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面来看,年报审计的环节是年报发布遇阻的主要原因,但其实,根本的原因还是源于计划经济思维的财报统一制。
对于国内资本市场长期盛行的“内幕交易”顽疾,监管者一直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最新的动作是,去年底证监会就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发布的一份相关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业绩预报或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进行股票期权的授权和行权;年报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泄漏等意见,试图更好防止内幕交易。
不过,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不能忽略的是,在诸多造成内幕交易的因素中,信息披露不及时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尤其是作为信息披露主渠道的年报披露时限较长,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扭曲力度。在中国,《证券法》规定,年报的披露法定期限是120天,这比很多国家的规定都要长,在国际上一般以60天和90天居多(见表1 )。
从一般的常识来看,时间越长,掌握内幕消息的人操作的空间就越大,对于信息保密的监管难度就越大。
臭名昭著的“安然事件”发生以来,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就对其现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则体系进行了全面反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2002年2月13日提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修改建议》,其中重要一条修改建议就是缩短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因为在“安然事件”中,安然公司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在股票下跌前抛出其手中持有的安然股票,市场并没有及时获知。按照美国现有规定,董事、高管人员及持股10%以上的股东持有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须在变动日后第2月前10天内报告,致使买卖股票延迟披露时间长达40天,对于安然公司来讲,披露就显得非常滞后。所以该《建议》采取了具体措施,缩短了披露时间。
该《建议》提出,美国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时间将从90天缩短为60天,将季报披露时间从45天缩短为30天。我国现行年报披露时限120天的规定足足比该《建议》多出一倍。
对此,一些投资者提出,年报的披露时间有没有可能提前?
年报塞车阻碍资本市场发展
由于年报的披露涉及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交易所等诸多环节,能否缩短这个期限,我们需要找到其中的主要症结。
《首席财务官》杂志采访了上市公司CFO、会计师事务所、券商、业内专家、投资者等相关人士,基本上得出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从技术的层面和理论上来说,年报的发布时限是可以提速的。
从年报的编制者——上市公司来说,从技术的层面看,年报提速是可能的,因为一般来说,公司规模越大,年报合并整理所需的时间相对越长,而就平均水平而言,与国际公司相比中国的上市公司相对来说规模更小,从理论上来说,编制的难度更小,时间更短。由此推断,从上市公司的环节来说,年报能够提速。
另外,财务管理的信息化技术不断发展,近几年在财务的信息化方面有了很大的改善,也为财报的提速提供了可能。
还有,以前年报发布的主要通道是平面媒体,传达速度和容量都有局限性,现在网络也为信息的快速到达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通路。
综合以上技术手段的变化来看,年报提速无疑是可行的,但是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年报发布提速并不像有些人所期待的那样乐观。
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上市公司财政年度是统一的,为日历年,而美国上市公司的财政年度是变化的,这使得我国缩短上市公司披露年报期限有两大困难:一是年报披露期间有一个春节长假;二是受审计力量的限制。由于年报须审计,因此会计师在1~4月审计任务量很大,而其余时间任务量不饱满。
普华永道北京主管合伙人封和平告诉记者,这么多的年报都集中在1~4月,加之受限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整体发展的规模和水平,即便是现在120天的期限完成全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环节压力已经很大。他同时指出,财年统一制又进一步加大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运作成本,也不利于这个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更糟糕的是,这个成本会最终转嫁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身上,造成整个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成本的提高。但是如果上市公司的财年能够分散在全年,不仅可以提高审计的效率,同时还可以优化审计环节的成本。
所以,从表面来看,年报审计的环节是年报发布遇阻的主要原因,但其实,根本的原因还是源于计划经济思维的财报统一制。
我国实行统一的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会计年度的规定,主要是服务于计划经济模式,计划经济时代,统一企业会计年度便于国家统计数据以及制订下一年的各项计划。
目前,我国经济已经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显然,这一制度现在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并且已经成为阻碍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瓶颈。
而随着IPO的进一步增多,现实的情况可能会让人更加沮丧。
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市共上市了125只新股,比去年增加了92%.合计募集资金达4471亿元,与2006年同期相比显著增长了256%.这两个数字均为历史新高。此外,上海证交所的全年集资额为全球交易所之冠。以全国计(包括上海、深圳及香港),中国的IPO集资总额亦超越美国(纽约、纳斯达克及美国证券交易所)的新股集资总额。
对于2008年新股发行规模预测,普华永道认为,尽管2007年的集资额以H股公司回归A股市场为主导,但市场正期待着香港的红筹股能带动下一浪A股IPO热潮。如果香港的红筹股可于2008年获准登陆A股市场,那么上海和深圳资本市场的IPO募资将达到4800亿元人民币。预计新股会达到135只(见表2)。
在我们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而欣喜的同时,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与相关法规滞后的矛盾将更加凸显。
可以想像,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统一财年制这个问题,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将会使年报塞车的现象变得更加不堪重负,那么投资者所期待的年报发布提速的期望也将遥遥无期。
封和平甚至表示:“如果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财报年度一刀切的做法,随着IPO的增多,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健康有序,似乎把年报的发布期限从现在的四个月调整到六个月更合理。”
因为,在信息披露的各项原则中,除了准确性、及时性以外,还要考虑到均衡原则,市场对于信息的消化是需要时间的。封和平告诉记者,随着上市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即便审计能够提速,但是如果都集中在1到4月发布,也会因为信息发展过于集中而影响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更加让人担忧的是,中国要实现资本市场大发展的远大目标也将因之受阻。
现实的情况是,一方面我们的资本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需求,而另一方面很多基础的法律法规不能适应这一发展需求。
以境外公司想在中国A股市场上市为例,就面临很多法律上的障碍,其中财年统一制就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目前已经有中国海外上市公司对此表示出担忧,在记者的采访中,联想集团大中华区CFO周庆彤告诉记者,联想的财年是上年4月1日到下年3月31日,如果回A股,中国财年统一制和4月底发布年报的规定将会带来很大的困扰。
封和平也表示,目前还没有看到哪个国家的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的境外公司改变公司财年的例子。
显然,要推动境外公司在A股上市,现在是监管者该考虑解决这一问题的时候了。今年2月28日,刚刚上任的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首次公开亮相时表示,证监会正在研究境外公司在A股上市的事情。他指出,境外公司在沪深交易所挂牌上市,现在还不能顺利实现,按照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律上还存在一定的障碍。
姚刚说:“我们正在积极地研究怎么通过制订相关的规则,能够推动这个工作向前实质性迈出一步。我相信,这些法律法规的问题解决以后,境外公司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市就会实现。”
不久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中指出,2020年前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将着重采取八个方面的举措。其中第一就是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完善法律和监管体系,建设公正、透明、高效的市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培育市场化发行和创新机制;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加强监管协调,防范金融风险。
由此可见,随着境外公司在A股上市的推进,统一财年制可能会打破,届时,年报发布提速的前景将更加乐观。
当然,年报披露提速难的问题也许仅仅是冰山一角,我国要发展多层次国际化的资本市场,还有更多的问题向监管者提出挑战。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张跃文就指出,年报如果能提速固然好,不过当下有比年报提速更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目前监管者对于“内幕交易”的惩罚力度不够,再加之年报披露不及时,综合原因导致了内幕交易的频繁发生。所以,一个健康良性繁荣的资本市场急需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
急需建立资本市场的和谐关系
在采访中我们发现,对于年报能否提速的问题,出现了两种比较分化的倾向。
一种倾向是不关心:抱有这种态度的主要集中在机构投资者和监管者当中,一些券商甚至明确表示:“他们不关心年报,所以更不关心年报发布的早晚。”理由是,机构投资者都有强大的研究团队,保持对一些行业和公司长期的跟踪研究,更多侧重的是价值投资,所以,年报仅仅是一个参考,并不直接构成对于投资的决策。甚至有券商表示,机构不会等到年报出来才做研究和决策,而是早在年报之前,机构投资者早就对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研究调查得很清楚了。而监管者的态度则有些让人失望,财政部的一位官员似乎不理解地表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这个问题没有讨论的必要。”
而与相对占据着信息优势的机构投资者漠不关心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更多处于信息劣势的普通投资者都表示希望能够早一点看到年报,并且认为年报披露及时能够更好地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
其实,机构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差异,恰好反映出我们现有的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机构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对于信息占有的不对称。当然,对此也有人表示,机构投资者强大的研究实力本来就注定了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的确,因为对于信息的理解和判断力不同,本身就决定了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但是,年报披露的不及时会进一步加大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公平。因为,投资者手中的钱是具有时间价值和空间价值的,如果时间拉长,对于信息领先者来说占有先机的时间更长,反之,对信息滞后者的损失就更大。
而健康的市场应该尽可能地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和不公平,从而建立监管者、上市公司、投资者之间的和谐关系。应该说,在这个由监管者、上市公司、投资者组成的生态链中,投资者处于相对的弱势。所以,对于监管者和作为市场的主体上市公司来说,都应该充分尽到各自的职责。
正如中国证监会上市部主任杨华在2007年上市公司高峰论坛上表示的,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进入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所面临的法律政策环境和市场形势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既给上市公司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也给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在新环境下营造监管者和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他指出,作为市场主体的上市公司首先要在“真实”二字上下功夫,应该有强烈的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给投资者一个真实和发展的上市公司。而监管者要坚持市场化的原则,做好三公、三严、三不,致力于推动市场机制建设、市场功能健全和市场生态的完善,为上市公司营造一个和谐的生存和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