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办高速公路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一般将成本分为两大类,即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内部成本主要是指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外部成本则主要是纳税支出。在实务中,企业往往制定一系列的制度、措施来严格控制内部成本支出,而通过走“人情税”、“关系税”的路子来达到控制外部成本的目的。显然,这样的“路子”不是每一个企业都能走得通,也不是每一个企业都能长久地走下去的。法律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作为一个法人组织,高速公路企业同样要履行缴纳各种税款的义务。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纳税人的税费负担还比较重,沉重的税费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现实中,当纳税人面临沉重的税收负担,而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在短时间内又不可能有所改变的情况下,纳税人往往作出以下选择:一是逃税,即通过违法行为实现规避税负的目的。纳税人的逃税行为并非完全基于自身的原因,国家税法、税收政策上的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纳税人选择逃税的可能。勿容置疑,逃税是违法的,不可取的。二是纳税人产生逆向选择行为,消极对待,压缩经济活动规模,以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最终会导致整个国民经济的萎缩。三是进行纳税筹划,实现合理避税。这才是明智之举。新办高速公路企业,从筹办之时就应当进行严密的纳税筹划,为日后的合理避税,节约开支,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奠定良好的基础。
探讨高速公路企业纳税筹划方法,必须了解高速公路企业存续期间可能缴纳的税种。
二、 高速公路企业存续期间可能缴纳的税种
由于高速公路建设融资的多样性、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高速公路企业化经营将越来越普遍。常见的高速公路公司有: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等。企业形式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比如,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免征车辆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其经营的房产不适用房产税等。这里主要探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下的高速公路企业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首先,应了解高速公路企业存续期间可能缴纳的税收种类。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项目除外)。同时规定,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此可知,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当属免税之列。
2.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列举的凭证有经济合同、营业账簿等。因此,高速公路企业在签订各类经济合同、书立营业账簿时,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3.房产税和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依房产余值(即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缴的,税率为1.2%,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办法。由于高速公路企业的房产属于营业用房,不在法定的免税之列,因此,房产税将是高速公路企业存续期间沉重的税负。当发生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时,还要缴纳3%至5%的契税。
4.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在购买车辆时一次性缴纳,且所纳税款计入购车成本。车船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所纳税款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
5.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根据2004年11月1日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性收费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列举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无法得知高速公路企业应以何种税目纳税。据笔者所知,广西区内已经运营的收费公路和桥梁,有的套用“服务业”的税率(5%)纳税。具体应以何种税目纳税,应报经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核批。缴纳营业税时,同时还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每月都要计征,这是高速公路企业的又一项重要税负,因此,应作为纳税筹划的重点,加以研究。
6.企业所得税。任何企业只要存在应税所得就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优惠除外)。企业所得税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税种,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税后利润的多少,还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因此,经营者务必把所得税的税率和税前抵扣项目作为纳税筹划的核心内容加以研究。本文探讨的纳税筹划方法就是紧紧围绕企业所得税展开的。
7.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我们责无旁贷。
三、实施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争取免税待遇
税法规定,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的,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俗称“两免三减半”。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加以照顾和鼓励,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我区高速公路企业属于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范围之内,且享受“三免两减半”的优惠政策。同时,税法还规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争取更多的免税待遇。免征的税收越多,税后收益就越大。同时,还要尽量使免税期最长化。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使免税期最长化。许多免税都有期限规定,免税期越长,节减税收越多。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作出新的规定。从务实的角度出发,本文仍以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蓝本,进行纳税筹划。
(二)争取减税待遇
减税是国家对特定的地区、行业、企业、项目或情况(纳税人或纳税人的特定应税项目,或由于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所给予纳税人减征部分税收的照顾或鼓励措施。减税也可以是国家对特定纳税人的税收照顾措施,或出于政策需要对特定纳税人的税收鼓励措施。与免税一样,减税也是贯彻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经济手段。例如我国对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就是属于税收照顾性质的减税。高速公路极易受到台风、水灾和地震的影响,尤其是我区高速公路,因为所处的地理环境比较复杂,边坡坍塌、路面水毁、交通设施被台风摧毁等等时有发生。1999年桂柳高速公路就发生了一起特大边坡坍塌事故,造成长时间交通瘫痪,损失惨重。灾害发生时,我们应当做好详尽的记录,并及时与主管税务局取得联系,争取获得减税待遇,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又如:我国对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以三废材料为主要原料进行再循环生产的企业给予减税待遇,则属于国家给予企业的税收鼓励性减税。 采用减税方法须注意的问题:(1)尽量争取减税待遇并使减税最大化,争取尽可能多的税种获得减税待遇,少缴税款。(2)尽量使减税期最长化。减税期越长,节税效果越好。与按正常税率缴纳税款相比,少交的税款就是节减的税款,而使减税期最长化能使节税最大化。
(三)寻求税率差异
税率差异是指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税种适用不同的税率。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按18%征收所得税,3万至10万元的,按27%征收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按33%征收所得税。新办高速公路企业营业之初效益往往不是很好,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处于税率差异界限时,如何使之就低不就高,就看财务人员如何进行费用分摊了。税法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速公路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查看最近修订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便一目了然。与按高税率缴纳税款相比,按低税率少缴纳的税款就是节减的税款。采用税率差异方法须注意的问题:(1)尽量寻求税率最低化,达到节税的最大化。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按高低不同税率缴纳的税额是不同的,它们之间的差异,就是节减的税款。(2)尽量寻求税率差异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四)利用分劈手段
这里说的分劈是指把一个自然人(法人)的应税所得或应税财产分成多个自然人(法人)的应税所得或应税财产。分劈手段是指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而直接节税的纳税筹划方法。采用分劈手段节税与采用税率差异方法节税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通过使纳税人的计税基数合法合理地减少而节税;而后者则是通过寻求低税率达到节税的目的;前者主要是利用国家的社会政策,而后者则主要是利用国家的财经政策。但两者也有联系。比如,当一个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时,按33%的税率计算,年应纳税额为90×33%=29.7万元。当它分割为10个企业时,每个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按27%计征所得税,因此,分割后的10个企业共纳企业所得税:10×9×27%=24.3万元,则该企业节税29.7万-24.3万=5.4万元。这5.4万元节税额就是通过分劈手段降低计税基数从而合理合法地寻求税率差异的结果。由此我们可以想象,如果仅从节税的角度出发,当高速公路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走“集团化”经营的路子当是情理之中。采用分劈手段须注意的问题:(1)分劈合理化。使用分劈手段节税,除了要合法外,特别要注意所得或财产分劈的合理性,要使得分劈合法和合理,必须严格遵循税务局宣传册子的指导来分劈所得和财产。(2)节税最大化。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寻求通过分劈能使节减的税收最大化。
(五)进行税前税后扣除
税收中狭义的扣除是指从收入总额中减去费用支出求出应税金额,即税前扣除。税收中广义的扣除还包括:从应计税额中减去一部分,即“税额扣除”、“税额抵扣”、“税收抵免”,即税后扣除。比如,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扣除与特定适用范围的免税、减税不同,扣除规定普遍地适用于所有纳税人。比如,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有纳税人准予扣除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的金额。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各项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越大,计税基数就会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小,所节减的税款就越大。高速公路企业从成立之初就应当做好税前扣除的统筹规划。比如结合国家税收政策,确定好全年的工资总额并做好人员工资的调配,通过预测收入来预算业务接待费的开支,严格划分固定资产标准,合理制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和减值准备政策,尤其要重视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税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将高速公路列入固定资产范畴进行管理。充分利用技术开发投入增长10%可“虚抵”40%的优惠政策,合理安排高速公路后续各项技术开发,等等。采用扣除方法应做到:(1)扣除项目最多化。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使更多的项目能够得到扣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扣除的项目越多,计税基数就越小,计税基数越小,应纳税额就越小,因而节减税款就越多。(2)扣除金额最大化。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使各项扣除额能够最大化。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扣除的金额越大,计税基数就越小,应纳税额就越小,因而节减税款就越多。(3)扣除最早化。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使允许扣除的项目在最早的计税期间得到扣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扣除越早,早期缴纳的税款就越少,早期的现金净流量就越大,可用于扩大流动资本和进行投资的资金也越多,将来的收益也越多,因而相对节减税款越多。扣除最多化、最大化及最早化,均可达到节税的最大化。
(六)充分利用抵免政策
税收抵免是指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税收抵免额。税收抵免额其实就是已纳税额,如把对外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收入后,就会产生税收抵免额。纳税人已纳税额冲抵应纳税额,前者大于后者的,应得到退税;相反,还应补交应纳税额。税收抵免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数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则越小,从而节减的税额就越大。采用抵免方法应做到:(1)抵免项目最多化。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争取更多的抵免项目。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抵免的项目越多,冲抵应纳税额的项目也越多,应纳税额就越少,因而节减的税款就越多。使抵免项目最多化,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2)抵免金额最大化。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使各抵兔项目的抵免金额最大化。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抵免的金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因而节减的税收就越多,从而使抵免金额最大化,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
(七)申请延期纳税
延期纳税是指延缓一定时期后再缴纳税款。狭义的延期纳税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延期纳税规定进行延期交纳税款;广义的延期纳税还包括纳税人根据国家其他政策达到延期纳税目的的纳税安排。比如,根据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商品存货制度,计提存货减值准备等,来达到延期纳税目的。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收并不能减少纳税人纳税绝对总额,但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金流量,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扩大流动资本,用于资本投资,使资金增值。采用延期纳税方法应做到:(1)尽量争取更多的项目延期纳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延期纳税的项目越多,本期缴纳的税款就越少,现金流量就越大,可用于扩大流动资本和进行投资的资金就越多,将来的收益也越多,因而相对节减税款就越多。使延期纳税项目最多化,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2)尽量争取纳税延长期最长化。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纳税延长期越长,由延期纳税增加的现金流量所产生的收益也将越多,因而相对节减的税款也越多。使纳税延长期最长化,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
(八)计算能否退税
退税是指税务机关按规定对纳税人已纳税款的退还。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退税的情况一般有:税务机关误征或多征的税款,如税务机关不应征收或错误多征的税款;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如纳税人源泉扣缴的预提税或分期预缴的税款超过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零税率商品的已纳国内流转税款;符合国家退税奖励条件的已纳税款。比如,外商投资企业的合理再投资,允许退还已纳企业所得税的40%,就是一种奖励性的退税。涉及退税最多的是增值税。税法规定,有的商品出口时可以退还已纳增值税。由于受主营业务的影响,高速公路企业以征收车辆通行费为主,主要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纳税人,故无增值税退税业务。但其他税种的退还还是存在的。比如年末汇算清缴时多交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下年度办理退税。在已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退税无疑是偿还了缴纳的税款,节减了税款,所退税额越大,节减的税款也越多。采用退税方法须注意:(1)尽量争取退税项目最多化。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争取更多的退税待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退税的项目越多,退还的已纳税额就越多,因而节减的税款就越多,从而使退税项目最多化,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2)尽量使各退税额最大化。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退税额越大,退还的已纳税额就越大,因而节减的税款就越多,从而使退税额最大化,以达到节税最大化。
无论采用什么方法进行纳税筹划,目的都是为了节税。在实务中,各种方法是可以交叉使用或同时使用的。目前,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除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极少数税种以“法”的形式出现外,绝大部分税种均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出现,这说明了我国的税法仍在不断的变化和完善之中,从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同时废止,便是佐证。因此,要搞好纳税筹划必须不断了解、掌握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
纳税筹划是一门新兴的学问,笔者也在不断地探索之中,故文中所见难免有些偏颇,还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