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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化个别法:基于记账凭证

2007-6-20 14:8 《新理财》·汪一凡 【 】【打印】【我要纠错

  选择标准

  鉴于合并法需要很高的洞察力才能领悟,以至于给人以“玄学”之感,但却漏洞百出,经不起认真推敲,很难再有继续发展的空间。如果我们能找到可以替代合并法的更好方法,它至少要满足下列条件:

  1.人工操作的工作量要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至少不能超过现有的合并法。从而,以成员公司上报的电子数据为基础,并尽可能借助于自动处理,是必然的趋势。

  2.考虑到“合并法”似乎已成为公司集团报表编制的唯一大法,如果另有一种方法试图取而代之,可能会被视为难以容忍的“颠覆”行为。那么,为了取得立足之地,新方法必须是“不证自明”的。也就是要从基本的会计原理上令人信服,对其具体处理的解说要简明有理,使怀疑或反对者除了必须连会计原理一起推翻外,无从下手驳斥。

  3.新方法当然要能解决合并法下不能解决、不能回答的传统难题。

  4.所使用的数据要有来源,编表操作者能够取得。

  5.最好能够日清月结,免去合并法下跨期无休止记忆的精神负担,减少后顾之忧。

  上期文述及,“个别法”因工作量太大、手工环境下难以承受以致无人问津,但这未必说明它本身存在什么重大缺陷。现在,当合并法已经将“玄虚”玩到了极致而仍不能解决问题时,因电子处理手段的出现,“个别法”的大工作量也许不再是障碍,让我们转而探讨其“枯木逢春”的可能性吧。

  方法描述

  根据“第三方主体”的概念,在个别法下自然应当为公司集团开设专门的账户体系,我们简要地称为“第三方账户”。事实上,根据合并政策厘清第三方主体的边界,为该主体设立永续性账户体系,以各成员公司上报的电子数据为基础,从第三方的角度做必要的转换、删除和增补,在第三方账户中进行严谨的永续性核算,反而可能比合并法更容易理解和操作。

  在我们倡导的新型“个别法”下,公司集团是独立的会计主体(虽然未必是法律主体),凡是要进入第三方账户的业务数据,同样必须经过“会计确认”的程序,把符合确认标准的有用数据留下,把不属于第三方主体、从而不应进入第三方账户体系的账务数据剔除或抵消。只要做到了,编制公司集团报表的过程也就和常规的单一公司会计核算没有根本区别。这实际上是既利用成员公司上报的电子数据,又要依靠“会计确认”来坚持第三方主体立场的过程。经过一系列的处理,进入第三方账户体系的各成员公司上报的业务数据,就转变成第三方主体可以接受的、整个“大家族”的会计事件。

  我们假设,所有的成员公司都能将其全部记账凭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上报,并假设公司集团也有能力接受并后续处理所有成员公司的记账凭证数据,那么,当公司集团作为第三方主体,对某一成员公司上报的记账凭证履行“确认”程序时,至少会面对如下几类的账务处理,从而有所取舍。

  1.记录投资(或接受投资)的业务。第三方账户不能照单全收成员公司对此类业务的处理,必须经过分析,必要时酌情另编公司集团自己的记账凭证。

  2.记录其作为独立主体在外部市场上所形成的交易,如购进货物或销售货物等。此类业务数据可以照单全收,直接确认为第三方账户的内容。

  3.记录资源在自家公司内部运动变化的事件,如原材料加工为产成品等。根据其资源的取得是否来自关联交易,可以划分为两类:某种资源只要有部分来自关联交易,便须“分离”出来,另编公司集团的记账凭证;资源全部来自市场交易的,可以照单全收,直接确认为第三方账户的内容。

  4.记录其作为独立主体在市场上的筹资业务。可以直接确认为第三方账户的内容。

  5.记录集团内部形成的各类关联交易。成员公司对此类业务的处理不能直接进入第三方账户,必须经过分析,酌情另编公司集团的记账凭证。

  6.还有些账务处理是成员公司在期末的自我总结,如结转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等记录。这些记账凭证,因其纯属“小家庭算小账”的行为,与代表“大家族”的第三方主体和第三方账户完全无关,直接拒之门外可也。公司集团既然自己设立账簿了,没必要在各成员公司的小账上调来调去的,自己重新结算损益才是准确可信的。

  可见,这种处理方式是从第三方主体的角度来检视,“合则留,不合则去”,能用的记账凭证数据就直接利用,省下重编的功夫;不能用的就当场剔除,必要时由公司集团自己重新做过。如果能够这样直截了当,当然是效率达到最高,又完全符合会计上的确认原则, 不证自明了。具体流程可以粗略地设想如下:

  1.公司集团公布纳入合并范围的成员公司名单,作为各成员公司识别关联交易的依据。

  2.公司集团预先开设第三方会计主体账户体系,以进行永续性核算。其账户体系的设计,以能够完整编制集团资产负债表和集团利润表为目标。

  3.各成员公司将本公司当期的所有记账凭证电子数据上报公司集团,同时按预定格式另行报告本企业在合并期间的关联交易。主要内容是:关联交易类型、关联交易对方公司的名称、当时账务处理的会计分录和记账凭证号、原始凭证复印件等,并要求报告本公司涉及“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的记账凭证等。

  4.公司集团对上报的关联交易作“配对检查”。除特殊情况外,关联交易必有双方存在,配对的基本原则是将关联交易双方上报的会计分录两两对应起来,以发现、协调并处理不相吻合的项目,如只有一方上报而另一方未报,或双方上报内容不一致等情况。

  5.未达账项的问题。在只有一方上报关联交易而另一方未报的情况中,除了未报者可能疏漏(通过配对检查就可发现,可要求补充上报)以外,可能就是正常的未达账项了。如出售方已开票入账,而对购进方来说,也许实物已进入实际周转过程,但有关单证还未到达会计部门手中,会计部门尚未登记,因此购进方上报的数据就是不含关联交易在内,也属正常。第三方账户对未达账项的处理原则是:

  (1)已上报的一方,说明该成员公司报上来的数据已含有内部交易在内,应予剔除;

  (2)还未上报的一方,一旦查明确属未达账项,说明该成员公司报上来的数据确实不含该内部交易在内,当然也无须剔除了;

  (3)不过,已上报的一方提示了“关联交易已经发生”的重要信息, 在下期要注意跟踪,如果过了若干个期间,另一方还一直处于“未达”状态,就有问题,应当查明了。

  6.从第三方会计确认的角度,剔除成员公司上报的无效记账凭证数据。

  (1)剔除成员公司有关“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的记账凭证,因为是否“多收了三五斗”,各家有各家的算法,但都是基于自身立场,将外部交易和内部交易的后果均包括在内了,与公司集团立场存在着重大差异。公司集团既然有了自身的核算,将上报的这部分个别账务处理剔除,自已进行利润结算与分配的账务处理,无需从别家的总结中来曲折地得到,反而要简明得多。

  (2)剔除双方记录关联交易的记账凭证,因为从集团的第三方角度,关联交易只是从左边口袋转移到右边口袋的行为,没有登记的必要。

  (3)值得注意的是,有关税收的账项处理是不能消除的,因为税法是刚性的,一旦形成法律义务,不能因第三方立场而改变。

  7.公司集团作为会计主体,编制必要的记账凭证,完成自己后续的账务处理。

  8.根据第三方账户体系的记录直接编制集团资产负债表和集团利润表。

  9.从依据第三方账户体系的记录开始,启动现金流量表自动编制程序,通过特定的分析和加工改制,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

  有必要指出,对以上的程序,我们用的是“剔除”记账凭证的说法,而不是编制“抵消”分录的说法。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针对某一成员公司的具体业务的直接“剔除”,可以对关联交易双方分别作单边处理,即允许未达账项的存在;后者则是合并法下硬将交易双方拉在一起,试图从最终结果抵消双方账务处理的影响,不允许未达账项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