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应收票据的含义及其风险的种类,指出了应收票据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成本,提出了港口企业规范应收票据管理,防范应收票据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方法。
应收票据是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在目前的市场竞争机制及结算方式下,普遍被企业接受。但收取应收票据存在着风险,使用不当将增加企业的资金成本,管理不善将给企业造成损失。规避应收票据风险,加强内部控制,能极大提高企业效益。
一、应收票据的风险
在目前的市场及物流环境下,港口企业由于面对的货类及客户增多,结算方式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收取的商业汇票增多。港口企业的收账方式主要是应收(赊销)款、直收款、预收款。客户热衷使用商业汇票是有其自身原因的,缓交港口费须有严格的信用标准,直接交纳及预付港口费又涉及资金即刻流出,商业汇票可以解决客户的上述问题。为吸引客户,巩固或扩大市场份额,提升港口吞吐能力,当客户达不到赊销条件及又未及时交来货币资金时,港口企业别无选择都将收取客户交来的商业汇票。手持汇票自以为有保障,其实不然。
1.汇票种类与风险。按照不同的承兑人,应收票据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1)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2)签发银行承兑汇票:①向银行出示收付款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及“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②银行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出票人资格、购销合同、资信等,必要时出票人应提供担保;③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银行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从承兑保障上看,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相对来说风险较小。在目前的市场及信用下,由于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大于银行承兑汇票。
2.汇票本身真伪难辨。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送银行查验时,发出汇票的银行仅对票据内容作出“查询汇票记载事项与我行承兑的汇票记载内容一致”的确认,并注明“真伪自辨”。即银行仅查询票据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对票据真伪不作判断,这样的证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目前的金融环境和高科技下,票据诈骗日益猖獗,犯罪分子克隆汇票、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包装银行承兑汇票等行为时有发生,近年来被银监局通报的票据案例较多。
3.背书转让方面的风险。背书转让交来的应收票据,存在由于背书中的不连续或瑕疵被拒绝承兑(付款)后向前手或各前手追收欠款风险,增加了收款难度。尤其是收到业务往来客户交来其前手而本手该客户未有其自身背书记录的商业汇票,在向其追收港口费时可能以未有背书记录为由,不认账或不配合,追收难度较大,风险也较大,并存在法律纠纷。同时背书转出汇票可能存在法律连带责任。
4.管理方面的风险。在竞争激烈下,为追求货源及完成年度生产任务,在集团公司未对收取汇票的权限、范围作统一规定及未对应收票据实行与应收账款同一考核政策时,分(子)公司可能将网开一面,大量收取汇票。保管不当,应收票据容易被丢失;监管不严及信息不透明情况下,应收票据未及时入账容易被挪用或带息的应收票据容易被别有用心的财务人员略施手段将其当成不带息票据核算,贪污利息。
二、应收票据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每个企业有不同的收账政策。应收票据与应收账款是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扩大占有市场份额表现形式不同的收账方式,是应收款项的主要组成部分。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较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而忽视应收票据的管理,应收账款有资金成本,应收票据也有资金成本。汇票的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达6个月,通常付款客户使用较多的期限为3个月、6个月。若一个企业对长期较大客户赊销的收款信用期为2个月,该客户交来商业汇票期限长于信用期时,企业未拒绝收取,则意味着收款期限延长,在未向其收取信用期外的贴现息时,应收票据的资金成本高于应收账款的资金成本。在考核应收账款指标而未考核应收票据指标时,被考核者愿意收取应收票据,逃避指标考核。从机会成本考虑,一方面期限长于收款信用期的应收票据将增大企业的资金成本;另一方面在企业资金紧缺有贷款发生下,本该收取现金而收取了商业汇票,将汇票贴现,支付贴现息,增加了企业资金成本。
三、规避应收票据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针对上述问题,港口企业应提高对应收票据风险的认识,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应收票据管理,防范应收票据风险,节约资金成本,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1.比较汇票种类风险,限制收取商业承兑汇票。若一定要收取商业承兑汇票,则要求客户出具见票即付的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可以先行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并获得对应款项后再向客户发货; 对于客户出具的期限较长的商业承兑汇票, 由出票人申请,银行出具保贴函,企业可以先发货,再行向出具保贴函的银行进行贴现。如果未采取上述两种方法,而是待票据到期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者请求付款,则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由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也不是一概可收取的,收取所处地区经济发达、有实力、讲诚信、内部控制制度较完善的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相对较小。
2.认真检查汇票,严格把好收取关。企业在收取汇票时应安排具有汇票相关知识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财会人员,负责对票面真伪、要素、背书等情况进行检查后,委托银行鉴证和查询。根据法规、结算情况及咨询银行的经验,明确规定本单位不能收取的汇票:票面必须记载事项不全的;经银行确认为记载事项不相符的;背书不全或不连续的;出票人或前手背书人已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或“委托收款”字样的; 已经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3.完善内部控制,明确收取汇票的对象及期限。出于风险及资金成本考虑,企业不应大开门户收取汇票,应有所限制,由业务部门、财会部门等制定客户信用标准,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及业务量标准,达到信誉等级及业务量要求的,方可成为企业应收票据收取对象。企业尽量将汇票收款期限控制在赊销信用期内,并在业务合同中明确汇票的方式、期限。对企业生产影响大的客户,确需超信用期的应进行相应审批,以节约资金成本。收取的汇票原则上为客户自身名义(出票人)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若收取背书转让方式交来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背书必须连续,同时前手债务人必须是货主自身。属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有相应得力的风险防范措施。非业务影响大的客户,或经企业确定有必要由客户承担资金成本的,则要求其最低按国家规定的贴现率支付企业贴现利息。
4.加强汇票保管,完善相应监控措施。收取、转让、贴现和兑现应收票据,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严禁将收到的应收票据置于账外,并将汇票视同货币资金专人保管,同时跟踪好应收票据的存量、动态、信息反馈等。为保证资金及时回收,汇票临近到期日要按规定及时提示支付。汇票遗失应及时通知汇票的付款人挂失止付,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建立汇票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反映各单位收取情况。提高收款积极性,及时回笼资金,加大考核力度,制定科学的考核方法,将应收票据视同应收账款考核。
6.比较资金成本,因资金紧张需要贴现汇票时,企业应进行招标方式选择贴现银行,争取最优惠的贴现率。
7.在真实交易中,企业以合同方式明确支付方式,尽量将自身收取的汇票背书转让进行资金支付。在目前城市发展战略中,港口的发展提升到了重要的位置,因此港口企业所需投资资金较多。为节约资金成本,掌握主动,在购买合同中明确有利于自身的支付方式,积极将收取的应收票据转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