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职场中,财务总监由于工作疏忽而受到惩罚甚至锒铛入狱的并不在少数。在这类案件中,财务总监的“疏忽”之责是难辞其咎的,但由于“疏忽”导致的结果财务总监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实际法院判决中并非总是合理合法的。因此,财务总监应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为企业保驾护航,为自己职业避险。
问 我的老板是我之前在外资公司时的财务副总裁,我们是十几年的朋友,后来他在北京CBD开了一家西餐厅,遂邀请我加盟帮忙,作他新公司的财务总监,掌管老板的个人存折并支取现金用于西餐厅的筹建支出。
2005年8月30日老板让我取款5万元,我取回款后在老板的办公室交给了他,当时房间里只有我和老板两人,老板着急赶飞机,收到款后没有签字就匆匆离开了。事后我认为老板不会忘记这件事,就疏忽了,没让老板及时补上签字。
在2006年1月,西餐厅开业设立账目,将这笔5万元借款补计在老板的应收往来账户上。由于老板经常不在国内,西餐厅经营发生困难,老板对会计师审计中发现的计入他应收往来账户的5万元借款予以否认,认为是被我侵占了。最后双方失和终于诉诸法律。在案件的侦查和法院审理过程中,我多次申明是老板取走了钱而没有签字,我没有侵占这笔钱。但苦于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我犯有职务侵占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我当然不能接受这个结果并准备上诉,请问陶律师,我上诉有可能胜诉吗?
答 根据你讲述的案情,从律师的角度看,我认为法院的判决确实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理由是:
第一,法院认定你侵占了5万元,缺少事实依据。本案能够认定的事实是:你说把5万元交给老板,老板说没有收到,这笔5万元去向不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老板收到了这5万元,同样也不能证明这5万元被你侵占了,只能证明你“可能”侵占了这5万元。
第二,法院是根据你“可能”侵占5万元的事实,进而推定为一定是你侵占5万元的事实。这是将不确定的事实认定为确定的犯罪事实,属于在适用刑事诉讼证据时出现的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才能确定构成犯罪。
而该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既不是查明的事实,也不是通过证据证明的事实,因此认定你侵占5万元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由此可见,该法院判定你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逻辑是:这5万元,因为老板没有收到,所以就是你没有交给老板,被你侵占了,这与强盗逻辑无异。
第三,你将5万元记入往来科目,形成老板欠公司的债务。按照往来账目的管理要求,老板和公司之间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核对账目的,直到双方的债权债务结清后方终止核对。这样的账务处理,表明你没有侵占这5万元的犯罪故意。
基于以上三点理由,我认为你的情况应该如下处理:
作为财务总监在掌管现金期间,经你手付出的5万元没有收款人签字,而记载的收款人否认收到款项,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情况。你如果定期与老板核对往来账目,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可能就不会发生这种事情。应当说,你应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公司会计人员分工不合理,财务总监兼任收入、支出工作是违反《会计法》规定的。如果公司据此追究你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话,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推定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分析意见供你参考,我认为你应当上诉,如果二审法院公正执法,认真审理,还你清白是大有希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