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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化纳税最公平

2008-7-9 17:9 《新财经》·钟永生 【 】【打印】【我要纠错

  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实现最小化纳税,才是最公平的税是每一个公民和应纳税主体最基本的义务。正确理解税法,在法定范围内正确纳税,又是每一个纳税人的基本责任。在法定范围内做到最小化纳税是最公平的纳税原则,也是最能体现税法精神的纳税原则。

  纳税筹划是合法的

  首先,市场竞争的基础是竞争环境的公平、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法定性)的特点,所以,在同一部法律规定范围内,每一个纳税人实现了法定的最小化纳税,就是实现了“征管法”中“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目标。最小化纳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规定,通过经营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优惠利益。换句话说,只有每一个纳税人都能够在完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最小化纳税,才能真正实现税收公平,也从税收角度实现了市场竞争的公平。这是税收征管实践中只能保护,不应反对的行为。因此,从法定意义上说,最好的纳税人应该是最小化纳税,因为法的精神是至高无上的。

  其次,税收政策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宏观经济政策,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国家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和产品的发展,或者对某些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做出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按照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税收负担。这种在税法中规定的、用以减轻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规定,就是合法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它是国家利用税收工具调节经济运行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的地区、行业和产品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国家可以增加某些特殊社会成员的税收,促进共同富裕;可以促进某些特殊产品和服务的流通,促进商品交换的发展和市场繁荣;可以刺激某些特殊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促进消费合理化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税法的要求,同样一笔经济资源在特定条件下用于国家鼓励支持的特定行业或地区的发展,往往比把它作为税款上缴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更为重要。因此,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是符合国家税收立法精神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目标要求的,是国家允许、支持和鼓励的。

  以合法方式纳最少的税

  有些纳税人一方面非常热衷于偷逃税;另一方面却没有将税法给予的基本税收优惠政策用足。更有甚者,在本应正常的纳税过程中多交了税。也就是说,一方面可能用尽心思偷逃税或避税50万元,另一方面却可能因为对税法和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全面了解而丧失了获得100万元减免税的权利;一方面存在着被稽查罚款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送上门的钱却不知道伸手拿。税法规定了很多的优惠政策,用好用足这些政策对企业及个人来说能够节省很多税款,纳税人千万不可舍近求远。

  在纳税问题上,一般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对于税收优惠政策不闻不问,从不主动到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咨询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也不注意达到优惠政策所需的要求;第二类则主动接受税收优惠政策,会运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主动地获取关于优惠政策方面的信息,并且与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尽可能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第三类不仅积极获取关于税收优惠方面的信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积极进行纳税筹划,使原本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经济行为达到要求,从而获取税收减免,减轻税收负担。我们认为,第三类纳税人是最值得表扬的。

  例如,《征管法》中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期满后,当年新安置的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的,可减半征收两年。按照第一类纳税人的特点,他根本不关心企业第一年招了多少待业人员,即使达到了60%,也不会主动到税务机关去申报,也就失去了免税三年的优惠。对于第二类纳税人,对于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掌握得很清楚,企业第一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60%时,他会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得到三年的免税优惠。对于第三类纳税人,他不仅熟知该项优惠政策,而且,在创办企业的过程中,会主动招收一些城镇待业人员,使之达到60%,享受免税三年的优惠。不仅如此,免税期满后,他会尽量将待业人员的使用比例达到30%,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这样做,不仅仅获得了正确纳税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的经济收入,而且,通过招收城镇待业人员,解决了一部分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可以获取很好的社会效益。

  多种方法实现最小化纳税

  纳税人在运用最小化纳税原则时,可以运用多种方法。一是直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法。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从宏观上调节经济,符合国家总体经济目标,企业可以直接拿来运用。二是通过联姻法。这种方法是指个人和企业原本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但通过一定的筹划,可以与一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联姻,使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例如,本来不属于科研单位的企业进口设备,可以通过挂靠在科研企业的旗下,以科研单位的名义进口设备,从而获得科研单位进口设备的税收优惠。当然,这是一种打“擦边球”的做法,必须获得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三是利用自然人和法人流动法。从国际上看,由于各国的税率、税基、纳税对象、征管上的差异,跨国纳税人可以巧妙地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纳税筹划。从境内看,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对于一些特定的地区、行业和产品给予了特殊的税收优惠。

  在正确理解税法、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纳税人一定要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熟悉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该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并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的权利;三是要不断地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密切关注税收政策调整,甚至还要预测经济发展与税收政策调整的变化趋势,注意全面把握税收政策,切勿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四是尽可能寻求当地税务机关的支持与帮助。

  税务机关是国家法定的税收征管机关,负有税法宣传的义务,对纳税人提出的疑问以及相关政策的咨询必须无偿地提供服务。纳税人在理解应用税法的过程中,如果对某一政策不明确,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咨询,甚至某些纳税方案的设计也可以与税务人员探讨,让税务人员作出是偷税、逃税还是正确纳税的公正判断。

  纳税人要以对税收法规的全面、透彻理解为前提,以合法要求的交易安排为基础,以合理的财务处理方式为手段综合规划纳税行为,实现在遵守税法原则的前提下最小化纳税。