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船闸列入固定资产的必要性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用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而船闸显然符合资产的这一概念范畴,理由有四:第一,船闸是船闸管理部门占用或使用的经济资源,船闸管理部门对该资源有占用权和使用权,但不具备所有权,所有权归属国家。船闸具备一定物质形态,是有形实体,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不变,使用寿命也是有限的。第二,船闸作为一项经济资源,能以货币计量。新建一座船闸,动辄几百万,多至几千万元。如此大的基建投资,在竣工后,每年还要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维护和保养、中修、大修,因此船闸的取得、减少、维修等经济事项均可用货币可靠地计量、正确核算。第三,船闸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单位。《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船闸管理部门对过闸的船舶、排筏征收过闸费,必须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用于船闸的养护、管理。第四,将船闸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更有利于加强船闸管理。船闸是用于管理而不是为了出售,不能列作材料产成品等,只能作为固定资产,这样更利于进行科学分类,正确核算。将船闸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才更有利于加强航道建设资金的筹集,以解决航道基础建设资金短缺这一瓶颈。
二、 将船闸列入固定资产的可行性
《船闸管理办法》(交通部89年第5号令发布)第四条规定,船闸及其设施,船闸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省十届人大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条规定,航道的范畴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中供船舶、排筏航行的水域,以及航标、标志标牌、过船建筑物、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第四条规定,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据了解,有部份省市也以地方法规形式作了类似规定,这些法规规章为把船闸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不能因为船闸是公益性建筑物就可不列入固定资产,试想,船闸管理部门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船舶等均已列入固定资产管理,也并没有改变其公益性质。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船闸建设资金为单一的国家拨款,船闸资金没有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落后的船闸基础建设成为制约水运发展的瓶颈,靠单一的国家拨款来解决这一问题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要改变理念和思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船闸建设资金有可能通过国家拨款以外的途径来解决,这就要求必须把船闸作为固定资金管理,其资金不同来源渠道也分别予以反映核算。过闸船舶因使用船闸而缴纳的过闸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并且全部用于船闸的养护、管理,把船闸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才能完整反映它的经济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