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00年机构改革的推行,交通部门相对独立的内审机构被撤销,其内审职能并入了财务或纪检部门,削弱了审计监督力度,使得内审作用发挥受到制约,审计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很难发挥,不利于交通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与构建和谐交通不相适应。为此,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于2007年未经自治区编委核准,重新设立了审计处,有意识地强化审计监督职能,为内蒙古交通事业保驾护航。
一、重建交通部门内审的必要性
(一)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监督的需要。经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总里程8.5万公里,到2007年底建成约4.2万公里,待建4.3万公里,建设任务仍很繁重。按静态投资匡算,2008~2010年每年投资规模约1400亿元,2011~2020年每年投资约1000亿元。如此大规模的建设,需要内审部门从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建设资金是否落实、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建设管理是否恰当、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多方面进行审计监督。通过对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的审计监督,既可对项目加强过程管理,评审建设造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为项目竣工验收创造条件;又可对参建管理人员起到防微杜渐、提醒警示作用,做到工程优良,干部优秀。
(二)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的需要。从“十五”末期开始,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交通部提出了“修好农村路,服务城镇化,让农民兄弟早日走上油路或水泥路”的战略部署,并在全国实施了“千亿元工程”的建设高潮,车购税投资比重也由每年29%提高到39%.但是这个规划中的通达工程大部分还是土路,处于标准偏低,没有达到黑色化,仅仅是解决了“通”的问题,而没有达到“畅”的标准,没有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因此,2020年前的建设任务依然相当繁重,建设项目的个数、投资规模的总数、地域分布的广度都是前所未有的。而这一切,又都需要内审机构发挥监督职能,从加强项目申报管理、改进投资方式、督促配套资金落实、适应财政集中支付、防止借占挪用等方面着力,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健康向前推进,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监督的需要。交通部门管理的交通专项资金主要有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管费、重点公路建设资金、路政赔补偿费、农村公路建设附加等专项资金。近年来规费征收额持续增长,数额庞大,一直为外界所关注。加之交通部门自身出现的腐败现象,更是为交通专项资金管理蒙上了阴影。众口铄金,可以积毁销骨。因此,交通部门作为资金收支量大的部门一直是国家审计机关和财政监督检查的重点。要想做到“打铁必先自身硬”,就要建立起适合交通部门自身特点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因此,对交通规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势在必行,可以起到摸实情、强管理、征好费、带好队的作用。这些专项资金审计审计主要以全行业审计为主,既可以调查问题存在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又可以了解对财政经济的影响程度,目的是加强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杜绝多收、少收、错收等乱收费现象,防止出现平调、借占、挪用、账外设账等违规违纪问题,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国家交通规费征收政策的贯彻实施。
(四)通行费收支管理监督的需要。目前的通行费收支管理既有政府还贷型收费管理模式,又有企业经营型收费管理模式,而通行费由于点多线长、上路就收费的特点,极易引发冲突和矛盾,也自然成为治理“乱收费”的焦点。通行费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关系到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关系到国家高速公路网能否如期建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开展通行费收支管理还贷审计,本身就是交通部门加强自身管理的需要,通过内审监督可起到如下作用:1.加强征收管理,减少漏征率。2.正确监督通行费核算,为编制部门预算提供依据。3.为社会公众、人大、政协了解收费还贷情况提供准确信息。4.为交通部门“十一五”融资起到签证作用。
(五)经济责任审计的需要。交通部门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其下属单位包括公路征费系统、公路养护系统、公路运管系统、公路勘察、施工、研究系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港口、海事、航运系统等。所属单位多、分布面广、资金征收使用又有其特殊性。对这些单位的法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既是必需的,又是有法可依的。《交通行业内部审计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这些单位法定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的如何,直接关系到交通规费的征收数量以及交通专项资金使用的质量。这些单位又不似企业那样,有可供统一考核的财务指标如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其收入水平与效益相联系。而交通部门所属这些系统一般无硬性财务指标,正确履行职责、管理国有资产靠的是行政命令和制度规范。如何做到政令畅通,规范有序,通过审计监督对其任期考核不失为一种有效途径。
二、重建交通内审机构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一)国家审计机关自身审计人员不足与繁重的审计任务为重建部门内审机构提供了外部环境
目前省级国家审计机关从事固定资产投资的审计人员仅有10名左右,从事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审计的人员也仅有10名左右。而每年政府性投资的电力、交通等公共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多达上百个,省级部门需要进行部门预算审计的单位也多达50个以上。国家审计机关自身人员不足与繁重的审计任务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形成了“粥多僧少”的局面。依靠社会中介力量进行审计又存在着审计评价标准、审计目标、审计权限、所依据的审计准则不同,因此得出的结果往往达不到预期目的,甚至南辕北辙。而交通部门内审机构是在交通部门内设立的审计机构,具有双重性质,从交通部门以外的政府审计机关或其他信息使用者角度看,它属于内部审计,但在部门内部,尤其是对下属单位审计,它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又属于外部审计,特别是省级交通内审部门,这种优势更加明显。《审计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对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因此,内审部门此时可承担重担,应运而生正面临着大好的发展机遇。
(二)审计与纪检监督职能的不同为审计机构的重建提供了分设的土壤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对纪检、监察、审计提出了新的分工要求;党的“十七大”也提出了“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虽同属于监督保障部门,但由于分工不同,工作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按照《交通行业内部审计规定》定位为:“交通行业内部审计,是经济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和合法、效益,以及为加强内部控制和降低风险管理,实现经济目标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的行为”。而纪检监察部门承担着对同级和下属单位党的组织、党员、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惩处的职能,从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分,可以看出审计与纪检分设的必要性。
1.开展工作方式不同。审计工作的日常监督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计划性,它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开展审计监督,需要事前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然后按部就班进行实施,而纪检检查虽然也做事前预防性工作,但更注重的是事后的澄清事实、调查、处理。
2.二者设立的依据不同。实行纪检、监察统一管理后,纪检、监察一般以党的纪检或监察机关派驻形式设立,人员也归口到这些部门管理,而部门审计机构一般根据“署令和部令”(即《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交通部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设立,隶属于单位负责人领导,是该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
3.二者行使的职能不同。交通行业内部审计依部令第十八条规定,履行其“十项职责”,并按审计、帮助、促进相结合原则开展工作,工作重点较多地对下属机构或下一管理层次进行监督,更侧重于促进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提高交通规费资金管理水平,贯彻执行国家政策起到保障作用。
(三)审计与会计检查重心的不同又为部门审计机构重建创造了条件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是建立在“公共产品”理论和“市场失灵”理论基础上的,它是通过建立统一的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推行政府采购和招标制度,来达到政府收支、社会保障的功能。交通部门所属财务部门工作重心主要是为公路建设筹融资工作,以及为适应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工作。其沉冗于完善资金拨付手续、搞好会计核算业务较多,搞专门会计检查较少。究其原因,一是受人员少限制,搞专门会计检查时间难保证,容易走马观花,流于形式。二是独立性较差,不如单设审计机构具有权威性。三是存在“自己监督自己”的嫌疑,监督力度不硬。对发现的问题害怕“自己否定自己”,因而遮遮掩掩,内部监督实施难。四是工作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自己主动出击的少,被动接受上级布置任务的多。而部门审计正可弥补这种缺陷,因此建立独立的部门内审机构可专司监督职责。
三、重建交通内审机构的途径
1.领导重视是关键。2.人员配备是保证。3.制度规范是基础。4.“有为才有位”、“有位才有威”是发展动力。
综上所述,为保证“十一五”计划的贯彻落实,为了交通事业的长治久安,重建交通内审机构既是必须的,又是非常适时的。
参考文献
[1]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交通部交规划发[2005] 40号。
[2]交通行业内部审计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2号。
[3]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署令2003年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