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带来的问题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是由现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所规定和限制的,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所带来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一)无法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现实,不符合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在现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不计提折旧的情况下,账面所反映的固定资产价值都是购建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往往与现时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相差甚远,导致事业单位财务状况的严重不实。这与新一轮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使事业单位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准确的目标格格不入。
(二)违背了现代会计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在其使用上具有明显的经济特性,而其会计核算却是非经济特性。会计主体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依据。事实也告诉我们,同时购入和使用的某种固定资产,因使用环境不同,其用于不同事业单位实际环境下的固定资产的损耗,也是完全不同的。在现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提折旧的核算方法下,同时购入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如趸船、巡逻艇、计算机等,不论用于海事事业单位环境,还是用于海上科学技术事业单位(科研所)环境,其经济损耗都是一致的,即账面价值都一样。这实际上违背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
(三)修购基金严重影响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修。虽然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每月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一般为5%)提取修购基金,分别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作为事业单位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但由于修购基金不是按预计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实际损耗而提取,如海上执法支队,日常海上执法、维护航道秩序根本就没有收入,但船舶航行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损耗却很大,这就形成了两者之间的不配比,影响其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修。
(四)直接造成财政的无序支出。在现时会计核算方法下,事业单位的收入,不能与购建和更新固定资产直接挂钩,以致于造成不少事业单位不重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反正更新资金不够可向财政要钱,这样不仅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还造成财政多花钱。如果每月从单位的收入中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并实行专户储存,这样,到时就使这些单位有一笔可观的资金用于购置或更新固定资产,从而可以避免或减少这方面的财政支出,有效地节约财政资金。
二、实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管理,有利于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不仅可以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还可以达到如下的目的:
(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能够如实反映事业单位的资产总量。通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以累计折旧抵减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反映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损耗和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互一致,在会计报表中,资产总量中的固定资产是净值,而不再是原值,从而反映出的是事业单位实实在在的资产数额,实实在在的偿债能力。
(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能够如实反映事业单位的净资产。事业单位的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均属于净资产,是国家所有权数额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对其拥有充分的使用权。而事业单位的固定基金与固定资产相对应,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损耗,并不引起其变化,在计提修购基金时又直接增加专用基金,使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既包括了固定资产原值,又包括了提取的修购基金,形成事业单位净资产的重复计算,造成事业单位净资产的虚增,使事业单位提供的净资产会计信息失真。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采用计提折旧政策,增设“累计折旧”科目,计提折旧时,借计“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计“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计“固定基金”科目,贷计“专用基金”科目。这样,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数额及其构成。
(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能够真实地反映成本费用。事业单位的日常活动,必然引起固定资产的损耗。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分别计入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中的购置费和修缮费。而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多少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和数额并不存在比例关系,所以,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计入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中的修购基金并不能如实地反映事业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的损耗程度。通过计提折旧,反映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损耗,从而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业单位在从事各项事业活动中的耗费,全面真实地反映事业成本费用。
(四)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能够为固定资产适时更新积累资金。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事业单位必须适时更新设备,以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目前,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已呈多元化,所以,事业单位自身积累足够的设备更新资金是至关重要的。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修基金,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的购置,不能全额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另外,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多少不一,也很不稳定,而固定资产数额较大,更新资金需求量大,依赖提取的修购基金,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实际问题。通过计提折旧,能为固定资产的更新较稳定地积累资金,保障固定资产适时更新,促进事业发展。
(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增强资产意识,加强资产管理,节约资金。事业单位不计算盈亏,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不少单位没有树立使用固定资产要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意识,普遍存在着重购置、轻管理现象。这些单位只注重向上级打报告伸手要钱购置资产,却不重视资产的管理和合理使用,不重视挖掘资产潜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形成账实不符,家底不清,闲置浪费,损坏丢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少事业单位一方面经费紧缺,另一方面又各自为政,贪大求新,重复购置,低效使用,不能统筹安排,调剂余缺,物尽其用。通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能够增强成本费用意识,增强固定资产保值增值意识,加强资产管理,减少盲目采购,节约资金,提高效益。
(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能够规范收益分配,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为了贯彻落实“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精神,事业单位亦应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信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以增强事业单位自身活力,促进人才战略的实施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事业单位的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应在不增加国家财政支出,不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引入市场分配运行机制,这就要求事业单位应正确核算和如实反映单位的收入、支出和净收益。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全面完整地反映事业单位的净收益,使事业单位的收益分配合理合规,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同时,也可与国家税收政策更好地衔接。
三、修订《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推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管理。
为了在事业单位推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管理,依笔者之见,应当修订《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上明确以下内容:
(一)修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将“修购基金”改为“折旧基金”,并明确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从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额,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
(二)修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七章资产管理的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
将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改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单位事业发展服务或能提供劳务、出租等收入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事业单位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为单位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3.单价在2000元以上。4.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单位提供不同事业收入服务的,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将第二十九条的内容改为:“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制度。单位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可以先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然后报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七章资产管理中还应增加下列两项内容:1.事业单位购建重要的固定资产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2.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收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与以上修订相适应,在会计实务中,事业单位需要增设“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两个一级科目,然后,仍按固定资产具体名称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县以上财政部门内的财政资金支付中心里设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专户,每月末单位将当月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额缴入专户,维修、购置或更新固定资产时,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资金支付中心从专户拨至单位支出户,由单位使用。
综前所述,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折旧政策,能够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效益,节约投资,全面反映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耗费,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积累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促进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