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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钱决不仅仅是经济问题

2007-4-17 10:7 《新财经》 【 】【打印】【我要纠错

  虽然证券市场中的圈钱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背后的圈钱动机也各有不同,但如果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圈钱行为出现的根源,不仅仅在证券市场内部,更深的祸根埋藏在市场之外。

  伪市场化

  从理论上讲,功能健全的资本市场应该是完全市场化的,在这个市场中,一切按照经济规律办事,按照市场的选择进行资源配置,但问题在于,我国证券市场远没有实现真正的市场化,行政权力干扰了市场资源配置,使得圈钱行为有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完全的市场经济要求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应该是代表私有权利的单个主体,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其主要作用应该是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进行必要的市场秩序维护活动。但在我国资本市场,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政府的触角延伸过长,这使得一些与之有关的圈钱行为大量出现。

  实际上,政府在很多场合下已经演变成一个重要的市场活动参与者,并成为其他市场参与者(代表私有权利的单个主体)的同伙或对手。这在圈钱上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部分地方政府官员为了个人政绩,积极以公权推动、支持当地企业上市,他们甚至主动为当地企业能够上市去证监会公关。另一方面则是政府为了让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大力推动国企上市圈钱。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量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上市后,业绩持续下滑甚至亏损。

  政府过多干预的问题虽然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势必是一个长期过程。

  对于市场自身的的市场化程度不均衡,最为突出的表现是一级(发行)市场的新股不败,这也为上市公司上市圈钱制造了便利条件。

  空架子的法制化

  与市场化程度不高相对应的是市场法制化的不足。

  先贤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所谓的法制,有两个基本条件,首先是要有得到普遍尊重和执行的良法,其次是法律得到良好的实施。而我国资本市场距离这两个要求相距甚远,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圈钱行为的泛滥。

  在制定良法方面,虽然我国资本市场在经历了2006年创纪录的立法高峰之后,已经基本建立起市场法律框架,但是,还远远没有达到良法的标准。某些配套性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而且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大多存在缺乏操作性或者时效性的问题。

  在更重要的执法层面,司法机关也做得不足。目前我国法院对于资本市场中的纠纷往往采取不受理的态度。因此,投资者想要起诉有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往往困难重重。实际上,司法部门的基本职能就是维护公平。因为怕麻烦,而以不具备条件等为借口,推卸自己维护公平的基本责任,无疑让受害者心寒,让作恶者窃喜。在这样的环境下,圈钱者怎能不胆大妄为?

  极为有限的监督自由化

  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在成熟资本市场中,之所以较少存在恶意圈钱等违规行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拥有效率极高的市场监督机制。越是发达的资本市场,其市场主体数量和容量就越大,完全依靠官方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是不可能有效控制违法犯罪的。要解决这个难题,就必须依靠市场力量。

  在这一点上,信息传播效率和监管效率是成正比的。这也恰恰是我国证券市场做得最差的。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一方不充分披露信息,二是市场参与者有特殊渠道接触特定的敏感信息,并以此谋取不正当收益。这样,圈钱者完全可以运用其信息优势,采取欺骗的方式从广大投资者手中骗取钱财。

  中国资本市场的圈钱问题看似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其背后却有着非常强的制度性束缚,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圈钱行为还将长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