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与修改《制度》的必要性
1.修改《制度》是目前经济环境的需要
1988年至1991年期间是我国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环境,该《制度》尚可满足经济业务的需要。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报告以来,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公路行业按交通部改革部署正在开展。公路的体制改革,特别是由管养合一改革为事企分开、管养分开、把养护生产单位推向市场,是前所未有的。目前经济环境与20年前相比已有很大的变化,公路部门行业管理由垂直管理改为条块管理,经济业务日益复杂,经费来源渠道多样化,养路资金性质由预算外资金改变为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经济业务的日益发展对《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2.完善与修改《制度》是目前法律环境的需要
《制度》在1987年颁布是基于当时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环境下建立的。但从1992年以后逐年转为搭建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其中1993年通过了《经济合同法》及《公司法》,1995年颁布实施《审计法》,1999年修订通过了《会计法》,2001年以来还出台了一系列适用于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另外,从1987年至今我国会计制度也经过了1989年、1993年、2001年、2004年及2006年的多次重大改革,其中既有企业会计制度也有预算会计制度, 既有国有企业会计制度也有非国有企业会计制度, 既有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也有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涉及范围之广,改革深度之大,变化内容之多是前所未有的。可见在20年前颁布的《制度》已与目前的法律环境不甚和谐,在目前法律环境下完善与修改《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3.修改《制度》是公路部门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
2000年以来,我国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实行部门预算、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根据财政部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精神,公路养路费征收渠道改变,原来各市征稽所征收,各市公路局归集上缴省公路局,省公路局缴入省财政国库,现在资金不需要通过公路局的银行账户。因此,各级公路单位财务部门无法对养路费收入进行核算及账务处理,这样造成了各级公路部门报表反映的“养路费收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收入,这与财政部门的要求不相一致。由于财政部门布置的预算报表与《公路养护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在计算口径、方法、要求等不相一致,造成决算数据不能客观、真实、全面反映公路系统的收支情况。因此,为适应当前财政体制改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完整、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路系统的财务状况,修改《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改《制度》的几点建议
1.修改《制度》应考虑公路行业的特殊性,不应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代替。
我国公路部门绝大部分是事业单位,而且是行业特点突出的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分类,公路事业单位是经济建设类,同时也是生产建设型事业单位,其任务是对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以及为公路建养成立的附属生产单位和贷款还贷的收费和管理单位,属于非盈利的经济组织。一般说来,公路事业单位应使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是公路事业单位的责任是:不仅要维持公路的简单再生产,而且要负责筹划公路的扩大再生产,以适应国防和经济建设及人民生活的需要。公路建设投入大,资金来源渠道多,其财务活动复杂,核算要求严格,它是生产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是单一事业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而且国家在1996年和1997年分别颁布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它们只能做出一般事业单位的共性、原则的规范,不可能对特殊行业的特殊业务一一做出规范,同时《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规则制定”。因此,为使全国公路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保证全系统内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统一性、一致性、财务指标可比性,以便公路事业单位更加客观真实的核算经济业务,建议修改《制度》应该考虑公路行业的特殊性,不应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代替。
2.将《制度》会计报表体系中的资金平衡表修改为资产负债表
我国在1993年企业会计制度改革中已改革了会计等式,即将我国传统会计中应用了30年的“资金占用=资金来源”会计等式,改为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会计等式。1997年《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改革也是要求事业单位采用资产负债表。可见资产负债表几乎被所有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乃至社会团体使用。而我国公路事业单位目前仍使用资金平衡表,这样造成了目前《制度》下的报表体系未能完整地反映公路事业单位一定时点的财务状况;报表的可读性不强,各审计部门的审计人员对公路部门的报表进行审计时,对报表体系中没有资产负债表提出质疑,公路部门财务人员不得不详细介绍该《制度》的背景并进行解释,这无疑降低了审计效率。同时公路事业单位编制决算时,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须上报《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等报表,由于《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与财政部门要求的不相一致,因此必须进行报表的转换,这就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因而,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使公路事业单位报表更加完整、准确、客观地披露公路部门一定时期的资产和负债状况,建议将《制度》会计报表体系中的资金平衡表修改为资产负债表。
3.增加有关会计科目,在收入类科目中增加“财政补助收入”一级科目。
按《制度》的有关规定,收入类科目只有“养路费收入”及“养路其他收入”两个一级科目,这两个科目是核算公路养护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公路养路费及其他收入。可见,“养路费收入”等两个收入类科目的核算标准已有具体规定。在养护单位报表中无真正的收入,由于《制度》是交通部制定的行业会计制度,省财政厅要求新增科目的规定只反映在“养路拨款往来”的二级科目上,所以这样造成原制度未能清晰地反映财政部门向公路部门拨付资金的情况。因此,为了准确、清晰地反映财政部门向公路部门拨付资金情况,建议增加“财政补助收入”一级科目。
4.提高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标准
《制度》规定,公路养护单位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但随着公路建设施工和养护作业机械水平的提高,一般设备每台(套)都要几千元,大型专用设备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原《制度》的规定显然不适合公路养护单位,建议执行企业固定资产入账单价2000元的标准。
5.建立养路周转金制度
为了保证公路畅通,对公路的经常养护是公路、管理单位的首要任务。全国每月养路支出20亿元以上,而养路费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进入国库,从国家金库到用款单位大大增加资金在库、在途时间。以吉林省为例,养路费使用计划是需通过省人大委员会的审批,因而该计划不能在年初就到位,影响养路资金的正常使用,建议建立养路费周转金制度,由财政部门核拨,列作公路养护单位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