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税是个愈老愈敏感的话题,与“两会”传出的声音和被调查民众的选择不同,甚至与官方比较审慎的回答也有所区别,来自官方的学者对取消利息税说“不”,态度之坚决,多少令人感到有点意外。
有的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居民储蓄结构中,有钱人的存款远远多于普通居民,所谓存钱越多,纳税越重,从这一角度而言,利息税的征收,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此外,几百亿元的利息税主要用于中低收入群体生活的改善,这在高收入人群等部分群体利益受到影响的同时,兼顾了更大范围的公平。应该说,至少在目前,这是个缺乏说服力的“理由”。
首先,有钱人的存款是否远远多于中低收入居民,因为缺乏相关数据,一直是个说不清的问题。拿这个作为利息税更加公平的理由,显然缺乏说服力。
第二,所谓税负的轻重,只有在相对条件下说才有意义。相同数额的货币对于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效用,这决定了按固定比例税率征收的利息税虽然貌似公平,但却忽视了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这不仅与现代社会的税收原则相悖,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第三,如果利息税的使用真的能让广大中低收入者受益,是可以被视为相对公平状况的改善的,但谁来保证这一点?在没有专款专用制度的保障下,怎么才能让利息税锁定特定群体,定向施惠于中低收入群体,从而实现利息税的“反哺”功能呢?如果无法保证这一点,所谓利息税“兼顾了更大范围的公平”又是从何说起呢?难怪人们要问,这来自于利息税的数百亿财政收入,是怎样用之于民的?目前还没有任何人、任何部门向公众提供令人信服的说明。
第四,我国利息税制不完善,相关方面的改革不配套,如公款利息所得不在利息税征收范围之列,未实行储蓄“实名制”等。一些高收入者可以轻易地通过多种手段逃税、避税,如将家庭存款转移到公司账上或者变为“公款”,以“私款公存”的方式逃避征收利息税等,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开征利息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目前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2.79%(扣除20%的利息税后实际利率为2.232%),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2.7%,这就意味着存款实际利率已为负数。征税的依据何在呢?在这样的经济形势下,继续征收利息税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南京的一个居民一年前存了一笔15万元的定期存款,打算留给儿子今年结婚买房,谁知从银行取出来时,这么“一大笔钱”的利息最后拿到手只有2700元,利息税被扣掉了600多元(杨子晚报)。假如这个人收入已经很低,甚至在吃低保,可是只要他储蓄就要缴纳20%的利息税,这样的利息税征收产生的正是我们常说的“马太效应”,不仅无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平。
现在社会上流行着一个说法:“有本事的人向银行付利息,没本事的人从银行拿利息。”意思是钱少的人在银行存钱,钱多的人在房产、期货、资本市场里“捞钱”。可见,在利息税20% “一刀切”的税率之下,真正受到影响的正是那些不得不在银行钱的底层民众。越是文化低、能力弱、收入微薄、家庭经济状况差、未来无保障的人,越会把数量有限的存款继续留在银行。因为,第一,他们缺乏直接进行资本运作或走向银行以外投资理财市场的勇气和能力;第二,正规金融市场缺乏投资渠道,这也是储蓄不断增加的动力之一,这属于体制性的先天缺陷,不可能单纯通过压缩百姓储蓄收益的方式来解决;第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和保障能力低下,居民的后顾之忧没有消除,养老、医疗、失业以及越来越高的教育费,都是居民储蓄的激励因素。也就是说,大多数居民对实际利率的敏感度很小,不会因为征收利息税而改变存款意愿。
必须看到,在我们的社会里,“没本事的人”,即中低收入的普通居民总是占据人群中的绝大多数,所以最应当防止的是不能让少数“有本事的人”来决定大多数“没本事的人”的命运,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任何时候都是最大的事。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假说认为,理性的消费者为了实现效应最大化,不是根据现期的暂时性收入,而是根据长期中能保持的收入水平即持久收入水平来作出消费决策。目前中国的社会现实是,大部分低收入居民对未来新增收入并不乐观,而利息税的加征和持续走低的国债收益又加剧了这一“财富减少”的效应。因此,利息税非但不能鼓励消费,反而遏制了人们,尤其是广大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能力,这也就是民众调查显示93.7%的人认为目前的利息税制度不合理,感觉自己本来就不多的钱袋子“越存越少”说法(3月19日中国青年报)的由来。
有专家认为,目前没有取消利息税的可能性,理由是税收具有组织收入和调控经济两大功能,组织收入的功能是首当其冲的。利息税每年有几百个亿的收入,并由此形成了专项资金支出。要取消几百亿元的税源,必然受到“有关部门”的反对而无法使其成为现实。不知专家们想过没有,仅仅因为不愿意失去此项财政收入来源,是无法成为反对取消利息税理由的。税收的核心价值并不在于追求征收数额的最大化,而是体现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原则,缺乏公平与公正的税收,无论政府有多么需要,也不具备征收的合理性。用低收入人群缴纳的那点可怜的利息税收入用于财政支出,即使“定向”用之于己,其意义究竟有多大,相信稍微具备分析能力的人都不难得出正确的结论。
还有的专家说,利息税并非为我国所独有,许多国家都在征收,瑞士、瑞典、澳大利亚、韩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都征收利息税,而且税率不低,如瑞典的税率就高达30%。而且从国际经验来看,利息税也不失为一项促进消费的政策。确实,但细致分析,专家的说法同样靠不住。因为利息税的征收是有一系列的前提因素与之相对应的。第一,这些国家无一例外都属于经济发达国家,同时也是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相当健全和完善的国家,其国民福利的保障来源于法制化的极为规范的高额税收,我们国家显然不是;第二,这些国家都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我们也不是;第三,这些国家都实行居民个人储蓄实名制,我们也不是。我们什么都“不是”,怎么可能让利息税合理地发生效用呢?
对利息税,人们还是存在某种共识的,这就是必须加以改革,但改革的方向,应是实现公平、公正的征收。利息税属于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子项目,它的征收对象不应该是低收入者,而是较高收入者。可以借鉴现行世界各国税法中设立的一些特别条款,根据这些条款,某些所得项目不列入课税范围,可免予申报,另一些项目所得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同时,应该实行累进征收,即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在这样一个税率结构之下,每一纳税人的平均税率,即应纳税额与其所得之比率,会因个人所得净额不同而有所差异,个人所得净额越高的纳税人,平均税负也越重。也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目前实行的综合所得税制,将利息所得纳入统一的个人所得账户,在适当的时候,统一征收新的个人所得税。同样的道理,新的个人所得税除了必须实行综合税制并辅之以银行存款实名制,尤应注意修正某些扩大“马太效应”的因素,让富人或拥有资产性收入多的人承担较重的税负,而这正是社会公正的最为迫切的需要。在改革方案尚未成熟之前,针对目前物价上涨和负利率缺口不断加大的现实因素,暂时停征利息税应是可行的选择。
显然,利息税的改革还要走一段较长的路,在政府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里,我们还没有看到有关利息税的内容。不仅是利息税,整个个人所得税都还不是当前税制改革的重点,所以利息税近一两年也不可能有大的变化。但我还是相信,它早晚会成为整个社会所关注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