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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利用亚行贷款融资

2007-9-10 19:25 《交通财会》·周志国 【 】【打印】【我要纠错

  亚洲开发银行是世界上的3A级金融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下称“亚行”)贷款是面向其发展中成员国。“亚行”宣称自己贷款的目的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扶持其发展中成员国。也正是基于此,许多项目融资计划在可能的情况下,都优先考虑利用“亚行”贷款。那么利用亚行贷款的利弊如何,本文对此进行浅显分析。

  一、利用“亚行”贷款的有利因素

  1.“亚行”是一个比较成熟的金融机构,在长期的运作过程中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无论是从项目审批、贷款谈判,还是贷款支付的程序,都有其独道之处,通过不断实际接触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可以从中汲取营养,丰富经验,不断建立和健全我们的管理制度。

  2.虽然“亚行”已经有了一整套比较成熟的管理模式,但“亚行”并不墨守成规,而是不断借鉴和运用世界上新的更为合理的方式、方法,以满足借款人规避债务风险和“亚行”自身发展的需要。“亚行”总是紧跟世界先进的步伐,推陈出新,每当此时,“亚行”也总是要不断召开新业务、新产品相关知识、业务的研讨会,这样,研讨会再一次为借款人提供了了解世界上的先进措施、了解贷款知识的最新动态,以及相互交流,博采众长的机会。只有走出去,才会发现小天地的狭小,面对先进,我们更感自身尚有许多纰漏和不足。“亚行”是一座通向世界的桥梁,外面的世界真的很精彩,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东西实在太多。

  3.运用“亚行”贷款与国内贷款相比,有着贷款总合同额度大、每笔到位额度大、到位较及时的特点。这只是针对速度而言,不涉及时点的先后。从目前实际操作情况,确实存在着提款时间久的弊端,但这无论如何不是“亚行”方面造成的。可以说,如果程序正常,手续齐全,“亚行”贷款的提款比国内贷款的用款要容易得多,换句话说,“亚行”的要求更容易满足。

  4.“亚行”贷款采取直接和归垫的形式,只要已从“亚行”贷款账户付款,则审查也宣告结束,而国内贷款则不同,贷款到达借款人账户,各种审核才刚刚开始,巧立名目的限制,千方百计的滞留,造成资金实际发挥作用往往要滞后好几天,时间效益无从谈起。

  5.作为企业,要融资,首先应该是企业所必需,否则将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其次,融资也要考虑成本和风险。假若利用贷款是企业所必需,那么利用“亚行”贷款可以为借款人进行债务风险管理提供可能,借款人可以较为灵活地运用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降低贷款成本。因为“亚行”目前的贷款采用浮动利率,借款人可以通过采取货币掉期、利率掉期、购买利率上限、购买利率区间的措施来降低债务风险,降低贷款成本。

  既然利用“亚行”贷款有如此大的好处,那么利用“亚行”贷款岂不是很好的融资方式吗?可是,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利用“亚行”贷款所要付出的代价也是很惨痛的。

  二、利用“亚行”贷款产生的不利因素

  1.“亚行”对其贷款要收取一笔“先征费”,就是在贷款支付前按新贷款合同额的1%收取的一笔费用,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假如8000万美元的贷款,亚行将收取80万美元的先征费。80万美元按1∶8.3的汇率折成人民币,则为664万元人民币。也就说在提取贷款之前,就有664万元人民币付之东流。实际上可用贷款金额也降为7920万美元。“先征费”也可以叫做利息先征,假若将先征费分摊计入贷款利息中,那么,贷款利率至少增加一个百分点,因为,假设“亚行”贷款金额为8000万美元,贷款又全额提回(事实上,全额提回几乎不可能)则一年应支付的利息为8000×6.7%=536万美元,加上先征费80万美元,则实际利率为80+536/8000=7.7%.如果贷款不能全额提回,则式中分母变小,利率增高。当然,这种算法很夸张,只为说明问题而做。而且,这个利息可是事先征收的,利息将要本金化的。而国内贷款不存在“先征费”,贷款合同中所确定的利率就是实际利率。可能这一笔“先征费”将吓退一批准备利用“亚行”贷款的企业。

  2.除要收取“先征费”外,“亚行”还要对贷款进行分段收取“承诺费”,假设四年支付期的贷款,第一年按贷款金额的15%计征承诺费;第二年按贷款金额的45%计征承诺费,第三年按贷款金额的60%计征承诺费,第四年按贷款金额的100%计征承诺费,“承诺费”是对贷款未提取的部分收取,贷款提取后将不再收取“承诺费”而是收取利息,“承诺费”的收费标准是按贷款额未提取部分的0.75%收取。这也国内贷款所没有的收费,这实际也是相对国内贷款高出的费用,也可并入贷款利息一起计算的。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可作为利率高低的评价依据。

  3.“亚行”贷款是外币贷款,作为外币贷款必然存在汇兑损益,这里的汇兑损益基本上是汇兑损失,因为银行对外汇是低买高卖,而且这种损失不只在一个环节发生。首先,在外币贷款支付到位时,要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此时,对借款人来说是外汇卖出,银行是外汇买入,借款要发生汇兑损失。其次,当“亚行”贷款到期在偿还本金利息时,我们不得不再将人民币折算成外币,此时对借款人而言是外汇买入,银行为外汇卖出,所以借款人再一次发生汇兑损失。此两种汇兑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与企业采用何种记账方式无关,与企业何时确认此种汇兑损失无关。而且,我国是外汇管制国,对于每一笔外汇业务都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查,在获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批件后方可办理。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查也不是一件易事。顺便提一句,对于“亚行”贷款,由于是外币贷款,若想提前还款,也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而对此种情况外汇管理部门很难批准。这也会给借款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4.“亚行”贷款要求使用国际咨询专家进行监理服务,外国人员的工资远远高于国内人员的工资标准、对国际咨询专家我方要提供居住场所、办公设施、交通工具,其水准也是国内人员可望不可即的,而且是专家专用。但我国也有自己的国情,即使国际咨询专家有很好的专业水准,也只有确实有类似的环境的丰富经验,才能适应环境作出确实可行的指导。而且,由于语言不同,存在沟通方面的障碍,影响技术水平的发挥,甚至由于理解的偏差造成错误的产生。

  5.“亚行”贷款可以支付海外培训费,所谓海外培训,就是去国外比较先进的国家去取经,去学习人家的好的技术,先进的管理经验。能有这样的机会固然好,这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弥补不足。海外培训费的发生与否,借款人自己是有选择权的。如果使用了海外培训费,则可作为利用“亚行”贷款的弊端,通俗讲因为要多花钱。除非海外培训的正面效应足以弥补该费用。事实上,这种正面效应很难衡量,而费用的支出是客观存在的。

  6.利用“亚行”贷款,我们不可避免的要对“亚行”加强了解,熟悉“亚行”贷款业务,“亚行”方面也为此提供了机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研讨会。于是我们要进行与“亚行”贷款相关的培训,参加这些研讨会。这又是培训,目的是为了熟悉业务,及时获得信息。“亚行”召开的这些研讨会都不是免费的,会务组织者要收取会务费,而且,研讨会召开的地点往往不在本地召开,还要发生交通费。如果说海外培训费没有“亚行”贷款也可能发生,那么,“亚行”贷款业务培训费则完全是由“亚行”贷款所引起的,并对借款人的其他方面很难有所补益。

  7.“亚行”方面对其融资的项目要进行评估和中期检查,对“亚行”官员的到来我们一定要热烈欢迎,热情款待。中国一向是好客之邦,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礼尚往来,该与不该?实际大可不必,据说老外没有中国人人情味这么浓,无论你多么热情,他该讲原则还是要讲原则的。

  8.利用“亚行”贷款购买材料、设备,“亚行”要求其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源产国为“亚行”成员国,这一限制造成借款人采购材料、设备范围明显缩小,因为目前,“亚行”的成员国只有59个国家。小范围内企业间竞争少,产品价格可能相对要高,而且产品质量保障也会降低。

  9.利用“亚行”贷款项目的合同双方均应在“亚行”成员国,这使项目的合同人选择范围受到限制。

  10.“亚行”贷款的支付除购买材料、设备可以采取直接支付方式外,其他付款要采取归垫方式,即借款人先用自有资金垫付,然后借款人将提款申请和付款凭据报送“亚行”,“亚行”方面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借款人已付款的符合其条件的部分进行归还、偿付。这样,借款人首先要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使“亚行”贷款到位滞后。

  11.“亚行”贷款要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每笔提款报账都要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查,无形中增加了贷款提款环节,而“亚行”方面对此种情况似乎很不适应,因为它要对项目单位负责,又想要财政部门的保障,贷款双方之间插入第三者,使相互沟通发生困难,有些事情说也说不清楚。

  12.利用“亚行”贷款,“亚行”要求项目进行国际性竞争招标,国际性竞争采购,而这两种形式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几个月时间转瞬过去,“亚行”方面还要对中标结果进行审查,而且偏好低价中标。低价中标不管其是否是恶意竞标,其产品的质量保障必然降低。倘若借款人未使用低价中标,需对“亚行”进行澄清,要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更为不能承受的是时间,时间滞后会造成一系列不良后果。

  综上所述,利用“亚行”贷款资金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首先要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承受巨额的费用,承受时间的煎熬 ,承受各方面的压力;其次,要有良好的协调能力,协调各方面关系。是否需要利用“亚行”贷款要对上述利用“亚行”贷款的利弊进行综合权衡,这与项目的性质、融资的难易,自有资金的多少、项目进度等情况都是息息相关的,既不能因噎废食,又不能盲目贪多。

  一旦确定要利用“亚行”贷款融资,就要制定好对该贷款的评估和管理措施。首先,在签定贷款协定时,就要对贷款支付进行合理的预测。要对贷款总额进行测算,假如是公路项目,对贷款中的土建工程部分“亚行”只给予47%的融资。所以,“亚行”贷款中土建工程部分应为预计土建合同额的47%才为适用。如果,“亚行”贷款土建部分定为土建合同的全额,那么,“亚行”贷款中的土建部分从贷款协定签订时开始就注定要有至少53%提不回来。或是贷款协定中土建部分虽然也按土建合同额的47%确定,而实际施工过程又对原合同进行分包,这样也必然造成分包的部分不能提款报账。还有贷款中的建设期利息部分也应根据贷款额度、提款进度进行测算,应是略有富余,不应过大,否则只能是白付承诺费和承诺费的利息。对于不可预见部分更应慎重考虑,除非确有可能有新的用款项目添加进来,并且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大可不必给此部分留有很大空间,否则没有新项目发生,此部分形同虚设,白白浪费承诺费和承诺费的利息,何况,各贷款分配之间是可以调配的。这样,不是盲目地签订大额贷款,实际可用的贷款很少,正如前面所述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贷款一旦签订,巨额的先征费和承诺费就已迫不及待地要借款人支付了。

  其次,在贷款实施过程中,要入乡随俗,尽量按照“亚行”贷款协定中的条款进行项目实施,如果违背贷款条款的规定,将造成支付的延期甚至贷款取消。除此以外,对贷款的提取进度也要事先安排好,使得资金既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又少承担费用。也就说自有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大可不必急于将贷款提回,贷款一旦提回,计息随即开始,承诺费毕竟比利率低得多。另有一件事很重要,在贷款实施到一定阶段,各方面信息已确切表明贷款已无法全额提回,在这种情况下,也果断决定对不能提回的贷款部分进行注销,不然岂不枉付承诺费。

  总之,“亚行”贷款融资为借款人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借款人如何利用这一机会完全取决于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事物本并无好坏之分,好坏是人强加给它的标准。如何善假于物,在事物好坏之中择其善者为你所用才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