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了规避风险,经常会利用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全部或部分抵消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这就是套期保值。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和企业套期保值活动紧密相关的套期保值会计,且被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采用套期保值会计可以解决常规会计程序的缺陷,反应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化所导致的当期损益的对冲效果。美国FASB就套期保值会计已经发布过SFAS52、SFAS80及SFAS133三个会计准则。其中,SFAS52和SFAS80分别只就外汇风险套期和期货合同做出了相应规定,而SFAS133是一个全面阐述套期保值会计的综合性会计准则。SFAS133的发布,使得SFAS52的相当部分段落被修改,SFAS80则被整体替代。IASC在1995年发布了IAS32,又在1998年通过了IAS39,包含了套期保值会计准则。IAS39的颁布有利于套期保值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满足跨国经营及筹资活动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方面对国际会计标准的需要。
由于市场发育以及企业风险意识等原因,我国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并不常见,因此,以前年度没有类似准则。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有效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和金融负债的范畴内建立了严格规范的套期保值定义,明确了套期会计的适用条件,提高了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一)关于套期和套期会计定义的比较。IAS39中并未对套期和套期会计做出明确定义。虽然IAS39规定:“套期,就会计角度而言,指指定一项或多项套期工具,使其公允价值变动能全部或部分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但是,IAS39显然避开了套期与风险的关系,只是简单地从会计的角度去解释套期。而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中的定义是:“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我国准则中,明确指出了套期保值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风险的存在,套期与风险息息相关。
IAS39对被套期项目、套期工具和套期有效性都分别做了较详尽的阐述,唯独避开了对套期会计的解释问题。我国的准则给出了定义:“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消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显然,我国会计准则在对套期会计的定义这点上是有所改进的。
IAS39指出:“在套期会计中,只有涉及企业以外的某一方的衍生工具可以被用作套期工具。”但在我国会计准则中没有对这一点做出明确规定。
(二)套期保值会计的执行条件比较。国际准则和我国准则规定的执行套期保值会计的条件相同,均要求仅在套期保值关系明确、可计量且有效时,才可运用套期保值会计处理方法。
(三)公允价值套期保值比较。国际准则和我国准则对公允价值套期保值的定义基本相同。然而,若确定承诺要求按固定价格买卖一项资产,且此承诺用企业的报告货币表示,但该承诺尚未确认,则国际准则IAS39将其作为现金流量套期保值。IAS39指出:“以企业自身的报告货币表示的确定承诺的套期,不是现金流量风险套期,而是公允价值风险套期,但是,在本准则中,这种套期应作为现金流量套期而不是公允价值套期来核算,目的是为避免将现行实务中不作为资产或负债确认的承诺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而我国准则将其作为公允价值套期保值。例如,A公司2005年11月1日承诺从M公司进口商品,货款总计4000元人民币。合同约定于2006年1月31日执行。为规避价格变动的风险,该公司在期货市场上签订了出售等值同类商品的两个月的远期合同。若商品发生跌价,则远期合同会相应地增值,可抵消现货市场商品跌价造成的损失。由此,通过签订远期合同A公司可以规避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若按国际会计准则处理,则该套期属于现金流量套期,购买资产的确定承诺应在该承诺实现时确认,避免了将现行实务中不作为资产或负债确认的承诺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若按我国会计准则处理,则该套期属于公允价值套期,需要对套期项目和被套期工具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此时,该承诺尚不符合会计确认的条件,不能予以确认,但其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经可以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也已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这是对传统会计确认原则的一个理论突破。国际会计准则保证了确认标准的一致性,却不能体现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忽略了套期效果的反应,而我国准则又违背了确认的标准。因此,这两种分类和处理方法各有利弊,但从套期实质上来看,将这种套期按照公允价值套期核算比较合理。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保值工具,两者均要求按公允价值对其计量。并规定只要套期保值有效,套期保值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保值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也应计入当期损益,并应对被套期保值项目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有一点不同是,我国准则中还将套期工具分为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两类,当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时,应该就只有外汇风险套期满足,而对于以固定外汇金额购买的未确认合同承诺中的未来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在国际准则中被列为现金流量套期,所以在国际准则中没有区分这两种工具也是合理的。
(四)现金流量套期保值比较。国际准则和我国准则对现金流量套期保值的定义基本相同。但在IAS39中作为现金流量套期的以企业报告货币表示的、以固定价格买卖资产的未确认确定承诺,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被定义为公允价值套期。对未确认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在IAS39中作为现金流量套期,而在我国的准则中,企业可以选择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现金流量套期中对套期工具的会计处理,两者的要求相似。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在我国准则中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在国际准则IAS39中,还将无效部分的套期工具分为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两类,若套期工具是衍生工具的话,立即计入净损益;若套期工具不是衍生工具(这种情况很少),按照IAS39第103段的规定报告。这和我国准则中将公允价值套期的套期工具分为衍生和非衍生两类是相对应的。
至于对确定承诺或预期取得资产或负债交易的套期保值,IAS39第160段规定:当取得资产或负债时,应将在权益中确认的套期工具的相应利得或损失转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购置成本,在该资产或负债随后影响净损益时(比如在确认折旧费用、利息收益或费用、或销售成本的期间)计入净损益。
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现金流量套期保值中预期交易类的会计核算方法根据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的资产或负债是否是金融资产或负债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当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了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则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当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则可选择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在该资产或负债随后影响净损益时计入净损益中。对于不属于上述所讲的预期交易被套期项目所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可见,对于预期交易类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国际准则和我国准则的主要区别在于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何时转出。
可以看出,在现金流量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上,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比国际会计准则更全面,更细化。我国的处理方法其实是结合了IAS39和美国FASB SFAS133的规定。但从会计核算结果的本质来看,这几种处理方法并没有形成本期经营损益的解释性差异,只是资产或负债的原值有所不同。
(五)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保值比较。IAS39与我国会计准则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作了实质相同的规定,做法均与对现金流量套期保值的处理原则相同,即套期保值工具的有效损益先计入权益,然后在被套期保值项目实现时再转入当期损益。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对于套期保值会计的规定,国际准则和我国准则除了在一些细节上有所区别外,总体原则还是比较接近的。
套期保值会计准则现存的问题
(一)套期会计的计量模式。长期以来,常规会计系统都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基础上的。对于套期保值这项特殊的经济业务来说,如果仍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尽管套期保值双方的计量属性一致,但由于历史成本计量不因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套期保值的经济效果在财务报表上就无法正确表达。而在混合计量模式下,套期保值工具与被套期保值项目会因选取计量属性的不同而出现计量不一致。这就导致同一市场因素变化引起的套期保值双方利得和损失要在不同期间确认,财务报表无法反映套期保值的有效性。因此,理想状态是采用统一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当套期保值工具和被套期保值项目计价都采用统一的公允价值时,市场因素变动而引起的价值变化就能够同期实现,并同期相抵,套期保值的经济效果在财务报表中就可以实现。但是,由于会计准则发展阶段的限制以及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和市场上信息不完备等原因,无论是IASB、FASB还是我国会计准则,对套期保值采取的都是混合计量模式。采用混合计量模式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财务会计的计量属性不一致的问题。
(二)影响财务报表列报基础的一致性。套期保值会计基于套期交易中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在确认和计量上的相关性,却不可避免地影响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基础。常规的会计原理要求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各个项目的确认标准保持一致,不能任意调整,而套期保值会计则违背了这一原则。无论是套期损益的提前确认还是递延确认,都会影响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列报基础。因此,强调套期保值的相关性就要违背财务报表列报基础的一致性。
(三)是否对预期交易运用套期会计有待商榷。主要原因是对于预期交易使用套期会计与会计报表只能涉及过去的交易或事项的原则相违背。预期交易属未发生的事项,同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相比,没有确保其将来实际发生的法律保障手段。如果将套期会计运用于预期交易,则会产生一种假象,即预期交易在会计报表上提前得到反映,并承认其已经实际发生。
(四)在套期保值会计中,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确认和计量都存在着很多“不规则”。确认方面的“不规则”主要是指套期工具不确认而被套期项目往往确认,套期工具确认而被套期项目反而又不确认;而计量方面的“不规则”主要是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后续计量所采用的计量属性不同。而且准则还规定要对套期保值关系进行认定,要评价其有效性,要作相应的披露等,涉及的面很广,处理方法复杂,技术难度大。正是由于这个原因,IAS39和我国的套期会计准则显得非常难以掌握和操作,报表使用者也难以理解。
(五)尽管准则对套期保值会计、套期关系的认定以及有效性的评价等标准作了很严格的规定,但是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不同,套期和投资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套期会计的客观性仍然较差,管理者的操纵空间仍然较大。
套期保值会计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全面实施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套期会计的冲击。目前对套期保值的计量属于混合计量模式。IASC和FASB都认为,套期保值会计的未来发展趋势是实行全面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2000年12月IASC发布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联合工作组(JWG)的《准则草案和结论依据——金融工具及类似项目的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金融工具的主张,相应地要求废止IAS39允许的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并用的混合计量模式,取消套期会计。如采用全面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衍生工具和非衍生金融工具一律实行公允价值计量,就不会存在套期保值活动的计量脱节问题,同时也可以避免套期会计的诸如影响列报基础、操作复杂、管理层操纵空间大等不足。这些都对套期会计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使人们对套期会计的存在产生了质疑。
但是,目前完全取消套期会计的观点还很难成立。首先,套期会计的产生是为了单独反映管理当局套期保值活动的效果,若对所有金融工具都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就不能很好地反映出这种套期保值的效果,这也是全面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不足之处之一。其次,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可靠性较差,可能不公允等问题也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软肋”。JWG在经过充分考虑后,认为目前只能简化套期会计,而无法彻底予以取消。和取消套期会计相比,简化套期会计倒更有可能在近期实现。日本对此作了有益尝试。日本现行的衍生金融工具准则不对套期保值进行分类,而是统一把套期工具的未实现损益递延至被套期项目实现时予以确认。这对解决套期会计的复杂性问题或有启发。另外,还有人提出了合成工具 (Synthetic Instrument)的解决方法,即把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项目合起来,视作一个衍生金融工具来进行会计处理。虽然就目前的情况看,实行全面的公允价值模式不可取,但不能因此而忽视了对金融工具全面实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发展趋势的关注。金融工具会计发展的最终模式一定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这是毋庸置疑的。
(二)IASB 对套期会计准则的修订趋势。IASB在2002年7月发布了IAS39提议改进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套期会计要求的原则基础。2003年12月,IASB发布金融工具准则的修改版本,通过澄清和增加指导来降低复杂性,减少内部的不协调,并将现有SIC指南和IAS39实施指南的主要部分包括在准则中。该修改版本在很多方面简化了IAS39应用的机会,减少套期会计的需要。2004年3月,IASB发布了对IAS39的一项修改:利率风险套期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确认和计量。这一修改的发布是对银行界对实施IAS39要求事项潜在困难的关注的直接回应。许多利益相关者为套期组合战略寻找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处理方法在这次修改稿颁布之前是IAS39所不允许的。基于这些关注,IASB与银行界代表发起了密集的讨论以决定是否可以在IAS39现行的原则之内找到某种方法允许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方法适用于一项宏观套期。2004年7月,IASB公布对IAS39中“预期集团内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提议修改征求意见稿。修改后的IAS39不允许一项预期内部集团交易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为被套期项目。从IASB对IAS39的修改努力来看,套期会计准则将朝着更加简化、更加明晰、更加一致、更具有可实施性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