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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V之真假美猴王(下)

2008-4-15 11:2 《首席财务官》·党红 【 】【打印】【我要纠错

  ED9的发布使我们需要重新梳理头脑中关于合资企业(JV)的概念。上文中,我们已然说明,较之现行IAS31而言,ED9中的JV是一个狭义的概念,设立新主体的联合协议未必一定导致JV的产生,联合控制一词专署于JV,从而IAS31中所谓“联合控制的经营”和“联合控制的资产”改名为“联合经营”和“联合资产”。名称变化所蕴含的质变是不再仅根据协议形式决定JV会计处理之乾坤。若按照联合协议某一方拥有关于某一资产的合同权利或关于费用或融资的合同义务,则参与联合经营或具有联合资产的该方应按适用的准则确认源自联合协议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份额;若按照联合协议某一方有权分享由可以进行经济活动的一组资产和负债所产生的成果,则参与合资方关于JV的权益需使用权益法予以处理,比例合并法将成昨日黄花;JV包括联合协议中参与合资方除联合经营和联合资产以外的资产和负债。ED9的发布使JV外延缩小,ED9之JV与IAS31之JV与真假美猴王有得一比,我们需了解并运用ED9以具备分辨JV之真假美猴王的慧心法眼。本期我们即以实例证之。

  情境一:公司A和公司B组成一个新公司C参加高速公路建设的政府合同招标,A和B联合控制C的活动。A负责修建高速公路上的三座跨河大桥,B负责修建高速公路的其余部分,建造活动中A和B使用各自的设备和人员。C与政府签订高速公路建造合同,同时与A和B签订建造执行合同,C与政府进行工程价款结算,A和B与C结算获得总建造合同价款中各自应得份额。

  分析:该协议是联合经营协议,因为A和B单独都不具备投标能力,只有联合起来才能参加招标,A和B保留对其履行合同所需资产的控制且各自承担其负债,并通过向C提供服务解除其合同义务。在会计处理上,A和B在其财务报表上确认各自的固定资产和营运资产,以及源自联合协议的负债份额,同时确认与向C提供建造服务有关的收入和费用。A和B还拥有C的权益,其对该权益应使用权益法予以确认,但是由于C除了政府合同和与A、B的服务合同外不从事其他活动,因此该权益趋于零。

  情境二:五个广告公司联合购置一架喷气式飞机,五家公司签订协议,规定每一方均有权在每年的某一段时间独自使用飞机,各方可自己决定如何运用该权利,比如其可将自己的使用权转租给第三方,飞机的维护和处置由各方共同决定,该决策需经全体同意方可,每一方在其他各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将自己的权益出售给第三方。联合协议的时间长度覆盖飞机的有效使用年限,且协议只在各方全体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变更。若各方成立一新公司来购置飞机,又该如何处理?假定关于使用、处置等规定与未成立公司时相同,购置飞机所需费用仍由各方分摊,但以新公司的名义购置飞机,各方可以通过出售其拥有的新公司股份来出售其在飞机中的权益。

  分析:该协议是联合资产协议,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分摊购置飞机的成本。各方均享有使用飞机和分享残值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各方所能控制的,应按适用准则确认各自权利。按照ED9,即使成立新公司,对五家公司的会计处理也并无什么影响,因为各方所享有的合同权利与未成立公司时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若成立新公司,则五家公司还享有新公司的权益,新公司拥有飞机的法定所有权和残值享有权,不过飞机的使用权则已转移给五家广告公司,新公司为协议各方提供了有限责任的盾牌。各方将使用权益法确认其在新公司中的权益,即新公司是JV,新公司所确认的资产取决于协议各方使用权的分配。换言之,新公司所确认的资产不包括已转移给各方的权利。这与现行IAS31的处理不同,只要联合协议涉及新公司的成立,则IAS31一律作为联合控制的主体进行处理,即各方将按权益法或比例合并法反映其在新公司中的权益,而不再考虑其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份额。

  情境三:两家地产公司联合购置土地和建筑物,建成购物中心,购置购物中心所需资金由两方分别筹措。双方设立有限合伙公司以便于经营,并将其对购物中心的所有权转至该有限合伙公司。购物中心的业务活动包括出租零售摊位、管理停场、维护场地及电梯等设备、塑造购物中心商誉等,凡与经营有关的战略决策需经双方同意方可确定。双方可从购物中心的净收益中获得各自应得份额,并有权将其在合伙公司中的权益予以出售或抵押。

  分析:该有限合伙公司是JV,参与合资的两方以其对购物中心的权益换得在该合伙公司中的权益,合伙公司作为独立的业务主体进行经营,参与合资方不能出售、抵押或直接接触其所享购物中心的份额,双方没有关于购物中心的合同权利,但是拥有合伙公司的权益,因此双方应使用权益法确认其在合伙公司中的权益。

  如是,JV之真假美猴王产生之因、区分之法、处理之果是否可以成就我们与IFRS9的前定之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