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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康为知识产权而战

2007-4-17 11:32 《新财经》·吴晓琦 【 】【打印】【我要纠错

  案例背景

  帅康诉伊莱克斯一审告捷

  日前,浙江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康”)诉伊莱克斯灶具侵犯其专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燃气风门调节装置”专利权的所有灶具,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这意味着,在中国厨卫电器行业,跨国企业首次输掉了专利权官司,涉及专利侵权的伊莱克斯灶具将面临撤柜。

  2006年6月27日,帅康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帅康于2002年3月6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01220334.3的“燃气灶风门调节装置”,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伊莱克斯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了该专利技术的灶具,已构成专利侵权。因此,帅康请求法院判令伊莱克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三项要求。

  2006年8月30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伊莱克斯(中国)公司制造、销售的灶具中含有ZL01220334.3号专利保护范围的风门调节装置,已构成对帅康专利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在审理答辩时称,其已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原告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已被受理,因此请求中止诉讼。

  据相关媒体报道,伊莱克斯不服上述判决,已经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已经受理了上诉请求,并已确定二审开庭时间。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企业频繁遭遇国际贸易摩擦和知识产权诉讼,中国企业也多以侵权者的尴尬身份出现。此次中国厨具业巨头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康”)在家门口状告世界知名电器公司伊莱克斯专利侵权案,位置发生了颠倒。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国际家电巨头瑞典伊莱克斯公司败诉。暂不论二审结果如何,透视该案,中国企业也许能从中收获些什么。

  伊莱克斯灶具涉嫌“克隆”

  伊莱克斯公司在其灶具产品宣传册上宣称,其“名厨”灶具燃烧效率比普通灶具提高10%~24%.帅康在对“名厨”进行“解剖”后发现其风门调节装置“克隆”了帅康的技术。根据帅康燃气灶风门调节装置实用新型说明书,该装置是用于嵌入式燃气灶燃烧器风门的调节装置。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根据宁波中院一审认定事实“伊莱克斯两种型号燃气灶的风门调节装置与帅康公司专利相比,完全具备专利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伊莱克斯一审被判侵权在法理之中。

  帅康此次在专利侵权案中的胜诉说明了什么?恐怕不能简单认为是中国民族企业的扬眉吐气,更应当意识到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义不容辞。

  伊莱克斯反驳主张“无效”

  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在审理答辩时称,其已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原告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受理,请求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侵犯实用新型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依据该规定,伊莱克斯在一审中辩称,其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原告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的请求已被受理,因此,向法院请求中止诉讼。

  最高法院上述《若干规定》同时明确: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可检索到如下信息“帅康燃气灶风门调节装置的专利申请日为2001年4月28日,专利公开公告日为2002年3月6日”,并依据《专利法》“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的规定,可以认定帅康实用新型专利燃气灶风门调节装置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专利未丧失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宁波中级法院依法驳回伊莱克斯中止诉讼的请求。

  国外企业善于利用法律作为保护自己的武器。上述案例中,伊莱克斯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的举动既是伊莱克斯的诉讼权利也是其拖延诉讼时间的一种表现。

  知识产权如何保护

  据悉,目前中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仅有几千家,仅占企业总数的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拥有自己商标的企业仅占40%。由于缺乏知识产权资源储备,很少有企业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跨国知识产权诉讼面前,国内企业大多底气不足。跨国诉讼的结果要么是缴纳高额的知识产权许可费,要么继续为国外的企业打工赚取廉价的加工费。面对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发起的市场狙击,中国企业应如何应对?

  首先,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技术创新的主体意识,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现技术的跨越发展,积累专利筹码。

  其次,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2006年4月国务院公布《保护知识产权纲要(2006~2007年)》;2007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这些举动凸显了政府部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心。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化进程才刚刚开始,形势相当严峻。

  第三,国内企业要敢于积极应对跨国知识产权诉讼,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2006年12月底,奥康集团等四家企业向欧盟法院提起诉讼,反对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皮鞋产品实施征收为期两年16.5%的反倾销税。中国企业正在尝试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合法权益,这一举动值得鼓励。

  回头看国内,这次帅康对厨具业巨头伊莱克斯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也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球性的,不是单方面的,并不是只有中国企业侵权,国外品牌同样可能对中国产品构成侵权。

  国外企业正加紧利用知识产权竞争中国市场,中国自主创新面临严峻挑战。中国企业要熟悉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并掌握各项贸易规则,包括各国知识产权规章制度、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各相关技术与产品的标准。只有充分了解这些法律和国际规则,才有机会争取主动并最终赢得胜利。

  专利侵权赔偿如何计算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专利侵权赔偿一般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适于专利产品已拥有一个较稳定的市场,并且销售量居于平稳或上升时使用;(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权人及其许可的受让人尚未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的情况下使用;(3)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作为损失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权人还没有把专利产品投放市场,而侵权人从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中又无利可获时使用。

  此外,还有一种法定赔偿方式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