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新税法将加大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尽管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吸引外资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由于我国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较低的劳动力成本、巨大的国内市场等有利条件已成为吸引外资进入的决定性因素。所以,长远来看,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重大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将给内、外资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影响程度有多深?范围有多大?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对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分析研究。
税率
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适当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同时,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税负略有增加,但在国际上仍属于适中偏低水平。
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从行业看,银行、饮料、通信、煤炭、钢铁、石化、商贸、房地产等实际税负高于25%的行业将受惠,这些行业的企业实际税负将有所减轻;而电力、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医药生物、纺织服装、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由于享受各种税收优惠,行业整体税负水平已经低于25%,在有关优惠政策调整前,所得税率降低带来的好处对这些行业的企业并不明显。
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统一税率意味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异将被弥合,外资企业因其投资来源的特殊性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被取消。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名义税率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就实际税收负担率而言,在两税合并之前,由于外资企业享有各种形式的地方所得税的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际的税收负担率大约为14.98%.因此,新税法颁布实施之后,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有所提高。
扣除标准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税额时进行扣除。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亦予以统一规范。
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得到实际的扣除,有利于以实际净所得衡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真正实现了企业的税收公平。但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仍有所不同。
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改变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前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取消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扣除,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降低,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方面,内资企业的税后剩余利润有所提高,有利于企业扩大其生产规模,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实现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税收负担,可以促进平等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
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对外资企业而言,两税合并之前适用据实扣除方式的部分费用改为限额扣除方式,如公益性捐赠仅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得到扣除,原可以据实扣除的广告费也仅在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扣除。因此,统一税前扣除政策后,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总额有所下降,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提高,其实际的税收负担略有增加。外资企业不能凭借其在税前扣除方面的特别待遇而处于优势的竞争地位,必须凭借企业自身经营与内资企业展开竞争。但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外资企业的费用扣除范围,如原可抵扣其实际发生额50%的企业研发费用,现提高至按实际发生额的150%进行抵扣,这便有利于外资企业对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利于提高外资企业的科技竞争力,促进其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
捐赠样本
新税法中,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的规定与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扣除比例的变化,从3%提高到12%,这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税收优惠的一种理性选择;二是扣除依据(即计算基数)的变化,将“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年度利润总额”。笔者认为,“年度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应该是同一个概念:“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根据原税法的解释,是指调整以后的税前利润;而“年度利润总额”则是会计上的概念,即会计报表上反映的未经调整的利润总额。
新税法中关于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的规定,与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相比,取消了据实扣除的优惠,而坚持部分扣除政策,客观上增加了外资企业的纳税负担。但一个国家税收政策的选择,是从综合利益考虑的。公益性捐赠的部分扣除,一方面,可以使得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进行公益性的捐赠,保证纳税人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支持与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产生引导作用,使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获得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赞誉,也减少了国家的财政和经济压力;另一方面,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直接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从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国家对进行公益性捐款的企业给予税前扣除的优惠,其实是让渡了部分税收利益,以减少财政收入为代价激励企业进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捐赠如果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不加以限制,就相当于纳税人将一部分属于国家的税收一并予以捐赠。这也是平衡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的一个理性选择。
统一扣除标准前的差异分析表
项 目 统一扣除标准前 统一扣除标准后
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
工资的扣除标准 内资企业工资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即超过1600元标准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外资企业计税工资实行“据实扣除”办法 规定可以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据实扣除。
捐赠的扣除标准 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只有3%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实行“据实扣除”办法。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进行抵扣。
外资企业可抵扣其实际发生额50%的企业研发费用。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50%)
广告费用的扣除标准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外资企业广告费实行“据实扣除”办法。 统一规定内外资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