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网上期刊>期刊名称>期刊内容> 正文

关于引入保险资金投资公路交通领域的思考

2008-3-5 10:58 《交通财会》·杨建平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交通部门应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投资公路交通基础设施领域

  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目前以至今后相当长时期,我国公路交通仍将处于持续快速发展阶段,建设资金需求巨大。但是,随着国家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国债规模逐年减少,信贷资金逐步收紧,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筹资压力也在不断加大。与此同时,随着公路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公路交通领域的债务问题已经相当突出,对银行信贷资金过度依赖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拓宽筹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建立多渠道、宽领域、全方位的筹融资机制,积极引入更广泛的社会资金参与交通建设,优化筹资结构,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及信贷资金过度集中的风险,已成为公路交通行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到2006年底,我国商业保险总资产已达1.97万亿元,养老基金总资产超过1.8万亿元,近3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0%.保险资金是我国金融市场上增长势头最为迅猛的金融资产之一。但是,由于保险资金长期以来未能找到能与其保险期限相匹配的长期投资市场,目前的投资范围仍主要集中于银行存款、国债等领域。2006年3月,国家出台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允许保险资金间接投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试点初期,投资范围仅限于已建成项目),为保险资金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领域打开了通道。

  因此,交通部门需抓住机遇、积极引入保险资金等社会资金以股权方式投资于公路基础设施领域,确保我国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国家对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制度安排

  国家出台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领域试点工作进行了严格和详细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只能采取间接投资的方式。《办法》为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构建了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5方参加的委托—运营—受益—监督投资计划的机制,即设计了一个被称之为“投资计划”的金融工具。

  委托人(保险资金持有人)将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如信托投资公司、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等),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允许保险资金持有人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2.投资基础设施的交易机制

  在投资计划的机制下,受托人处于核心地位。为防范受托人的风险,《办法》在受托人的选择上采取了开放的、多元化的策略,即受托人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是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这样的制度安排给未来预留了很大的空间,也在最大程度上把原先仅限于一个行业——信托业的风险予以合理的分散。

  在制度安排上,《办法》还设立了托管人制度。其意图是实现委托资产与受托人隔离,即委托人将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去投资,但是钱并不放在受托人的口袋里,而是放在托管人处,受托人如果看中某个项目,想要进行投资,必须先进行评估,评估其是否能够盈利,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不符合,托管人就不让受托人动钱。通过这种方式实现隔离,就解决了现在一些机构挪用资金进行炒股等行为致使资金遭受损失的问题。引进托管人,将资产与受托人隔离,即受托人动不了钱,只有履行管理的职能来收取管理费,托管人负责资金划拨、清算、审查等任务。

  《办法》还新引入了独立监督人制度。独立监督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他们将对项目受托人的投资行为、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独立监督,并提交报告,以及列席受益人大会和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之所以设立独立监督人制度,是因为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如建桥梁、公路等,其进展情况及质量情况等托管人都看不到(不像在证券投资基金中的托管人可以随时看到交易的信息、掌握交易的情况)。上述工作一般必须要由工程监理来完成,所以要由独立监督人来监督项目的执行。

  此外,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社保基金投资需要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均需要通过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截至2007年7月,通过采取招标的方式,符合全国社保基金境内托管资格的三家银行分别是: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3.投资基础设施的范围

  《办法》规定,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具有或者预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回报等八项要求。在试点初期,仅允许投资于已建成、运作良好并有稳定现金流回报的优质项目。

  4.投资基础设施的限制

  《办法》根据产、寿险资金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投资比例,规定“寿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财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寿险公司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财险公司则不得超过5%.

  根据相关材料分析,上述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比例和项目范围。目前,美、日、德等发达国家投资于不动产的保险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一般在5%~8%.

  三、可用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保险资金测算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及保险资金资产总额等有关情况,能够大致测算可用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保险资金。按照2006年末保险资金总资产1.97万亿元计,考虑到目前人寿保险资产约占我国保险公司资产的80%左右,依据《办法》对寿险和财险投资基础设施的比例限制测算,保险资金能投资于基础设施领域的资金总额约为800~1000亿元。但考虑到铁路行业已融资500亿元,这也就意味着目前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能争取到的资金约为300~500亿元;另外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测算,可积极利用的社保基金约为200亿左右。

  因此,目前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可争取保险公司资金和社保基金的投资金额约为500~700亿元,但随着保险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可投资的资金也会逐渐增多。

  四、保险资金投资交通基础设施成功案例

  山西高速公路股权融资。2007年7月,平安信托投资公司以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于山西省交通开发投资公司建成的太原—长治、长治—晋城、晋城—焦作(山西境内段)高速公路,其股权依次为30%、60%、60%,总投资额23亿元。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将把山西高速打包成具体投资计划,再由包括平安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自主认购。

  五、关于引入保险资金投资公路交通领域的几点建议

  (一)确立使用保险资金的方向和目标

  根据上文分析,保险资金可以进入公路交通行业的资金规模比较大,但与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有竞争的关系。因此,公路交通行业在未来3~5年吸引保险资金的目标可以初步确定为500~700亿元。

  (二)积极组织实施

  建议交通部门与保监会积极协调,达成引导保险资金进入公路交通行业的共识;适当时机召开由保险公司和公路交通企业等参加的专题论坛,探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为具体落实引入保险资金奠定基础。

  (三)更多使用股权投资方式引入保险资金

  目前,我国公路交通部门和企业债务融资的渠道已经比较丰富,相对来讲更缺乏股权融资的渠道。考虑到交通部门对公路控股权的要求,建议可以更多采用股权的方式来吸引保险资金。保险资金更多是长期投资,是财务投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控股,而且监管部门也要求保险资金要制定股权退出的计划。因此,交通部门以股权方式引入保险资金,可以更好地保证适当的未来控制权,并度过未来几年资金的最大压力期,实现较大的挤出效应,置换出较多的政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