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再次电话连线常凯的时候,他刚刚出差回来。此时,已是深夜。
从约见常凯到采访完成,耗时六天。这些天,他一直在外面飞来飞去,进行各种咨询和调研。电话里,记者可以感觉到他的疲惫。
《新财经》:《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出现了各种声音。甚至有人说,这部法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倒退,您怎么看?
常凯:这是一个很不负责的说法。有些人说话就是在讲故事。对于一个经济学家来讲,应该用很严格的数据说话,如果涉及法律,那就一定要涉及到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不能凭感觉说话。谈到这个问题,首先,要比较一下现在的法律与过去的法律的区别;其次,了解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法律,要解决什么问题。就《劳动合同法》而言,张五常讲了那么多,哪个条文他也没认真分析过。
《新财经》:提到用数据说话,这部法主要依据了哪些数据?
常凯:2005年,全国人大有个调研数据,非公有制企业的合同签订率不到20%,国有企业好一些。《劳动合同法》恰恰就是为了解决非公有制企业的这个问题。即使有20%的签订率,加上拥有事实劳动关系的部分,一年期劳动合同非常普遍,占60%.合同很不规范。合同上的工资数额一般都写的是最低工资,很多合同也不落实。实际上,无合同、合同短期化、合同不规范、合同不落实都是基本情况。这种情况使得整个劳动合同制度形同虚设。《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解决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而且,劳动合同制度不是近期才制定的,1996年中期已经全面推行。但是,十年推行的结果就是徒有形式。
《新财经》:劳动合同制度为什么推行不了?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常凯:从法律方面来看,对于劳动合同实施的法律责任不清晰,合同不签就不签了,工资不给就不给了,成了中国一大特色。主要原因是政府指导思想的问题,为了发展经济,可以牺牲劳动力,可以暂且不谈劳动力问题。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两极分化、分配不公、冲突严重等成了一个基本的社会问题。这种状况会加剧劳资冲突,影响社会稳定。
其实,《劳动合同法》比起原来的《劳动法》并没有作更严格的实体性规定,只是程序性的,对原来规定的执行更具体化了。比如,不给员工签合同要支付两倍工资,随意解雇工人除了补偿还要赔偿等规定,在过去都没有,主要是在这方面的推动。这怎么能说是倒退呢?恰恰是对过去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一种纠正。
这个做法与中央政府及十七大精神是完全一致的,也是老百姓都期盼的东西。因为中国两极分化严重,很多劳动者并没有分享到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现在这个法律也不是说要分享这个东西,主要是以前的规定要执行。
以前,很多非公有制企业在劳动关系调整问题上是法外运行的。有法律,但是没有按照法律运行。现在,《劳动合同法》就是要终止这种法外运行的状态,让劳动关系法制化。它的最基本前提就是建立劳动合同制度。
《新财经》:对于员工来讲,这些制度的建立的确加大了《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度。但是,很多专家说农民工并不支持?
常凯:这些人根本就没有认真和工人聊过这个问题。我天天在企业里跑,对这些非常了解。《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尤其是底层劳动者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他们只是拿农民工说事儿。农民工不愿意签合同?那是有人骗他们,说这对他们没有好处。
有一次,我在一个总裁学习班讲课,几个老总对我说,“农民工不愿意签合同,我们没有办法。”我说,我来办这个事情。如果我讲完他们不签,我负责。
《新财经》:我相信您讲完农民工一定会签合同。但是,他们似乎还顾及一个“工作年限十五年”和“跨区域”的问题,如何解决?
常凯:这根本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是我们的社保制度不健全,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推给《劳动合同法》。把很多社会问题都归结到这部法律,是特别不严肃的,这是两个概念。《劳动合同法》恰恰是推动了中国前进,纠正了以前的不健康行为,让劳动关系法制化,让劳资共同发展,达到双赢。
《新财经》:双赢当然好,可我们采访过的很多企业却说“我们的用人成本增加了”。
常凯:说对了。按照《劳动合同法》,企业直接的成本增加非常有限,就一条,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要给予补偿。这是以前法律就规定的。除此之外,企业觉得成本大了、压力大了,是因为他们以前欠账太多,以前就没有按照规定实施。现在新账老账一起算,当然有压力了。
《新财经》:除了增加了企业成本,很多民营企业都感觉“跟国企等大企业相比,我没有享受到国家的各种待遇,却要担负国家的各种责任,我也是弱者。”您怎么看?
常凯:这里有个基本的逻辑搞错了。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跟大企业、国企、垄断企业相比是弱者,跟政府比也是弱者。但是,《劳动合同法》说的是中小企业和工人的关系。企业再小,雇10个工人,也是企业。这都是不同的关系。不能把企业之间的关系,政企之间的关系挪到劳动关系上。都是混淆概念,这是常识性的错误。
《新财经》:既然很多说法都是在混淆概念,那我想知道,《劳动合同法》实施到现在四个月了,为什么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大概什么时候能出来?
常凯:不知道。这不是我们能决定的事情。
注:常凯
《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专家组成员。
1986年,常凯教授开始从事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的教学与研究,是我国劳动关系学科的主要开拓者和创始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