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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难开先河

2007-6-15 11:49 《新财经》·杜玉忠 【 】【打印】【我要纠错

  2007年6月1日,新的《破产法》正式实施,沧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沧州化工)在此时被推上被告席,成为上市公司面对新法的第一案。老《破产法》于1998年开始实施,但从实施之初就没有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反而使一些企业以破产名义非法逃债。

  新《破产法》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法人,包括上市公司。一旦沧州化工进入破产程序,将对上市公司的恶意经营行为和市场投资者产生重大深远影响。

  继宝硕股份在2007年1月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近日河北省另一上市公司沧州化工的破产申请也被法院正式受理。这是因“互保黑洞”问题进入破产程序的第二家上市公司。我们暂不论此“多米诺骨牌”效应是否还会延续到其他上市公司,单就沧州化工此番破产的动机、程序和影响就值得一议。

  “假破产”的真目的

  上市公司申请破产,往往醉翁之意不在酒。其用意多是以破产为手段,迫使债权人就债务进行谈判,以达到公司重组的目的。

  尽管沧州化工此次破产申请是债权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鼎华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的,但该破产提议也是有意或无意为沧州化工进行“破产保护”服务的。因为先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并不会比其他普通债权人对破产可分配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另一方面,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沧州化工若想获得重组新生机会,通过与某个债权人的合意行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既可避免“互保盟友”的指责,也可达到“破产保护”的目的。

  沧州化工寻求破产保护的动机至少有二。其一,由于沧州化工、宝硕股份、东盛科技之间形成的巨额互保三角关系已久,在宝硕股份提出破产申请后,那些受偿无望的债权人必然将索债矛头指向宝硕股份的担保人沧州化工或东盛科技。沧州化工现有总资产约40亿,负债合计约47亿。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还要承担宝硕股份推来的担保债务,压力可想而知,而通过破产申请则完全可以将这个烂筐甩给东盛科技。

  其二,在地方政府看来,上市公司的存在往往被认为是体现地方经济的一个指标,而且又能有助于地方缓解就业压力。一旦上市公司破产,地方政府的颜面损失是小,如何安置失业职工才是“大难”。因此,沧州市政府不会对沧州化工的问题袖手旁观。在私下帮助企业进行战略重组的同时,可能也会谋划以退为进的策略——“假破产”。

  当然,沧州化工寻求破产保护能否得以实现还要取决于企业、债权人、地方政府、重组方等利益相关主体能否达成妥协。

  沧州化工重组难度有二

  在上市公司的破产史上,无论是沧州化工还是宝硕股份都不是第一家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上市公司。从ST轻骑、ST宁窖到ST猴王等,进入司法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但都以重整或和解为最后结果,没有一家真正以破产告终。那么,沧州化工的破产之路可否顺利成行?

  新的《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相关条款规定,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可通过重整或和解制度达到避免企业自我消亡的目的。沧州化工从自身利益考虑,对重整或和解无疑双手赞成;同时,对沧州化工的债权人而言,若该公司破产,破产可分配财产中支付完第一、第二顺序受偿人费用之后,能够偿还给债权人的资产所剩无几。因此,债权人损失巨大,甚至血本无归。所以,债权人一般都不希望沧州化工破产,而寄希望进行重整或调解。

  但是,沧州化工重组或和解成功的难度较大。其一,沧州化工现有债务关系复杂,有担保和无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心思各不相同,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要想获得多数债权人的认可并不容易;其二,重组方除了能够拿出大量真金白银来填补沧州化工的“巨额漏洞”外,恐怕还要在PVC(聚氯乙稀,塑料装饰材料中的一种)项目发展、人员安置、临港土地开发等方面与沧州化工实际控制人沧州市国资委达成默契。而具备一定实力又愿意为此付出“代价”的战略重组方寥寥无几。

  重整制度,让沧州化工有机会获得新生,避免因破产可能造成的冲击,对维持生产经营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作用。但在各方利益难以平衡前提下,沧州化工最终走向破产清算程序不是没有可能。

  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着上市公司只能生不能死的现象,缺乏真正的退出机制,更不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则,不利于证券市场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应当以《破产法》的实施为契机,对上市公司的破产程序作出专门的规定,建立起上市公司能进能退的退出机制。这样才能迫使上市公司不敢在恶意担保骗贷中任意妄为,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

  公众股东利益难得保护

  有别于一般公司的破产,上市公司的破产将影响到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保护。

  在沧州化工现有的股权结构中,有近5万户为流通股股东。沧州化工的破产不仅涉及大股东利益,更影响到这数万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破产法律有关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时,首先要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职工工资,其次缴纳国家税收,再次才是偿还登记在册的债权人债务,最后才考虑公司股东的利益。沧州化工现有四大限售流通股股东,均为法人股,不关个人利益。因此,沧州化工如果被实施破产,股东最后才能获得清偿,损害最大的将是握有其股票的中小投资者。

  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上市公司破产的先例,投资者还没有形成防范上市公司破产风险的心理预期。如果沧州化工此次首开破产先河,势必对其他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产生连锁反应。如果上市公司出现较大面积破产,无疑会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严重打击,从而对一路走高的股市产生冲击。

  固然,上市公司的重组成功会让投资者减少损失。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公司的破产与否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不应是控股股东或政府部门所能左右的。当上市公司不得不破产的时候,它既能促使投资者将资金投向更优秀的上市公司,又能体现出股市投资的风险。因此,上市公司也可能破产,投资者在持其股份时要三思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