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针对公路养护改善工程建设过程中与贷款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以期达到规范和统一。
一、 对省贷款的认识
“省贷款”是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贷款筹措,应用于网络化工程建设的部分资金,是新形势、新政策、新环境下,干线公路网络化建设资金构成的新形式。对省交通厅公路局来说属于贷款性质的资金来源,但是对基层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而言,他无需区分其来源性质,对他们来说,省贷款、省帮贷、省改金、市改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等都是工程建设资金,没有区别。
二、 对“待转销借款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内容的认识
设置“待转销借款工程支出”科目的出发点在于通过该科目归集贷款项目工程支出。《江苏省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这个科目的定义是:“本科目核算单位或其他交通建设单位用借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累计发生的尚未转销的工程支出。”用于核算“已明确属于贷款承担的项目工程支出。”
《办法》于2001年颁布实施,至今已经六个年头了。在这几年的运行过程中,针对“待转销借款工程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目前产生了几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该科目核算的是含有贷款的项目工程支出总额中除养路费计划数额以外的全部工程支出;一种观点认为该科目核算的是含有贷款的项目工程支出总额中除养路费计划数额以外的实际工程支出;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科目核算的是含有贷款的项目工程支出总额中相当于必要贷款数额的支出(即实际贷款数)。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最具合理性。
首先,第一种观点出发点在于,含有贷款资金构成的项目工程支出总额,在扣除养路费计划资金安排部分以外的部分都在“待转销借款工程支出”中反映。即相当于实际贷款数额的部分在此科目反映,超过实际贷款数额的部分也在此科目反映,超过实际贷款数额的部分应寻求收费还贷、政府补贴等解决途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没有实际可行性,试想,即使相当于贷款部分的项目工程支出和债务结转给了收费站,收费还贷,超过的部分还有谁会给我们解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科目应核算含有贷款的项目工程支出总额中除养路费计划数额以外的实际工程支出。这种观点的误区在于:如果项目工程支出超支,照此方法处理,其结果雷同于第一种观点;但是如果项目工程有所结余,工程结余时,如果照此方法处理,“待转销借款工程支出”中就少了相当于结余数额的支出。项目工程产生结余,更应该是正常的现象。
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比较合理,比较切合实际,比较可行。原因在于从这种观点出发,不管项目工程的资金构成如何,转入“待转销借款工程支出”的部分应该且应仅限于相当于贷款数额的部分,无论项目工程支出超支或者结余。项目工程的建设从立项、可行性研究、预算、招投标,项目工程支出的最终结果不会与预期情况有太大的偏差,即超支或结余总会产生,但数额毕竟有限。工程超支时,即使不是管理之类原因造成的,也只能自己解决、自我消化,别指望谁还会补贴给你。工程结余,是管理有方、控制有度、厉行节约的结果,结余归己,一样合情、合理、合规、合法。
三、 目前会计核算方法的缺陷
1.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解决了两个认识方面的问题:即对“待转销借款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内容的认识,对“省贷款”的性质含义和处理方法的认识。如果贷款项目工程在年度内完工且决算结束,目前的会计核算方法完全可以满足需要,解决问题。但是,如果项目工程属于跨年度工程,需要跨年度实施,贷款安排的支出陆续发生,按照目前的会计核算方法,贷款部分的工程支出在年终结转上就发生了困难。年度终了,如果年度工程支出在扣除养路费计划部分后的数额大于年度贷款安排数,这部分超出数就不好结转,同理如果年度工程支出在扣除养路费计划部分后的数额小于年度贷款安排数,其差额也是不好处理。
目前对上述情况也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和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认为发生超出数时,超出数暂时转入“待转销借款工程支出”,待工程全面完工后再作调整,小于时按实际支出数结转,待工程完工后再作调整。这种处理方法,意味着所有跨年度贷款工程均要在工程完工后对“待转销借款工程支出”加以调整,确定结余或超支。这样必然造成“待转销借款工程支出”反映的数据不实在,虚增资产,况且待工程全面完工后通过“待转销借款工程支出”科目结转超支或结余,更加难以做出解释。
另一种观点认为,省贷款对于我们来说没必要区分清楚其贷款性质,仅仅把它视为工程建设资金的一个构成部分而已,应按年度把这部分单独提出,单独处理。目前,我们的会计核算办法没有关于“超出数”、“剩余数”的处理规定,只能按年度对超出数、剩余数结转超支或结余。由于这部分数额往往很大,这样处理的结果必然造成年终“事业基金”起伏太大,忽高忽地,以至失实。
2.目前对养路费计划安排的未完工工程支出的会计处理
《办法》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工程即年度未完工程的年度工程支出的会计处理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根据历史的习惯和省公路局的统一要求,目前我们对养路费计划安排的跨年度项目工程的会计处理是这样进行的:年度未完工工程,当年度养路费支出计划大于当年项目工程实际支出时,先按照项目工程实际支出转销年度养路费计划,计划剩余额不得进行结余分配,剩余计划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未完工程结余”科目,待下年度调整使用;当年度养路费支出计划小于当年项目工程实际支出,即项目工程超计划完成时,同样要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调整。可见,这种处理方法也有他的不足,即导致“事业基金”变化不定,数据失实。
3.事业基金大数额的变动带来的影响
次年年初,各地组织人事部门对事业单位年度检查认定工作由来已久。以前,“检查认定”只是在检查核实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加以认定即可,没有因单位净资产的变动而变更事业法人登记内容的要求。2005年起,组织人事部门要求,当事业单位净资产数额年度变动幅度为30%以上时,要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单单从这种角度考虑,通过“事业基金”调整项目工程养路费计划的剩余或超支,和通过“事业基金”调整项目工程贷款资金的剩余数或超出数,显然也是不合时宜而自寻烦恼的。
四、 处理意见和建议
1.“待转销借款工程支出”科目,用于核算业已发生的,属于贷款承担的,仅限于贷款数额的工程支出,按年度结转。
2.启用“在建工程”科目,在“在建工程”下设置“跨年度借款工程支出”、“跨年度养护改善工程支出”两个名细科目,根据不同的工程项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跨年度养护改善工程支出”用于核算跨年度的属于养路费计划安排的工程项目支出,年末将该部分支出从“公路改建”转入本科目,填报“在建工程—跨年度养护改善工程支出明细表”(代替未完工程明细表)。不作超支或结余处理,不对事业基金进行调整,从而保证“事业基金”的真实性。
“跨年度借款工程支出”用于核算跨年度的由贷款承担的工程项目支出,年末将该部分支出从“公路改建”中转入本科目,可填报“在建工程—跨年度借款工程支出明细表”。待整个项目工程完工后,根据贷款总额,将该科目余额结转入“待转销借款工程支出”,确定工程超支或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