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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暴利:还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2008-2-18 10:5 《新财经》·王博 【 】【打印】【我要纠错

  保监会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管者,这种双重身份很不利于在实施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交强险之所以会产生种种争议,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交强险费率的制定与保费收取存在部门化、利益化的嫌疑,作为缴费方的社会公众并无话语表达权与监督权。”得到1055位投保车主授权、并代表他们进行交强险诉讼的刘家辉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直击问题所在。

  刘家辉律师认为,在中国目前交强险费率厘定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下,对交强险业务也缺乏有效的监督。保监会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管者,这种双重身份很不利于交强险实施过程中做到公正、公平。加之,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投保人始终无法弄清交强险到底有没有暴利,或暴利有多大。

  郝演苏,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从事保险教学和科研工作二十多年,曾抛出“中国保险业40%是泡沫”的观点,又曝出“手写保单不保险的黑幕”而备受人们的关注。他也认为,解决目前交强险危机的第一步,应当是还公众知情权,详细披露交强险的费率体系。

  郝演苏教授指出,交强险真正的“过错”并不在于它第一年的费率偏高,而在于公众没有公开渠道可以判断费率是否合理、转而陷入猜疑之中,公众的知情权完全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制定一个全新的费率,又是由保险行业单方面来操作,公众自然会有疑虑。

  不过,郝教授也坦承,在我们尚未对交强险业务费用实行统一提留比例的前提下,存在着事实上的左手做交强险、右手做商业险的部分业务成本分摊的难题。当社会对于交强险费率计算和业务费用存在很多质疑的时候,匆匆忙忙在多种环境因素不完全具备的条件下,去应对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调整后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对于保险行业确实是个考验。

  北京外经贸大学的一位教授也认为,交强险不是商业性保险,而是具有明显社会性、公益性和垄断性的保险。所以,交强险的收费和费率不能随意设置,应经过听证,最好每年举行,形成长效机制,以保证定价机制的合理与合法。而对于听证材料中的有关内容,则应由国家审计部门或公众委托的独立审计机构负责审计,以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可靠性。

  刘家辉律师也指出,交强险是一种国家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保险公司不过是在代替国家履行某种具有公共性的职能,公众对这种保险的所有信息,都具有知情权。所以,刘律师建议,在交强险制度的改进中,要规定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即每一年度,保监会应要求保险公司将交强险运作的收支损益情况制作成年度报告,提交国家审计或交由投保人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刘律师说,如果监管部门能够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那么,交强险的年度经营数据用较短的时间就能搞定。数据公布之时,保险公司是否隐瞒“巨额节余”的争议就会真相大白。

  刘律师还告诉记者,实际上国际通用的交强险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方式;另一种是商业化运作模式,由保险公司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她认为,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不属于上述两种标准模式,而是二者的组合。这种组合既要求交强险体现社会效益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给予任何的税收优惠,又要实行商业化运作、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但在费率的制定和审批环节上都遵循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即费率的厘定不考虑预定利润率。

  所以,上述模式带来了诸多矛盾和问题:首先,既然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那就不应该商业化运作,因为商业化就要以盈利为目的。如果纯粹以社会效益为目的,何谈商业化运作呢?其次,政策明确表明,不盈不亏原则只体现在费率制定和审批环节,保险公司有可能通过加强管理、节约成本实现微利。但是,如果一个产品在其定价环节就只考虑成本,不考虑利润,那么,在实际的经营中即使加强管理,又能有多少利润可以获取?

  北京大学某教授指出,在规制理论中有一个俘获理论。俘获理论认为,规制机构实际上代表了社会的某一特殊利益集团,规制的整个过程,最终将变成为被规制的产业服务,规制者被规制的对象所俘获。政府规制与其说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毋宁说是为特殊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英美国家出现的放松规制运动,与此有很大关系。

  他还强调,实际上目前采用的指定保险公司征收交强险的做法有悖于法律。首先,涉嫌不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所以,从长远稳步运行来看,现行交强险经营模式有待改革。

  孙勇律师则认为,解决交强险暴利的重中之重,在于完善监管制度。“一旦发现在保费收入、投保率上造假,国家查出一个,就应追究一个。我做了八年保险业务调查,也接触了很多保险人。一位保险业高官对我说,孙律师,我们保险业这种混乱的局面不仅损害公众利益,对我们也是一个损害,你要坚持把这件事做下去啊!”

  这句话让孙勇很受鼓舞。他说,前几年我们国家的股市多乱啊,可经过治理,现在很正常了;前几年公安形象也不好、甚至被一些老百姓骂到:过去土匪在深山,现在土匪在公安。可自从周永康当部长以后,一治理不也好了很多?所以,铲除交强险暴利,关键还是治理。“我说过,我最终的目的是掀开整个保险行业的黑幕,所以,除了继续对交强险制度予以深度关注之外,我正在酝酿发起整顿保险行业的风暴。我一定会义无反顾地担负起这项重任。”

  2008年2月1日零时,是新版交强险实施的时刻。也许,从这一刻起,身心疲惫的孙勇律师又要起程,继续奔走于维权的风口浪尖。也许,从这一刻起,外表柔弱的刘家辉律师要为在听证会上被漠视的问题再一次争取解决的办法。

  2008年,为交强险之争,路还要走多远?

  德国交强险费率核算办法

  德国交强险实行浮动费率制,根据车主的不同情况,实际缴纳的年费从不足100欧元到超过2000欧元,差异很大。

  德国交强险费率核算的依据包括硬性指标和软性指标两部分。一般先根据车主的不同硬性指标来统计交强险的大致数额,然后再根据软性指标进行相应调整。硬性指标包括开车年限、居住地区和车辆类型3个主要标准。软性指标则更体现出费率核算的个性化,如车辆使用人数、日常停车位置、驾车者年龄和性别、驾驶时间、车辆寿命,甚至包括车主是自有房屋还是租房生活,车主家庭是否有孩子等。这些都是核算车主潜在风险水平的重要指标。根据核算结果,不同车主将被归为不同等级,按照该等级相应标准确定保险年费,同时根据每年车主状况进行年度调整。

  在操作中,不同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公司具有竞争力的费率标准。依据法律规定和各保险公司的操作办法,德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交强险费率核算办法。政府和保险公司网站均提供公开的费率计算软件,车主可根据自身状况估算相关费率,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并且与保险公司之间有相当大的谈判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