | 1577 | |||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合计 | 231 | 0 | 231 | |||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合计 | 215 | 25 | 25 | 190 | ||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 114 | 0 | 114 | |||
资产减值准备合计 | 28447 | 11912 | 6254 | 6254 | 34105 |
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中,东方锅炉没有告诉投资者存货跌价准备来自何种存货,根据报表附注,其主要来自在产品。很难想象,以东方锅炉的行业地位和近年来电厂建设的热潮,东方锅炉生产的某些产品会亏损,然而从报表来看却又似乎真的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根据公司的报表附注,存货跌价准备为按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部分计提。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以预计售价减去预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预计费用后的价值。
对此,东方锅炉的财务人员解释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是两台1000MW锅炉,出于竞争的考虑报价并不高,因为是首次生产,而且主要原材料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所以出现了预计亏损的情况。至于2006年上半年实际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公司方面称只有1746(7854-6108)万元,在实际操作中先将所有原先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清零,然后按最新的预计重新计提,这两台锅炉仍在生产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指南,“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在利润表中,属于利润的减除项目,但没有现金流出,所以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需要加回。”因此,如果确实如公司方面所解释的那样,我们可以判断其现金流量表中“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一栏金额不会很高,这是因为其资产减值准备增加主要为存货跌价准备增加,而这一项实际只增加了1746万元,其影响利润也只有1746万元。然而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中“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为11912万元,与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中“资产减值准备合计——本期增加数”完全一致。
据此可以判断,如果公司方面解释无误,则现金流量表编制错误。
案例四:栖霞建设“张冠李戴”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建设,600533.SH)2005年实现净利润1.49亿元,然而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却是-2003万元,那么为什么会这样呢?请看公司编制的间接法现金流量表。
表5 栖霞建设2005年度间接法现金流量表(万元)
金额 | |
净利润 | 14866 |
加:少数股东损益 | 470 |
减: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 |
加: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 -97 |
固定资产折旧 | 394 |
无形资产摊销 | 2 |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
待摊费用减少 | -22 |
预提费用增加 | 72 |
处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 | 1 |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 |
财务费用 | 1149 |
投资损失 | -35 |
递延税款贷项 | -1753 |
存货的减少 | -58348 |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 | 55294 |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 | -13997 |
其他(预计负债的增加)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003 |
从表5中可以看到,影响栖霞建设现金流最大的两个项目是“存货的减少”和“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作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栖霞建设存货增加了5.83亿元不足为奇,增加土地储备或者在建楼盘较多都很正常。问题是在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存在大量预收房款的情况下,栖霞建设怎么会增加5.53亿元的应收款项呢?
表6 栖霞建设2005年部分应收应付项目(万元)
期末 | 期初 | |
应收票据 | ||
应收账款 | 1 | 1 |
其他应收款 | 385 | 2,145 |
预付账款 | 28,319 | 14,334 |
应付票据 | 3,487 | 4,940 |
应付账款 | 12,617 | 11,730 |
预收账款 | 75,546 | 22,063 |
表6是从栖霞建设资产负债表中节取的部分数据,可以发现其预收账款而非应收款项大幅增加。
据此可以断定,在现金流量表中,公司将本应属于“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的预收账款,误作为经营性应收项目处理,计入“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中了。
从上面分析的几个案例可以看到,上市公司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质量尚不足以令投资者放心,这可能是因为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相比,编制现金流量表更为复杂。然而有理由相信新会计准则对会计人员的要求会更高,如果现金流量表都编不好,我们能相信企业对公允价值、对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等的判断么?
强调段:
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是与国际会计标准“趋同”,那么,我们的投资者是否也能随之与成熟的投资者“趋同”,以实现同步跨越呢?目前的答案似乎不容乐观。
对于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国际会计准则允许在直接法和间接法中任选一种,而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按两种方法填报。这种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会计准则采用的是费用的功能分类法,而国际会计准则更鼓励使用性质法。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7号,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现金等价物。但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议。我们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现金等价物核算,应该更有助于会计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