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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属无稽之谈

2007-5-9 11:34 《新财经》·张文魁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国企业正在出现双向并购重组现象,一是国内企业走出去并购重组其他国家的企业,另一个是国内企业被外资并购重组。对前者,许多人欢欣鼓舞,似乎越多越痛快。而对后者,更多的声音似乎认为,外资正在危害国家经济安全。

  对于外资并购的这些指责,只要稍加分析,就能发现大多属于无根无据、危言耸听。根据均富会计行的一份研究报告,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只有266家境外企业收购中国大陆境内企业,与前一年268家基本持平。交易金额虽然从90亿美元上升到了140亿美元,但与2006年超过700亿美元的FDI相比,实在算不了什么。国际上并购投资通常占FDI的70%.这并不是说对外资并购丝毫不需要管制。只要是并购,即使是内资并购,也会有管制。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它的克莱顿法、谢尔曼法、威廉姆斯法就是管制并购的。但这些法规并不是什么都管,而主要是管制垄断和对小股东不公平,等等。

  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所有我们可能需要考虑的问题,归纳起来也不会超过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是否会影响国家安全;第二,是否会产生垄断或遏制本土竞争对手;第三,是否会挤压原有品牌;第四,是否会带来先进技术;第五,外商是否具有改造和整合中国企业的综合能力。这五个方面几乎囊括了外资并购可能产生的所有负面影响,但五个方面的问题完全是不同层面的问题,需要从不同的层次来考虑。

  前两个问题是政策性问题,需要中央政府来考虑和制定相应政策,这些政策应该是非常刚性的。第二个问题应该不仅仅针对外资并购,也应针对国内企业之间的并购。而后三个问题基本上是商业性问题,并不需要中央政府来考虑和纳入国家政策的范畴,只是企业自身或者地方政府需要关注。考虑这几个问题也不是出于政治原因或政策限制,而是本着有利于企业后续发展和地方经济繁荣作出自主权衡和相机选择,可以有很大弹性,如对有些破落老品牌的放弃可能比死抱不放更合算。

  我国在2003年颁布实施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涉嫌垄断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并购行为进行管制。但其中一些表述比较含混,明显给予审查部门很大的自由裁决权。

  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是,2006年出台全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竟然极大地增加了审查范围,进一步模糊了审查标准。比如,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是商务部门、工商部门授予的,而具有这些称号的企业究竟与国家经济安全有多大关系呢?随便了解一下便可知晓,其绝大部分都与经济安全、国计民生、经济命脉、国有资产扯不上边。例如稻花香酒、斯得雅服饰就是全国驰名商标,其生产企业不过是湖北一个乡镇企业和福建一个私营企业。

  许多人拿美国CIFUS 来说事,认为外资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危害是很大的。CIFUS是美国20世纪80年代成立的一个对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的委员会,但成立二十多年来,不过审查了十几件并购案,只有一件并购案被否决,而美国每年的外资并购又何止千万。美国政府对外资并购主要是防止敏感军事技术扩散,从而影响世界安全,而不是担心影响美国经济安全。

  对外资搞关门主义,以民族主义的外衣采取排斥政策,并不会使国家经济更安全。恰恰相反,对外资越拒绝,国家经济越脆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