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网上期刊>期刊名称>期刊内容> 正文

企业国际避税筹划探究

2007-5-14 16:22 《交通财会》·周盟农 【 】【打印】【我要纠错

  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我国跨国投资企业打开了一个广阔的窗口,有效地利用各国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采用合理的国际避税筹划方法,能够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一、选择合理的投资地点进行国际避税筹划

  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收负担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在跨国经营中,投资者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亏损结转等。我国跨国投资企业如果能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通常,这些企业可通过计算,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负担率后,选择税收负担率低、综合投资环境较好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目前,世界上有近千个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性特区,这些地区总体税负尤其是所得税税负较低,是跨国投资者的乐园。

  同时,还应考虑投资地对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税来吸引外资,同时又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再投资。此外,在跨国投资中,投资者还会遇到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规避国际双重征税也是我国跨国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目前,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根据协定,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享受关于境外缴纳税款扣除或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这些国际税收协定有助于我国航运跨国投资者规避国际双重征税。

  2.尽可能选择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当前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三种税制模式,即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低税制模式。实行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避税地”,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纯国际避税地,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等。

  第二,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香港、巴拿马等。

  第三,实行正常课税,在税制中规定了便利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荷兰等。

  显然,如果投资者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无疑可以获得免税或低税的好处。通常跨国纳税人以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的方式达到国际税收筹划的目的。我国跨国投资企业可以在避税地建立总部公司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中转承运销售机构。通过设在避税地的总部公司中转,整个公司将利润体现在免税或低税的避税地,从而达到总体税负减轻的目的。

  二、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进行国际避税筹划

  跨国投资者在国外新办企业、扩充投资组建子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都会涉及企业组织方式的选择问题,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就分公司和子公司而言,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另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与总公司由于是同一法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便可汇入总公司账上,减少了公司所得额。因此,跨国经营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海外公司在初创期,由于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组织形式。当海外公司盈利后,若能及时地将其转变为子公司形式,便能获得分公司无法获得的许多税收好处;就股份有限公司制和合伙制的选择而言,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设立国际控股公司、国际信托公司、国际金融公司、受控保险公司、国际投资公司等也是当今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之一。跨国公司往往通过在缔约国、低税国或避税地设立此类公司,获得少缴预提税方面的利益,或者能较容易地把利润转移到免税或低税地。同时还由于子公司税后所得不汇回,母公司可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此外还可以较容易地筹集资本,调整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如用一国子公司的利润冲抵另一国子公司的亏损。我国首钢集团通过在香港设立控股子公司就发挥了其卓著的筹资功能,同时也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筹划

  转让定价是指在国际税收事务中,有关联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价格,而非独立各方在公平市场中按正常交易原则确定价格。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占有很大比例,因而可通过利用其在世界范围内的高低税收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从而保证整个公司获得最大利润。目前,各国都将出于避税目的转让定价作为反避税的头等目标,并制定转让定价税制,这为跨国经营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带来了难度。但各国为了吸引外资,增加就业,发展本国经济,转让定价税制的规定和具体实施往往松紧不一,从而又为跨国经营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来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较大的弹性空间。转让定价的制定过程是一项机密和复杂的工作。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策略的具体做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通过控制零部件、半成品等中间产品的交易价格来影响子公司成本;

  2.通过控制对海外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使用期限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

  3.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

  4.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5.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来影响海外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6.通过产品的销售,给予海外公司以较高或较低的佣金和回扣,或利用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保险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保险费用,来影响海外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四、避免成为常设机构进行国际避税筹划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目前,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随之有可能避免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公司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它辅助性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一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予纳税的优惠。例如,韩国不少海外建筑公司在中东和拉美国家承包工程,这些国家规定非居民公司在半年内获得的收入可以免税,所以,这些韩国公司常常设法在半年以内完成其承包工程,以免交收入所得税。又如,日本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兴建了许多海上流动工厂车间,这些工厂车间全部设置在船上,可以流动作业。这些流动工厂曾先后到亚洲、非洲、南美洲等地进行流动作业。曾经有一家日本公司到我国收购花生,该公司派出它的一个海上车间在我港口停留27天,把收购的花生加工成花生浆,把花生皮压碎后制成板又卖给我国。结果,我国从日本获得出售花生收入的64%又返还给日本,而且日本公司获得花生皮制板的收入税款分文未交。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就是我国和其它多数国家都对非居民公司的存留时间作了规定,日本公司就是利用这一规定来合法避税的。

  五、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进行国际避税筹划

  跨国公司在高税国拥有一份能产生收益的财产,为了减轻在高税国的所得税税负,就可以通过自益信托的方式将这笔财产转移到避税港信托机构(或居民受托人)的名下,从而避免纳税。因为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委托人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就切断。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而且在全权信托中,信托的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也不享有所有权。所以只要受益人不从信托机构得到分配的利益,受益人也不用就信托财产缴纳任何税收。在税务筹划中可以利用这种规定来避税。如果一个国家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该国企业就可以以全权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设在境外的避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通过创立这种国外信托,财产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彻底摆脱就这笔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由于信托财产是委托避税地信托机构管理的,当地政府对信托财产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

  纳税人采取信托避税主要适用于一些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知识产权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考虑到这类信托主要是为了享受延期纳税的好处,所以选择受托人所在国时一定要注意其对存续期和收益积累期的限制,而且还要确保财产的安全性,一般跨国纳税人会选择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等纯粹避税港,因为这些避税地的信托法对信托存续期的规定一般都超过100年,在存续期内对信托财产的收益积累没有限制,而且还规定受托人为了安全起见可以自行决定将信托财产转移到境外。

  六、运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筹划

  为了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国家间缔结税收协定,特别是双边税收协定已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有效途径。在尊重对方税收管辖权的前提下,要达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目的,缔约国双方均要做出相应的自我约束和妥协,从而形成对缔约国双方居民都适用的优惠条款,特别是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所得的税收优惠。协定中的优惠待遇原本只有缔约国双方的居民才有资格享受,但由于世界上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采取允许资本自由进出国境的政策,这就为跨国投资提供了方便。因此,出于全球经营战略的考虑,跨国纳税人可以相对自由地到自认为合适的国家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就为跨国纳税人打开了一条新的避税之门。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方式一般是通过设置直接或间接的导管公司、直接利用双边关系设置低股权控股公司,将从一国向另一国的投资通过第三国迂回进行,以便从适用不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或从不同国家的国内税法中受益。

  七、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避税筹划

  电子商务指进出口交易双方利用国际互联网、局域网、企业内部网进行商品和劳务的交易。目前全球已有52%的企业先后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电子货币化、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电子商务给跨国企业的国际避税提供了更安全隐蔽的环境。跨国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和居民法人,逃避所得税,利用电子商务快速的流动性,虚拟避税地营业,逃避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利用电子商务对税基的侵蚀性,隐蔽进出口货物交易和劳务数量,逃避关税。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同时也给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税收制度提出了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