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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进口设备海关减免税问题

2007-5-24 10:44 《交通财会》·陈炎炎 【 】【打印】【我要纠错

  本文结合笔者单位实际情况分析了目前减免税管理的基本情况和政策性问题,指出企业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笔者根据本单位情况及学习心得,就如何加强进口设备减免税问题,浅谈几点看法。

  一、目前减免税管理的基本情况和政策性问题

  1.总的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企业投资总额和用汇额度的问题

  对已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的涉及进口用汇项目,企业在申报减免税时,可按《项目确认书》所确认的用汇额度申报,在用汇额度内办理减免税手续。

  (1)用汇额度

  经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进口设备总金额,通常以美元计算。

  用汇额度=总投资×注册资金到位的百分比(包括实物投资部分)-中方实物投入部分

  (2)投资总额

  经有关主管审批部门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金额。

  (3)减免税额度

  经海关核准的可以享受减免税的额度。项目备案时,减免税额度一般等于用汇额度。但由于备案企业可能存在征税进口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时,只扣减用汇额度而不扣减减免税额度,这样就会出现剩余减免税额度大于剩余用汇额度的情形。

  3.审批部门审批文件的权限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减免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422号)的精神,海关不再负责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和用汇额度进行重新审核。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员会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投资的项目;

  (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二、目前企业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1.大型设备分批进口免税审批问题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7号和《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7号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03]2号)有关规定,对同一大合同内进口的大型设备,企业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时必须提交完整的合同和进口货物的详细清单。需分批进口的,申请时应在清单上注明,以便海关核对。对于因订货、装卸等原因需要分批进口的设备,应按货物的实际到货状态进行归类。每次申报分批进口减免税设备时,企业必须提供本次分批进口的设备详细清单以及在大合同中的对应关系,海关将进行核对;大合同分批进口完成以后企业需向海关说明共计分为多少批进口和每批的征免税证明号码清单,海关将对已经进口的征免税证明免税总金额与大合同进行核对,审核实际进口总金额是否超过大合同金额。

  2.其他特殊设备减免税情况

  有关软件、钢绳等不在减免税范围内的减免税问题,如:单独进口的软件不能享受减免,但与服务器等配套进口可享受减免税。笔者在工作中就碰到过类似的问题,笔者所在的集装箱码头需进口一套集装箱生产管理软件,如果公司单独进口光盘形式的软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软件需按合同总价征收零关税,并在此基础上征收17%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预计采购费用总额为HKD7,394,400(其中合同金额为HKD6,320,000,关税及增值税为HKDl,074,400)。如果公司以服务器作为载体的形式进口软件,海关考虑到该公司是国家鼓励类项目,是中外合资的大型港口企业,将会减免进口环节的关税及增值税,但海关要求如果按此操作,合同标底须为购买服务器及集装箱生产管理软件,并在合同中分别列明服务器价格和集装箱生产管理软件价格。软件服务费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需单独列明。公司根据与海关沟通的情况及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修改了已签订好的合同,将整个合同拆分为两个合同:软件及服务器合同、服务费合同。软件及服务器合同按规定享受了国家的减免税政策,免去了原需支付的税款HKDl,074,400元。同时服务费合同不需办理海关减免税等手续,直接享受了减免税的政策,为企业节约了海关减免税额度HKDl,820,000元。

  3.有关设备结转及后续管理的情况

  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原进口减免税设备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的项目单位使用,仍可予以减免税,其监管期限连续计算,转让方原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予以注销,免税额度不予恢复。根据《海关法》第57条规定,依法减免关税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内、外资企业擅自将进口免税设备租借给其他企业使用,回购借方企业用免税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做法,属于将免税设备移作他用的违规行为。

  海关监管设备年限:

  三、建议与对策

  l.认真学习和研究政策,分类处理不同问题 .

  根据巩固提高,创新发展的要求,对于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办的,一定要在规定时限内抓紧办;对于文件理解模糊的,可及时和经贸、海关等部门加强沟通,进行相应的处置,争取做到三个提前,即提前介入论证、提前研究政策、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尽可能最大限度的合理利用国家政策,节约成本。

  2.努力实现管理机制的创新

  减免税工作对企业来说既是新问题又是老问题,企业应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减免税方面知识的学习,既要学习研究减免税政策,又要认识到违反海关监管所要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的重要性,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管理体制,落实一批明确的管理责任人。

  3.加强海关监管设备结转及后续管理工作

  针对目前港口发展的速度,特别是宁波港4期、5期码头陆续投产,与之配套的相关装卸设备等将会大量进口,但进口设备招标、定标、订货等一系列的筹备工作往往需较长时间,如果等合资公司成立后再去定购的话,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通常是在合资公司成立前先订货,而国家部委等机构对合资公司这个项目的审批需一定时间,因此二者常常不能正常衔接,造成货物已到港,而该合资项目还未审批出来的状况,这样就会造成货物滞港,不能及时通关,给企业和海关的工作造成困难。鉴于此,应在该项目立项前及时和海关加强沟通,同时对海关己审批放行的免税设备加强监管,对监管设备的转让等,需及时到海关办理相应手续,对已到监管期的设备,也应及时解除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