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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招投标审计实务研究

2007-8-9 16:9 《交通财会》·孙铁强 【 】【打印】【我要纠错

  一、 目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 招标人以专业性强、工程期限紧等原因为由,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不进行招标。

  2. 有些招标人应公开招标发布信息而不公开,直接选定几家施工单位入围投标。

  3. 招标人搞假招标,“明招暗定”。假招标就是招标人通过种种弄虚作假的方式“明招暗定”,招标人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业主经过资格预审,确定了5家投标单位,组织了庞大的考察队伍对拟参加投标单位进行了考察。而实际上,在考察前业主就已经确定了1家意向单位,在开标过程中业主以种种理由(借口)让其中标。

  4.“明价投标”。由于施工招投标是在工程项目投资批准后才得以进行的工作,投标人以批准的计划投资作参考投标报价的话,会使投标的竞争程度黯然失色,而在计划投资“指导下”中标的工程极易埋下突破投资的隐患。

  5.泄露标底,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标底在开标前要严格保密,如有泄露,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直到法律制裁。

  6.招标文件对有些项目内容要求不够明确,导致各家投标书内容不尽统一的现象。因此,应规范投标书的格式及内容,如交货方式、付款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三材用量、主要工程量等能为确定合理的标的打下良好的基础,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7.存在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现象。

  8.在评标过程中,存在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的现象。

  9.存在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工程建设项目基础资料不及时、不全面的现象。

  10.存在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都考虑进评标报价中的现象。只有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11.违反规定确定中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或者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12.存在招标人向投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条件的现象。

  13.中标后招标双方签订所谓“附加合同”,使得招投标工程流于形式。

  14.投标人相互串通搞“陪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陪标”。有些施工单位为了使自己“合法中标”,私下找几个施工单位给其“陪标”;而陪标施工单位根本就无意问鼎,在招标中自然不能中标。

  15.在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依据的情况下,投标人在投标前进行私密磋商和串谋,故意串通投标哄抬标价,所有投标人共享中标者以这种方式所赚取的不合理的利润,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哄抬标价。

  16.投标人有意压低标价。为了承揽工程,不惜血本压价,搞恶性竞争。压低报价,只会导致两个结果,一方面,在既定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条件下,压低报价又要有利可图,施工单位往往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出现了“豆腐渣”工程;另一方面,压低报价,施工单位就会在施工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要求建设单位追加资金,最后工程结算价值严重超过中标价值,失去了招投标本身所具有的约束作用。

  17.盲目压缩工期。工程建设项目的工期应根据工期定额结合考虑施工中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和改进管理等缩短工期的可能因素来确定较为合理的工期。一是有些施工单位为了中标,盲目缩短工期;二是有些建设单位单纯为了快速,违背了客观可能性,制定出不合理甚至是不可能实现的工期,而施工单位不顾自身施工机具和技术力量与所承揽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工期相差甚远的情况,盲目认可不合理工期,造成了降低工程质量或不能如期完工,导致互相扯皮。

  18.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格证书,或者由其他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19.存在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现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工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符合该工程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不得再次分包。

  20.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确定中标后,双方应在1个月内签订承包合同,借故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或中标单位,要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审计实务研究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审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对建设单位的招标准备工作进行审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条件审计

  主要审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是否履行有关审批核准手续;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是否得到落实;是否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方式审计

  审计招标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主要审查招标人是否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是否完整。采取邀请招标的,主要审查招标人是否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信誉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内容是否完整。

  审计招标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还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审查招标人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是否做到谈判、评标、决策分开;是否坚持谈判者不决策、决策者不谈判的分工原则。

  (3)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审查审计

  审计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主要审计是否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达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审计有无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投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参加投标的现象,有无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现象。

  审计有无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现象,有无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现象,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的现象。

  (4) 招标文件的审计

  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是招标工作的总纲,招投标活动的一切内容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范围内进行。招标文件不仅仅对工程招投标过程有约束力,招投标过程结束后,对招标人和中标单位也同样有约束力。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也是中标后承发包双方签订工程合同条件的一部分,招标文件的写法和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条款。因此,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审计的重点就是对招标文件的审计,一份全面、规范的招标文件,将避免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和结算过程中不必要的争议。

  主要审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进度款付款办法、计价取费依据、结算办法、合同主要条款、技术条款、竣工验收后保修工作的措施和承诺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审计是否存在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现象。

  审计招标答疑,主要分析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是否真的合情合理,还是潜在投标人提出问题是为了适合自身的技术需要。

  (5) 标底的审计

  标底的制定是招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中标与失标的主要参考依据。因此,对标底制定的审计也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审计的重点。要重点审计编制标底依据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由相应执业资质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来编制标底;是否严格按施工图和国家定额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编制标底是否合理,是否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有无提价压价、人为调整标底问题;注意对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标底审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其审计一般可采取抽样法进行审计,即对主要工程量如基础、梁、柱、典型金属结构、三材用量等进行重新计算和复核;也可以凭借审计人员积累的经验或经济指标,审计时采用指标分析法、比较法来鉴别标底的可信赖程度。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审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审计主要是指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审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审计主要内容是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响应,其内容是否齐全、规范,投标报价和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有无对招标人不利、不合理条款存在等。

  投标文件审计的重点是投标报价审计,在投标报价审计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工程量清单有无增减或涂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一致。

  (2) 投标报价的编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套价定额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3)主材价格在投标报价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在审计中,要实事求是,既要考虑双方利益,又要体现公平合理,来确定主材价格是否合理。

  (4)由于招标文件中关于结算工程量按实调整,投标单价不作调整的规定。投标单位往往通过工程量的复核,按工程量预计变化趋势调整投标报价。对那些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有可能增加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列少的项目),适当增加提高单价;而对那些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有可能减少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多列的项目),适当降低单价。虽然投标总报价不变甚至更低,但在工程结算中施工企业就能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这是投标单位经常使用的一种报价技巧,在审计时应特别注意。

  3.开标、评标和定标的审计

  (1)开标审计

  审计开标是否由招标人主持,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者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正;是否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是否记录并存档备查;发现未按招标文件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是否不予受理;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是否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是否拒绝。

  (2)评标审计

  审计评标是否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是否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成员总数是否在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否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是否进行了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是否保密。

  审计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是否参考了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是否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是否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审计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有无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是否没有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审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初审后,符合废标条件的,是否按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是否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是否没有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审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是否拒绝;招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是否不予考虑;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是否没有考虑进评标报价中。

  (3) 定标审计

  审计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招标人是否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是否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没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审计招标人是否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是否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面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是否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审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是否没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是否没有向投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审计中标人的投标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除外。

  4. 签订书面合同审计

  审计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没有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审计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一致,有无重大出入;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是否符合国家经济等法规;合同条款是否明确了招投标双方的有关权利与义务,是否明确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是否明确了质量与检验,是否明确了安全措施,是否明确了合同价款与支付,是否明确了材料设备供应,是否明确了工程变更,是否明确了竣工验收与结算,是否明确了违约、索赔和争议,是否明确了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专利技术与工艺、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合同解除、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份数、补充条款。

  审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是否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是否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中标人是否没有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是否没有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招标人是否没有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是否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招标人是否要求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