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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同体制下港建费分成资金账务处理探讨

2007-8-9 16:11 《交通财会》·王美卿 【 】【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港口企业经营体制改革及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企业组织形式呈现多样化,从单一的国有独资企业逐步发展到多种组织形式,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民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等,而原港建费分成资金的账务处理规定只是针对单一的国有独资企业,其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已不适应各种组织形式下的企业。而且,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这种政府性无偿拨款也有了新的规定。所以,有必要对港建费分成资金的账务处理作进一步的探讨,加以完善。

  一、 港建费分成资金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了分成资金使用范围、性质。

  1.分成资金使用范围: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港口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水上过驳措施项目建设、偿还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内外贷款。

  2.分成资金性质。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港口建设费作为政府性基金已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作为国家对港口建设费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相应增加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

  (二)现相关文件对分成资金账务处理规定

  企业码头和代管港口对部拨的港建费分成资金,应全部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对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三)存在问题

  1.对民营企业、外资合资企业、上市公司等(即不属于国家投资兴建的或部分属于国家投资兴建码头),港建费分成资金作为国家资本性投入是否合理?如果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国家是否参与民营企业所有者权益分配?如果参与分配,如何按比例上缴国有收益?

  2.对民营企业、外资合资企业、上市公司等(即不属于国家投资兴建的或部分属于国家投资兴建码头),港建费分成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进入资本公积核算,在新企业会计准则是否有足够的依据给予支持?如何界定为政府补助还是国家资本投入?如果是政府补助,是否按新会计准则进入递延收益?如果是国家资本投入,是否按新会计准则应进入实收资本核算?

  二、港建费分成资金账务处理建议意见

  根据新公司法,公司种类总体上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股东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按新企业会计总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由此说明新准则适用范围包括新公司法涵盖在境内的外商投资公司、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等组织形式企业,即一旦界定港建费分成资金实际性质,其账务处理都适合所有组织形式的企业。现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按港建费分成资金两种不同性质的情况, 探讨如下。

  (一)按政府补助事项进行账务处理的建议

  1.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主要形式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其中之一是财政拨款,是指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了资金用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等。对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分为两种:一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可预定使用状态时起,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期计入以后的各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二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先确认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可行性分析

  港建费分成资金属国家无偿拨付给各码头公司的资金,财政部、交通部都明确了其使用范围,其有政府补助的特征,而且在资产使用的寿命内分期转入营业外收入与资产折旧形成的成本费用也符合配比的原则。所以,按政府补助事项核算港建费分成资金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3.尚存在的问题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为“资本公积”处理的,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这种国家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如果港建费分成资金界定为国家资本金投入,则不属于政府补助,也就不能在政府补助事项中核算。

  4.优点

  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国家是否参与非国家投资企业权益分配的问题。因为政府补助(营业外收入)最终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在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下有不同的分配形式。属国家独资的企业,可通过未分配利润上缴国有收益实现;属民营等企业,由其自行享有权益;属于合股的企业,各自按实收资本或合同章程比例分别享有。

  (二)按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事项账务处理的建议

  1.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资本公积”科目使用说明:资本公积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股份的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主要账务处理: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将债务转为资本等形成的资本公积,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等。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等,贷记“实收资本”。本科目应当分别用“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2.可行性分析

  港建费分成资金作为国家对港口建设费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应增加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在企业的实收资本(国家资本)反映。但企业实收资本(国家资本)在企业成立之初投入后一般不会变化,可把港建费分成资金视作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核算。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后再转增资本或股本。基于上述依据,按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事项核算港建费分成资金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3.尚存在的问题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类似港建费这种政府无偿拨款在资本公积中进行核算并没有讲述到,按视作资本溢价事项账务处理的依据尚不充分,缺乏一定支持力度。

  4.优点

  当分成资金界定为国家资本性投入资金,增加资本公积还是较为合理。因为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实收资本一般不会变化,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一般是反映累计经营利润,资本公积较多的反映为其他所有者权益利得增加。

  (三)综合建议

  综合上述(一)、(二)两种建议方案优缺点,建议在不同组织形式下的企业均采用在资本公积核算港建费分成资金,其明细科目为“其他资本公积”,其中外商、民营企业拥有此部分资本公积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国家不参与分配,但要按政府补助性质补交企业所得税,税后才是他们拥有的权益。

  理由一: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为“资本公积”处理的,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这说明国家有关部门可出台相关文件对政府资本性投入作资本公积规定。

  理由二:虽然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使用说明中,没有涉及到政府无偿拨款在资本公积核算,但并没有规定不可核算类似性质的事项,因为按资本公积科目使用说明条件: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分成资金应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利得。

  理由三:民营、外企等非国家投资形成的企业对其所在码头设施属其出资兴建的,收取的港建费分成资金名义上是国家资本性投入,实质上应是国家对其再投资的一种资金补助,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才其形成的权益。而国家独资企业对分成资金形成的资本公积无论是税前税后都属于国家所有,可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总结

  本文主要是从会计核算角度去探讨港建费分成资金账务处理,并浅度地延伸港建费分成资金性质及权益分配话题,以作账务处理的前提条件。但延伸的话题深度只是冰山一角,还有许多涉及的问题尚需要解决,如不同组织形式下港建费分成资金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合理、公平问题、比例分配等。所以,港建费分成资金核算并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去完善,而是应与其他问题配套解决才能够更真实、准确地反映在不同体制下这种特殊性质资金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