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网上期刊>期刊名称>期刊内容> 正文

“托收”业务中应慎选代收行

2007-8-22 11:20 《新理财》·龚玉和 【 】【打印】【我要纠错

  在进出口贸易中,多数贸易商不太重视托收业务中的代收行的(进口地银行)选择。少数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初涉此项业务,没有意识到代收行选择的复杂性、多变性,因而,对此不很在意。实务中,买、卖双方在贸易洽谈中,对于代收行的选择,往往排不上号,好像此问题从未引起过相关人士的关注。况且,有关国际商务单证、国际结算、国际贸易实务的书籍中也极少提及此事,因而,这一问题往往被人忽略。

  其实,托收业务中代收行的选择至关重要,不可马虎了事。纵观这些年来的托收贸易纠纷事件,不少案例就是由于代收行的选择不当而造成的。

  一般来说,出口地银行(也就是托收行)对于代收行的选择是依据出口商提供的账户行名称,视情况而定的。如果出口商提供的账户行刚好就是该托收行的代理行,或者贸易商提供的那家代收行是一家信誉卓著的国际大银行,那么,托收银行往往就会选取那家银行,作为这笔业务在进口国的代收行。但是,如果贸易商提供的代收行不是托收行的代理行,或者这家托收行对贸易商提供的那家代收行资信情况不了解的话。那么,托收银行一般会调阅这家银行(客户提供进口地银行)的背景资料,以确定代收行挑选的取舍。这里面大有学问,不可等闲视之。

  如果托收行检视后,认为贸易商提供的那家银行有疑点,托收行一般会另外选择一家资信较为可靠的大银行,或者与自己有着长期业务往来的代理行作为其代收行。根据国际惯例,代收行挑选的决定权在出口方银行,客户提供的银行只能作为参考。所以在实务中,挑选代收银行,贸易商一般要听取银行的意见,不可一意孤行,否则就有可能造成风险,自食后果。

  贸易商之所以要听取银行的意见,以银行的意见为准,是因为决定代收行的选取,存在多种因素的考虑,诸如,该家代收行的资信、该行与本行的业务往来、实力大小、信用等级、经营作风、进口国的政经风险等。

  从风险防范角度来说,目前仍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对于开设银行的“门槛”不高,个别银行的信誉大打折扣。我们不排除业务中可能会出现所谓的“银行风险”,或者说,个别不良商人串通某些金融机构,进行欺诈行为的可能性。

  今天,我们正处于一个买方市场时代,各方竞争激列,少数卖方为了做成一笔交易,唯进口商马首是瞻,就有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贸易商都是诚实可信的。但是,大江东去,泥沙俱下,我们也不排除极个别人利用托收结算方式的某些基本特性,进行欺诈活动的可能性,这样的案例并不新鲜。

  曾经有过这样一个真实的事例。天津一个贸易商向非洲某国出口一批货物,贸易双方在合同中各自确定了自己的账户银行。进口商坚持要求,该笔托收业务的进口国“代收行”必须是由该进口商指定的某一家银行,出口商不假思索地同意了。

  货物出口后,出口商向天津一家商业银行交单叙做托收业务,采用托收“D/P结算方式”(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也就是“见单付款”。天津某银行(托收银行)看到客户提供的这家代收行名称后,觉得该行名称生疏,本行从未与此银行有过业务往来。于是查阅了《银行家年鉴》等相关资料,竟然找不到这家银行。他们便告诉客户,这家银行与本行没有业务往来,经查资信不明。决定挑选另一家较为知名、实力较为雄厚的进口国大银行作为代收行。

  客户(出口商)立即与进口商进行了电讯联系。但是,对方表示为难,一定要求采用他所指定的那家银行,并声称,这家银行是他的往来银行,他不接受其他银行作为代收行。

  此时,出口商坚持要求天津某行采用进口商指定的那家银行作为这笔业务的代收行。天津某银行在劝说出口商无效的情况下,只好要求出口商出具“担保书”:如果采用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作为代收行,所产生的一切风险概由出口商自行承担。出口商草草写了几行字的“风险担保书”。天津某银行就给那家出口商指定的银行寄单。

  未料,单据寄出后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虽经天津托收行多次发信函或电报查询,对方一概置之不理。天津某行在百般无奈之下,委托该行在进口国的代表处前往查询。他们的回复是,这家银行根本就没有收到过天津某行寄出的托收邮件,并且声称“不知情”,显然无人受理此项业务。换言之,天津某托收银行寄出的全套单据(包括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在内)可能“在邮递途中遗失了”。根据托收惯例,如果因为单据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话,银行对此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众所周知,托收是商业信用,风险由贸易商承担,银行只是处在受委托的地位,对方银行的推托理由是顺理成章的。但令人奇怪的是,根据出口商向船公司查询的记录显示,当货物抵达进口国码头时,货物就已经被人凭正本提单提走了。

  这里面就存在着许多疑问:进口国的代收银行并没有收到单据,也就是说,进口商并没有履行“赎单付款”,那么,货物又是被谁提取了呢?对于口岸的船公司来说,他们也没有责任,因为对方是凭正本提单提的货;对于出口地银行来说,托收行已经提醒出口商注意代收行资信问题,出口商置若罔闻,况且又写了“担保书”,当然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了。

  此案例的全过程清楚地告诉贸易商,托收的各方当事人在叙做托收业务时,对于代收行的选择,一定要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并且要多多听取银行的意见。切不可鲁莽从事。如果只听买方的片面之词,后果可能难于预测。

  而于出口地银行来说,代收行的挑选更要谨慎,切不可粗枝大叶。同时,出口商在续做托收业务时,一定要选择一家处理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的大银行,因为其职员见多识广,在国外拥有众多分支机构或代理行,万一发生意外,也可以避免所谓的交“学费”。

  还有,托收行在寄单时必须采用快邮形式。一般来说,DHL递送较为可靠,因为寄单人还可以在敦豪快邮公司的网络上查看信件的下落及收件人收到邮件的时间及签字。相对来说,可靠性比较大。坦率地说,上述案例只是出口托收业务中众多纠纷案件的冰山一角。因此,出口商在叙做托收业务时,一定要小心谨慎,步步为营,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