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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引发监管难题

2007-9-7 10:46 《新财经》·董正伟 【 】【打印】【我要纠错

  案例背景

  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获判

  日前,上海普陀区法院对全国首例个人利用淘宝网交易逃税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判决。法院判定被告张黎及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简称黎依公司)犯有偷税罪。被告人张黎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她所在公司以及个人被分别处以10万元及6万元罚款。

  2006年6月至12月期间,黎依公司在互联网上经营婴儿用品过程中,交易额达500多万元,其中含税金额近290万元,按规定应缴纳11万余元的税款,该公司却分文未缴。经上海市普陀区国税局税务核定,黎依公司共少缴税款111362.69元,少缴比例为100%.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偷税罪将黎依公司及法定代表张黎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为偷逃国家税款,采用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的方式隐匿经营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偷税数额达1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依法应予处罚。考虑到张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决。

  这起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引起了市场各方的高度关注,有媒体分析认为,此案可能会对整个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市场造成重大影响,并由此引发网络交易秩序的重新洗牌。由于此案只是作为一起“偷逃税”案件进行司法审判,并没有过分强调互联网条件下,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更没有因为是互联网交易的法律监管问题而“重罚”犯罪者,而是轻判。而且对互联网的运营商在商家违法经营行为中的责任和整个互联网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重视不够。因此,此案并不能从根本上引发互联网电子商务行业的重新洗牌。

  但不可否认,该案暴露出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的一个盲区,那就是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

  新业态成为纳税盲区

  《刑法》规定:偷逃税款在10万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本案中,黎依公司按规定应缴纳11万余元税款,该公司却分文未缴。依法对公司负责人张黎应判处3至7年的刑罚,对公司处以11万到55万的罚金才是。但是,实际上判处张黎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公司罚金10万元、个人罚金6万元。

  就本案而言,依据《刑法》,量刑偏轻。事实上,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网上交易的税法,因此,多数网店经营者对黎依公司“偷税罪”一案感到不公平。

  很多参与网络交易的经营者认为,只有从事持续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才需要报税。对于多数网店经营者来说,网上经营多是短期行为,有的可能只做几个月就停止了,并不能从中获取多少利润,顶多赚些零花钱。目前,对于网上交易没有明确的管理法规,在网上开店是否需要营业执照,如何纳税以及向谁纳税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形下,多数网店经营者认为自己并没有故意“偷税”,充其量不过是因监管不到位造成的“漏税”现象。因此,网上交易成为纳税盲区。

  交易环节监管缺位

  淘宝网是国内目前最大的网上交易电子商务平台,每天的交易额都在增加,个人和企业在淘宝网注册开店数量也与日俱增。网站是一个传播平台,运营商靠浏览量的不断增加吸引广告投入。网络运营商为了提高网站的知名度、浏览量,对网上开店要求不严。在网上开店,运营商并不验证“店主”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在虚拟世界里,网上开店者的身份和资信、资产状况都是未知数,因而商品的质量和交易双方的履约能力都潜藏着极大的风险。经营者身份不明、地址不清给消费者维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困难。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偷税问题仅仅是网络交易违法显现的一个侧面。更多的法律风险是网店经营者以商品交易为名实施的诈骗和非法集资活动。典型的事例就是一些人以虚拟身份开办网上商店,以商品图片骗取消费者信任,收取货款后不发货,或者发货不实、质量低劣,或者一货多卖,或者借机敲诈消费者等。还有一些网站利用会员卡形式销售货物,等到消费者把钱汇入网络公司账户后,公司就消失了。目前,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实施欺诈性交易或者诈骗犯罪等行为,正处于高发期。

  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好处是繁荣了市场,便利了民众生活。但是,越来越多的网上交易也暴露出法律监管的不到位,网络运营商对网店经营者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权利义务一致性是基本的社会公平原则,电子商务运营商、网店经营者和网络监管部门只有在责、权、利明确,并得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才能构建和谐的网上交易安全平台。

  及早立法,税收宜实施差异化

  网络商家数以万计,经营者身份不明、地址不清,如何确保每一笔交易都依法纳税,是税务机关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不解决网店开办的法律监管程序,难以保证网店守法经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已刻不容缓。但如果忽略网店经营者身份的多样化,进行“一刀切”的征税方式,也显然有失公平。

  由于社会劳动力资源丰富,社会发展不平衡,居民收入差距悬殊,“就业难”造成的社会矛盾突出,不少大学生毕业即面临失业。电子商务平台的迅速发展,网络交易的红火,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部分失业者和低收入人群的生存问题。同时,为刚毕业的大学生提供了创业机会,降低了创业成本。

  一方面,网络交易面临着偷逃国家税款的问题;另一方面,网上交易税收监管如果过于严格将导致年轻人创业成本增加。因此,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等税种的大众化将增加一般民众的税收负担,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鉴于此,可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视具体情况对低收入人群和学生创业者实行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这样,在规范网上店主依法经营的同时,给予年轻人创业的空间和机会,也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

  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电子商务交易规范”,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宜适度增加网络运营商的权力,明确网络运营商的责任。一、明确网络运营商有责任核查网店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和住址,对网店开办者提出担保措施和要求;二、网络运营商有责任督促和监督网络经营者依法纳税,甚至承担代扣、代缴义务;三、网店经营者欺诈性交易和骗取消费者财物的,运营商有责任先行赔付。四、明确网上交易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五、制定年轻人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只有尽快建立起网络交易监管机制和相应法规,才能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偷税罪

  指纳税义务人以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为手段,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