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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税正向我们走来

2007-6-20 13:59 《新理财》·李炜光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在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物业税”这个名称来自于香港,但在香港,物业税特指对房屋出租所得的课税;而我国欲开征的这个税,实际上是针对不动产征收的财产税。为了以示区别和更为准确,一些学者已经建议将“物业税”称为“不动产税”。据有关信息,我国将在“十一五”规划的后3年开征不动产税。具体说,明年以后的两三年,将首先对工商企业及城市高档住宅开征不动产税,2010年后逐渐将其他居民住房、政府及事业单位、中介机构所属的不动产纳入征税范围。不动产税,正在不可阻挡地向我们走来。

  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框架是1994年建立的,那次税制改革没有触及与房地产相关的六种税,即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契税。所以,目前实行的房地产税制仍带有相当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税种不合理、城乡双轨、内外双轨、企业与个人双轨等,在实践中越来越暴露出制度上的缺陷。比如,针对城镇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最高税额仅为每平方米10元/年,针对住房保有环节征收的房产税对所有非营业用房一律免税,而在流转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却高达30%-60%,企业还同时必须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重复课税不说,平均税负水平更达到40%以上,高于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水平。其实,这还没有把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收费因素考虑进去。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业司的统计资料,在商品住宅成本中,税收约占10%,各种收费所占20%.

  此外,内外税制不统一的问题也很严重。比如,房产税仅针对内资企业而城市房地产税又仅针对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仅针对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不必交纳;内资企业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外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等。

  毫无疑问,对现行房地产税进行改革,是必需和明智的。但是在所有的问题中,房地产问题最为复杂。说改革千好万好,国民福利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居民的福利增加、改善得不够,就算不上真好。这就对不动产税制的设计者提出了较高要求。房地产业还被政府视为经济的“增长点”,因为它的确对一些原材料工业,如水泥、钢铁、装饰装修行业具有很强的“拉动”作用,对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的财政收入、预算外收入的影响相当大。同时,房地产业又是资金密集型行业,与金融业也有密切的联系。所以,对房地产税制进行改革、推出新的不动产税,肯定是牵一发而动全身,自然也就成为整个社会上上下下都极为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

  开征不动产税,决策者会遇到社会公众的质疑:征了这个税,你给我们减什么税?你不能无缘无故给我们增加一块税收负担;开征不动产税以后,人们的整体税负水平会不会有所提高?提高多少?是实行比例税率,还是累进税率?税率是多少?免征额是多少?不同用途的房地产,是不是都征收这个税?不动产的价值应该由谁来评估?评估的结果我们不认可怎么办?找谁投诉?投诉结果仍不满意又怎么办?现行的房地产税费哪些保留、哪些废止?还有更大的问题:应该由谁来决定征收或不征收这个税以及怎样征、征多少?等等。对愈行愈近的不动产税,人们的脑子里有着太多的疑问和疑虑。近两年来,有关部门因为这个问题没少“挨骂”,却一直没给出个令社会各界满意的答复来。

  这也难怪,房地产税费改革在我国具有开创性,加上各地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不确定因素颇多,规律一时难寻是可以理解的。可能正是考虑这个因素,政府相关部门在这件事上表现得“小心翼翼”,召开多次专题研讨会,广泛听取意见,不断修改方案,应该说,这种审慎的态度值得赞许。

  应当明确 ,推行不动产税,不是简单地增加某个新税种,而是要对与房地产相关的税制作重新设计,贯彻“宽税基、简税制、低税率”的原则,税种有增、有减、有并,总体上不增加居民的税收负担,建立符合我国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不动产税制。此外,新的不动产税还应当具有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效用,也应当让它成为较低级政府的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

  据有关研究,未来的不动产税将由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和流转(交易)环节的契税两个税种组成。国际上的经验是对保有税采取较低的税率,而对流转交易环节采用较高的税率。特别是对居民住宅的保有课税,一般都实行低税政策。新加坡财产税的税率是12%,但居民住宅的税率只有4%.英国的居民住宅税率划分为8个档次,最低税率只有0.67%,最高税率也只有2%.而不动产交易转让的税率一般就比较高,且大多采用超额累进征收的方式,目的是实现财富的再分配和抑制投机。

  房地产税是对每个纳税主体以其拥有的全部房地产价值为征税对象,对“自用”还是“出租”不做区分,以解决出租收入难以掌握控制,易于偷漏税的问题;税率大致在0.3%-0.8 %之间,体现的正是“从低”,将规定一定额度的免征额,以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要让财富多的家庭多交税,而贫弱者少交税,符合“二八”原则,即80%的税收来自于20%的高收入者,发挥税收对居民个人收入“二次调节”的作用,才能有效地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农村地区将暂不征收不动产税,至于以后征不征,将放在2020年以后再考虑。这应该是一种比较周全稳妥的选择。

  不动产新税制将以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这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它的好处,一是具有随经济增长而提升的弹性特征,即随着土地房产价格的升值而相应增加税收,使税制具有“自动稳定器”的功能,有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二是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真实的税基,因为它是以价值为核心的,因而能够比较好地实现税收的公平合理。它的缺点也在这里,以定期评估的市场价值作为财产课税的依据比较繁琐,对评估者的要求也比较高,但这是随着政府行政能力加强和不动产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而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大势所趋,无法回避。反过来说,如果不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才是没有出路的选择。因为发展中国家一般是以土地面积或财产的账面价值为财产税的计税依据,虽然有计算、管理简便的好处,税收成本也低,但税收缺乏弹性,无法反映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也不利于实现税收的公平征收。

  不动产税收入主要用于本地区的公共服务,好处是负担与受益的对应关系比较明确,比较易于为居民所理解和接受,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的老问题。

  不动产税属于直接税,从法理意义上说,是对公民一部分财产权的“剥夺”,因此,一定要把民主机制引入该领域,税权归属一定要明确,政府应取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明确授权,并给予地方政府以一定的开征、免征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边界”应当清晰,并以立法固定下来。立法程序一定要公开、透明,保证社会公众在相关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拥有有效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也许是不动产税制制定和退出过程中最需要关注,也是最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