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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敏感”地区外贸风险成本增加

2007-5-20 14:9 《新理财》·龚玉和 【 】【打印】【我要纠错

  近年来,我国对外经贸合作规模日渐增大,不仅金额在不断上升,地域覆盖面也在不断延伸。目前,对外经贸活动已经涵盖了全球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由此,不少外向型企业的主要风险已由经营性风险,逐步转为更加复杂多变的国际竞争风险,其风险成本也在迅速递增之中。

  国家风险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也可能更大。局部区域的政经危机及贸易摩擦有可能引发的国家风险,已经成为企业面临的新贸易风险因素之一。

  现在,我国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合作关系日趋紧密,对这些国家的进出口总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众所周知,这些国家及地区外贸准入门槛较低,市场潜力巨大,对我国商品的需求程度相对较高,价廉物美的中国产品在当地居民中广受欢迎,为我国企业向外拓展提供了优越的外部条件。但是,由于受地缘政治影响,某些国家及地区政局动荡,经济变动频繁,因而,那里的风险成本也相对较高,不能不引起相关外贸业界的关注。

  以我国信用保险公司2006年12月公布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为例,在它的九级风险级别机制中,级别越高,风险则越大。报告所列的数字明显可以看出,某些“敏感”地区的国家风险程度相对较高,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风险指数相对较低。通过对这些国家风险因素的分析可以了解到,一个国家及地区所处的水平及发展趋势,它为我们企业外经贸活动的决策者提供了适时的预警。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过,所谓“国家风险”也不能一概而论,它并不一定代表了企业所面临的实际贸易风险程度。现实中,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风险,都可能涉及到多层面的复杂原因,涵盖各种状态,它们是一些内在因素和外在关系的复合型概念。因此,也很难说,发达国家的市场就一定比较安全,而某些“敏感”地区的贸易风险就一定特别大。

  以江浙一带不少商人的贸易实践为例,在对风险特高的伊拉克、阿富汗及中东一些国家的贸易活动中,获利颇丰,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因为风险越大,也许意味着机遇也越多。所以,每一特案都有其不同的背景,都要求我们对该特案的具体情况做出具体的分析研究。

  由伊朗“核僵局”引发的忧虑

  上世纪90年代以后,某些国家曾将另一些国家列为“另类”,其中就有一些是中东或西亚的穆斯林国家。不言而喻,这些国家的国际贸易成本,会因为贸易风险成本的提高而水涨船高。况且,这种风险成本的提高可能不会是短期的。

  最近以来,伊朗因“核僵局”而面对一些国家的堵截。去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关于伊朗核问题的最新决议,对伊朗采取部分制裁措施。现在,又有可能提升对伊朗的经济制裁措施等。这些不确定因素,加重了业内人士的忧虑。

  业者应采取的结汇预警措施

  因此,贸易商对某些“敏感”国家进、出口业务的结汇安全问题,是必须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实际交易当中,我们应当力求做到以下几点,以防范于未然:

  (1)在经贸活动中,与某些国家的交易谈判,在合同中应坚持使用欧元,或其他硬通货,避免使用美元结汇。坚持要求使用即期信用证项下的结算方式,而尽量不做远期信用证结汇(做远期信用证方式,难于预料将来可能的风险)。如果是出口业务,该信用证是由某些“敏感”国家本土开出的,则要求其由另一家世界公认的境外大银行作为保兑银行,从而保障收汇安全。

  同时,业者必须仔细审核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对于信用证载有的一些不能预测的风险或理解上有模糊的条件,一定要求对方修改或删除,不能粗枝大叶。并认真履行信用证的各项规定。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严格按信用证条款执行,不可存投机取巧心理。

  (2)如果信用证规定有偿付行的话,则需要有偿付行的“确认付款电函”(即,要求对方有充足的准备金)。而且,偿付行所处的国别,须以进口国最近的政经形势而定。如果是一些特别“敏感”国家开出的信用证,则可以考虑选择美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大银行作为偿付行,以确保安全收汇。

  为了安全收汇起见,如果已经做了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外贸业务,可以向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叙做远期外汇买卖(包括福菲廷业务等),从而转移风险,减少本身的压力。

  (3)目前,为绕开美国的经济制裁,伊朗等国开出的信用证,一般多由北美以外地区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及北美以外国家的进口商作为开证人,最终目的地却是伊朗或中东的一些港口(也就是说,通常利用这些“敏感”国家及地区以外的第三国作为交易的发生地)。这样的做法,多年来一直行之有效。但是,随着伊朗“核危机”的加深,虽然在各方努力周旋之下,仍难于达成妥协,在联合国可能采取进一步制裁措施的形势下,各国的贸易政策也可能会做相应调整。况且,我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之一,作为世界经济体系的一个主要参与者及负责任的贸易大国,有必要局部利益服从于全局利益。

  因此,我们可以考虑根据国际风云的最新动态,及我国近期的外交、外贸政策,对本企业的贸易取向做出相应的对策,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被动局面;

  (4)在出口业务中,不可听信于某些进口商或中间商的花言巧语,坚持不做“托收结算方式”,特别是“D/A 远期”。因为形势及政策在不断演变之中,相关政策有可能进一步调整。还有,一些进口商或中间商也有可能依据最新形势变化,随时以各种借口不履行合约。在实务中,此一状况屡见不鲜。

  (5)在出口业务中,要求通过欧洲、俄罗斯、我国香港等地的中间商开出信用证,以银行为后盾,保障性较大。但是,现在银行间的通讯联系及款项拨付是建立在SWIFT平台基础上的,对某些“敏感”国家和地区的贸易虽然可以采用非美元结算方式,但是,如果联合国安理会果真采取更深一层制裁措施的话,也很难避开结汇上的风险。届时,一些国家的银行在对这些“敏感”国家及地区的贸易付款中,也有可能采取一些区别措施,我们亦不能不有所顾虑。

  (6)如果有可能的话,在贸易活动中,外贸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应尽量采用“前T/T”结算办法,也就是说,等收到了货款以后再发货;而在进口业务中,则采用托收结算办法。换言之,等对方发了货,进口商收到货之后,再付款。这样的结汇方式,可以一定程度地化解本企业的结汇风险。

  (7)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当前的形势下,采用货易货贸易方式较为安全可靠。但是在具体操作上,须考虑贸易伙伴的背景及实力基础,并且,有必要了解中间商的基本情况和他们的资信。同时,必须按规定的法律程序办,千万不可存在投机取巧心理。因为在近几年来的外贸业务往来中,由于中间商从中“做手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从而引发的贸易纠纷,甚至索赔理赔的案例屡有所闻。

  (8)注意市场动向及调查研究,认真制定价格政策和严格对外报价。在报价中,须充分考虑收汇风险等风险成本因素,将此一风险打入成本之中,坚决杜绝为开拓市场而低价销售。还有,一旦因贸易纠纷而产生争议时,应当及时与当地的贸促会、商会、银行和我国使领馆的商务处等单位取得联系,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9)续做出口信用保险,是应对某些国家与地区出口收汇风险的最有力屏障。但是,目前我国外贸企业普遍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多数出口商品没有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特别是对于那些“敏感”区域的国家风险。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国家对企业任何形式的直接出口补贴都在禁止之列。而受国家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则是符合国际规则的,并一直成为各国促进本国进出口业务的有效手段之一。现在,利用我国的信用保险机制来化解企业的收汇风险,已经成为政府替代原有支持出口政策的重要方法之一,必须要引起相关业者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