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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高层薪酬泡沫

2007-4-17 11:13 《新财经》·孔明明 【 】【打印】【我要纠错

  如果企业效益好,保险公司高管享受较高的薪酬待遇无可厚非,但问题是,高管们的经营能力与经营业绩真能与如此高薪相匹配么在今年年初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怒斥保险公司高管薪酬过高的畸形现象,并表示,保监会将会同人事部,对国有保险公司高管薪酬进行清查,并制定出相应的薪酬标准。

  目前,部分上市的国有保险公司对外公告显示,公司“一把手” 的年薪从上百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公司副总一般在80万元以上,经理级则为30万~40万元。如果企业效益好,保险公司高管享受较高的薪酬待遇无可厚非,但问题是,高管们的经营能力与经营业绩真能与如此高薪相匹配么?从目前情况看,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能力并未大幅提高,高管的高薪反而提高了经营成本。

  人才争夺战推升薪酬

  近几年来,中国保险业迎来新的一轮扩容大潮。保险公司数量的急剧增多造成了对高层管理人员的旺盛需求。中国保险业就像进入了战国时代,各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地盘和抢占市场份额,纷纷加大了吸引人才的力度。这导致保险业管理人才被推向了人力资源市场价值链的高端,其薪酬也水涨船高,连续大幅攀升。

  业内专家表示,“在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初级阶段,行业的迅速发展导致了专业性管理人才的严重失衡。但保险专业性的人才很难在短期内培训出来,新兴保险公司往往只能通过高薪高职的方式来笼络高层管理人员。”人才“奇货可居”是保险业高管高薪的一个直接推动因素。

  一名平安保险分支机构总经理原本年薪几十万元,到新公司当上总经理后,身价立刻变为几百万元。有的新公司甚至不惜花费近千万元的保证金来挖掘平安的核心高管,人未到岗,钱已汇到对方账上。

  2005年,平安保险的高管流失率依然保持在13%的高位,甚至出现了一周内三员“猛将”被同一家保险公司挖走的情况。

  2005年10月,安邦财产保险公司在重庆公布招募计划,为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开出了70万元以上的年薪。而当时重庆财险公司的正职老总,一般年薪也就二三十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据业内人士分析,保险公司高管薪酬大幅攀升的深层次原因,是保险业高级管理人才的稀缺。

  据中国保险业协会的数据,目前,中国总有约150万保险从业人员,但人才的结构性矛盾非常明显,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精算管理人员非常缺乏,专业性人才供需比例仅为1∶6.此外,保险公司高管薪酬大幅攀升,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友邦、中英人寿、信诚、大都会等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保险业高管一夜之间炙手可热,薪酬节节攀高。

  由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使得保险业的竞争越发残酷,高层人员成了各保险公司争夺的重点对象。保险公司集团总部高管收入达到百万元以上的比比皆是。

  高薪隐患

  那么,保险业高管高薪究竟有何隐患呢?

  首先,容易使高管丧失进取心。倘若高管们不通过积极进取,不通过公司效益的大幅提升即可获得巨额薪酬,那么,他们就不可能把心思用到经营方面。因为无论公司效益如何、经营状况如何,高管们都能取得巨额收入,这实际上等于抹杀了竞争的动力和整个行业发展的动力。

  正如吴定富所说:“有些国有保险公司的高层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抓发展没思路,搞创新没办法;追求享乐,铺张浪费,消费相互攀比,花钱大手大脚,不比贡献;独断专行,我行我素,工作中不发扬民主,存在一言堂现象。”

  其次,保险业收入分配“不得人心”。如今,一方面是保险公司高管高薪,一方面普通员工们的收入非常低,相差可达数十倍之多。这种巨大反差容易使员工们产生抵触情绪,导致公司凝聚力的消减乃至丧失。吴定富说,“营销员千辛万苦拉到一张保单,他们应该得到什么报酬?高管是劳心者,得到高薪并没有什么错,但收入差距应该这么大吗?保险公司高管们不能对自己宽松,对下面的人苛刻。”

  最后,造成保险业高成本、低效率问题。应当引起警觉的是,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不断增加,势必冲减保费的收入,长此以往,很可能引发保险公司的偿付危机。统计显示,“十五”期间,全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3.7%,保险责任限额年均增长30.2%,保费增长速度远低于保险责任限额的增长速度。

  奖罚并处是解决办法

  如何解决保险业高管薪酬畸高问题?业内专家指出,首先,高管薪酬标准应与企业绩效挂钩,将经营费用、团队建设和保费收入等列入考核指标,以此把公司高管利益与公司利益联系在一起,激发高管们的积极性与责任感。

  更重要的是,高管激励应该与惩戒机制相配合,对于管理能力差、经营业绩不佳,或者出现严重问题的高管,应该予以与高薪激励机制相对应的处罚措施。

  实际上,保监会也在不断加大对保险高管的监管和责任追究力度。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于去年9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这一规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任职期间一旦被发现有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处罚方式包括警告、撤换以及最高10万元的罚款(尚未构成犯罪的)。

  这已是中国第三次修订针对保险高管人员的管理规定。此前,1999年保监会公布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发布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3年公布了《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从条文看,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高管的监管和处罚力度逐次加大。

  与此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已开始加大高管监管和责任追究力度。保监会今年2月公布的处罚实施情况显示,去年被实施行政处罚的保险业高管人员达179人,其中64人被责令撤换。

  记者观察

  保监会作为保险业的最高监管机构,亲自出面对保险公司高管薪酬进行清查,并参与制定高管薪酬标准,应该说,出发点是好的。可见,保监会已经意识到保险业的“薪酬泡沫”已经被吹得过大了。但问题是,保监会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的机构,它是否有权力去干涉企业具体管理,甚至直接介入企业薪酬标准的制定?

  去年1月5日,保监会曾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希望以此规范保险业的高管高薪。但实施一年多来并未取得什么实质性作用,各保险公司依旧我行我素,公司高管们仍然大秤分金。究其原因,就在于用行政手段去解决问题并非正途,靠“命令”管出来的市场不会健康。据说,国外保险公司是通过周期性市场调查来定薪,高管们的薪酬与他们的业绩、贡献是成正比的。这些好的经验我们为什么不“拿来”呢?

  我们总说,中国保险业市场化程度不够,但“行政之手”屡屡伸向企业,企业何时能走向市场?只能永远像个长不大的孩子,什么时候解除了这些不必要的行政管制,中国的保险业才能真正成熟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