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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的思考

2008-1-5 11:8 《交通财会》·朱学新 【 】【打印】【我要纠错

  一、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特殊性

  1.农村公路建设点多、面广、量大。农村公路建设分布在广大的农村,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过江大桥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相比较,单个工程标准低、规模小、投资少,但涉及到农村的每一个乡、每一个村,从县通乡、乡通乡,到乡通村,因而形成点多、面广、量大的特点。就江苏而言,2003年以来,在交通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努力克服农村公路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和资金筹措困难等不利因素,围绕目标,开拓思路,加快速度,狠抓落实,较好地保证了农村公路建设按计划推进。到2006年底,全省累计建成农村公路52285公里,其中一级路523公里,二级路7137公里,三级路4259公里,四级路40366公里,完成投资252.45亿元,完成项目14598个;2007年1至6月份已经改造完成445座;道路建设完工项目2051个,建成通车里程为4347公里,完成投资38.28亿元。

  2.农村公路建设主体多元化。一般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主体都比较单一,大部分是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企事业单位实施,也就是在交通系统直接组织下进行建设管理。而农村公路建设主要通过各级政府来组织实施,比如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市)、乡(镇)四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省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交通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林厅、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交通厅,负责农村公路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建设工程技术政策,协调处理建设工程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各市设立相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履行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和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建设责任主体,设立相应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履行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落实配套资金,并负责做好用地、拆迁与施工环境的保障工作。各地成立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有的设在交通主管部门,有的作为政府的一个临时建设机构。在具体农村公路项目实施过程中,县通乡、乡通乡较大的建设项目一般仍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而大量的乡通村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往往为乡(镇)政府,形成了多元化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制。

  3.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来源多渠道。农村公路建设投入大,且不能像高速公路项目可以通过市场运作筹集建设资金,只能依靠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交通规费投入、国债资金等投入。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非常重视,想尽各种办法筹措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从目前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构成来看主要包括:中央车购税资金、省市县(市、区)财政资金、交通规费、国债资金、政府组织的银行贷款、农民一事一议资金、企业及个人自愿捐助等,从而形成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来源的多渠道。

  二、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优势,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督

  农村公路建设点多、面广、量大,建设管理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等特点,给管理部门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督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必须综合各方面力量,采取各种措施。

  1.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在农村公路实施初期,国家发改委、交通部、财政部等部门分别和联合下发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如:“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各地按中央的统一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分别制定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资金管理办法、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专户存储、专账核算等办法。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有章可循,同时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督提供了依据。

  2.加强交通内部审计监督。农村公路的建设虽然在制度上明确规定其建设责任主体是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但在省市政府层面上,其项目计划、资金筹集的任务基本上还是由交通主管部门承担,因此加强各级交通部门内部审计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显得十分必要。各级交通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流向进行全过程跟踪,对于交通部门及下属单位直接组织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对于建设实施主体不是交通部门的建设单位,交通内部审计可以根据下拨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流向实施跟踪,确保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3.发挥国家审计监督的权威性。由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特殊性,交通内部审计在对农村公路审计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方面应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权威性和监督作用。江苏省在2003年开始建设农村公路时,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资金的监督,省审计厅从2004年开始按照“一级审一级”的方式开展政府审计监管工作,即省审计厅审省交通厅(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各市审计局审同级市交通局(市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县(市)审计局对县(市)交通局及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审计的原则,坚持每年对我省所有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管理、使用进行就地审计。省审计厅将全省情况汇总后向省政府、人大报告,各地对此也高度重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加强财政监督。财政监督是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比如,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的拨付渠道是通过财政部拨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具体时间、金额、项目管理等方面如果与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信息沟通不及时,就有可能存在滞留资金、与项目管理脱节的现象。另外如我省的泰州等市农村公路的建设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因此,必须加强和发挥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5.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综合监督作用。江苏省纪检监察部门在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监管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农村公路属于中小型建设项目,项目个案规模小、投资少,其监管难度非常大。为此省纪委、监察厅、交通厅为农村公路度身定制了一套全新的制度——巡查制。巡查制就是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公路建设有机结合,在省、市、县三级设立纪检监察巡查机构,以县乡自查、市督查互查、省抽查的巡查工作机制,重点对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巡查制”是以“资金管理”为主线,同时对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具体实施时分为工程组、财务组,财务组的主要任务就是对被巡查单位的资金筹集、存储、拨付、开支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检查,一方面起到了将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两方面的资源整合,另一方面也解决了交通部门内部审计的覆盖面问题。江苏的农村公路巡查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被省纪委授予2005年度省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奖”。交通部领导认为巡查制“是交通重点工程纪检监察派驻制的延伸和发展,是农村公路建设监督机制的创新,是对中小型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监督的一个积极探索,希望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为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监督工作创造新的经验”。交通部将“巡查制”作为典型向全国推广。

  总之,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各方面监督,才能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好用好,确保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