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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经济效应分析

2007-6-20 14:22 《新理财》·张昕 龚兴隆 【 】【打印】【我要纠错

  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得与失

  20世纪80年代,债务危机迅速扩大,受其波及的国际银行业损失惨重,银行普遍开始重视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与管理。1988年出台的巴塞尔协议,正是国际银行监管应对信用风险的标志性文件。巴塞尔协议的核心目的是在国际银行界建立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该协议要求:1992年底前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必须将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维持在8%以上(其中核心资本不低于4%)。

  巴塞尔协议的确为保证跨国银行的偿债能力提供了衡量标准,但其出台也有通过减少国际间资本数量规定差异消除银行不公平竞争的目的。因此,作为一项定量标准,资本充足率要求制定伊始并未得到各国的一致认同,即使在发达国家中亦是如此。美国外交评议会研究主任埃萨。凯普斯坦在分析制定巴塞尔协议的目的时曾谈到,美国最初提出的自有资本比例标准根据的是本国银行的经营风险情况。而如果仅将这一标准运用于本国银行,则难免损害美国银行的国际竞争能力,所以当时的美联储主席沃尔克才把它拿到国际清算银行去寻求国际协调。不过,此项提议却遭受联邦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的强烈反对,迫使美国不得不改变策略。后来在与许多国家的银行监管部门进行关于国际清算银行一些具体规则的交涉中,美国实际做出了让步。例如,日本大藏省要求美国考虑日本股市大涨导致日本银行的账外收益非常高的因素,同意将银行账外资产的45%作为自有资本计算。在得到美国的认可后,日本方采纳协议。

  在多重背景下制定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率作为一项容易被监测和控制的核心指标,得到了充分强调。但这也留下一个矛盾:资本金约束强制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保持占风险资产一定比例的资本作为风险缓冲,然而对于竞争越来越激烈的银行业,这一约束也构成了银行的机会成本。尤其是对于持有“大而不宜倒”心理的大型银行来说,政府对其提供的隐性担保令过分谨慎经营反而变为浪费。而对规模较小的银行来说,资本充足率规定则更加重了其经营压力。为了在国际银行竞争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它们可能不惜通过近视手段提高账面资本充足率,却种下长期风险的隐患。

  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影响可通过银行的财务数据,如盈利指标和经营稳健性指标直接体现出来,也可由银行资产结构的调整、投资方向的变化等行为间接反映。资本充足率对银行贷款扩张行为的约束会影响经济总量,因而它也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能。我们不仅应看到它对个体银行资产风险程度的监督作用,也有必要分析其对货币信用、金融政策乃至整个经济环境的影响。

  从银行视角看资本充足率要求

  作者进行的相关研究表明,在资本充足率与银行财务表现的关系方面,平均而言,银行资本充足率每提高1%,资产收益率会提升0.03%.由于银行通常资产规模庞大,因此资本充足率要求对银行资产收益率的正面影响还是相当值得重视的。资本比率的提高降低了债权人对银行的风险预期,从而使银行不必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降低了银行的资金成本。对于新兴市场国家而言,由于转轨前国有银行体系内积累了大量不良资产,资产结构缺乏弹性,提高资本充足率可能反而会降低其盈利能力。

  在资本充足率规定对银行资产安全性的影响方面,平均而言,银行资本充足率每提高1%,不良资产比率会降低0.35%.因为不良资产比率越高,意味着银行资产的风险越大,这将增大资本充足率中高风险权数的部分,从而降低资本充足率。但在《巴塞尔协议》公布以前,由于没有对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实际上可以通过账务处理增加银行账面资本金,进而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这就提醒我们,必须全面地考察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而不是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只有以不同的风险权重区分不同风险的资产,资本充足率指标才能起到风险预警的作用。

  从宏观视角看资本充足率监管

  保持适当的资本是银行稳健经营的基础。由于银行经营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存款人和其他银行债权人很难得知反映银行经营的确切财务信息。所以,充足的资本作为可观察的财务指标,一方面,确实提供了吸收损失的缓冲垫;另一方面,显示了银行对经营风险的承担,有利于减少银行的机会主义动机与行为,因而可提供银行债权人对银行持续健康经营的正面预期。反之,则导致对银行支付清偿能力的置疑,可能引发银行挤兑,而挤兑恶化了银行持有的储备状况,进一步加强了存款人和银行债权人的置疑。这一“循环加强逻辑”过程在严重情况下将引发银行倒闭,并通过信用链条和羊群效应产生传染,形成大面积的银行危机。银行危机一旦形成,大量流失的存款首先会通过乘数效应产生紧缩通货的效果,导致利率上升、信用链条断裂,直接影响资源配置。银行危机也会对资产市场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发生挤兑时,银行为了恢复流动性水平会立即设法将资产变现。但是,大量资产同时涌入资产市场就会迫使资产价格下降。与此同时,由于资产价格的暴跌,银行危机还会波及其他市场,造成巨额损失,将交易者逐出市场,最终导致更大范围的支付危机。也就是说,严重的资本不足情况不仅威胁个体银行的生存,还可能危及整个实体经济,造成宏观经济不稳定。

  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提出体现了监管者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以往,商业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多采用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事后保障,而忽略了事前防范。《巴塞尔协议》的诞生引导人们将监管视角从事后移向事前,并从银行体系外转向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标准对银行资本标准及其计量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且重视根据银行资产风险的变动及时补充的机制。它既提供了防范风险、弥补损失的一道明确防线,又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体现出资本动态监管的思想。

  然而,达到了资本充足率标准,并不意味着银行经营是安全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本身对金融安全的影响也是多重的。首先,资本充足率规定既然可以影响银行经营的风险态度,促使其合理安排风险资产结构,也有可能影响银行的盈利水平。特别是在金融周期进入紧缩阶段时,这种影响会更加突出。由于银根收紧,贷款减少,银行业务规模下降,盈利来源减少,若机械追求固定不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保持相当规模的资本金,则有可能限制银行灵活调整资金结构的能力。其次,现有的信用支持也会间接影响资本充足率监管效用。对于银行体系,“大而不倒”体现了隐形信用对资本的支持作用。特别是有国家信用担保的国有商业银行,尽管直接、大量的注资行为今后可能会逐渐减少,但强大的信用后盾仍然减少了他们对资本的依赖程度,过高的资本充足率反而可能造成资源浪费,并且扭曲银行经营行为。因此,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必须注重其他监管措施的设计,保证金融监管体系的协调运行。

  对我国银行体系实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建议

  资本金不足是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开放,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与国际标准接轨也成为迫切的问题。如果商业银行计划在海外上市,各项财务指标只有符合海外投资者和当地监管机构的要求才能顺利融资。为达到上市要求,由国家对银行注资成为相对快捷便利的选择。通过上市融资,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走上规范化、市场化发展的道路,最终实现自身盈利能力的提高,则无疑是最理想的。

  但是,并非所有银行都适合这条道路。我们已经看到,即使在1998年国家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集中注资后,其资本充足率在几年后仍不能维持而有不同程度的下滑。因此,在国家降低显性信用支持力度后,银行将更难通过这一渠道提升资本充足率。在这期间内,需要给银行一段积累利润、培育盈利能力的时间。在其他资本金补充渠道尚难跟进时,资本充足率标准只宜作为参考,不宜成为一项硬性标准。

  此外,还应注意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宏观经济效应。当经济紧缩时,实施风险加权资本监管将可能抵消部分积极货币政策的效果。巴塞尔委员会1999年在一份关于银行监管的报告中就曾说:“某些证据表明,在美国和日本经济衰退时,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这一时期的贷款,并导致了其他经济部门的衰退”。如何解决宏观政策调控方向与资本金约束要求相逆,将是今后金融监管中应当重视的问题。

  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促使全球金融监管进入更细致深化的阶段,对于已经深刻融入全球经济圈的中国,实施国际标准的金融监管也是必然之路。但基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特点,具体的实施过程不宜生搬硬套、急于求成。这也是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强调,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几年后,我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老协议的原因。资本监管水平的提高对于整装待发的中国银行业,仍是一项必要却复杂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